关于得到奖励拾金不昧应该得到表扬者应如何表达心里的想法

奖励拾金不昧者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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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奖励拾金不昧者未尝不可  黄齐超   近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南方日报》)用奖励的方式激励拾遗者,有正面导向作用,再者,见义勇为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政府的奖励,拾金不昧也是另一种形式的见义勇为,获得财物价值10%的奖励,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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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可获得实质奖励的议论文
拾金不昧可获得实质奖励的议论文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并非广州个例,奖励机制也亦需有个度,并且相关的监督机制也需要跟上,这美德真的能只因为人们的道德高尚而延续吗?答案大概是否定的吧,人或多或少是会有私心的,或为名、或为利,可能是我将人心想的太过“邪恶”,但现实世界却好像正在向我们传递这样的信号,以防止“有心人”的“不轨举动”,而法律的约束是相对强制的、有效的、固定的。  广州市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规定》中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是必要的,也应该是“美”的。但我不禁想问。  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一定的奖励机制可以催生出“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的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有利于发扬“拾金不昧”之风,而且在发达国家中,相信“拾金不昧”的美好品德会再次“迸发生机”的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诚然。道德的约束往往是疲软的,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有偿的失物招领,它是“美”,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本也是寻常事,通过这种有偿的失物招领和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由于“扶摔倒老人被讹”“拾金不昧反被讹”的现象的出现,人们做好事,施善行有了很大的阴影,它与一个人的秉性有着很大的关系,是对拾金不昧者的道德进行褒奖、认可的行为,就像儿歌里的“叔叔拿着钱,也并非中国特例。但笔者在这里需提醒一下。  儿歌里的那句“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至今仍回荡在我们的耳边,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把头点”一样,虽然两者的形式有所不同,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近几年来,在发达国家中,这种“有偿的失物招领”早已付诸实践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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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给拾金不昧定个奖励标准?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新快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如今,拾金不昧或可奖励10%的新规,引来了人们对道德的担忧。人们担心,10%的奖励会否让拾金不昧变了味?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大部分时候丢失的物品都很难被找回来,即使有被主动送回的,也会存在着被拾主&漫天要报酬&,失主该不该给报酬,给多少合适?这些现实的困惑,往往使一件拾金不昧的道德佳话迅速演变成尴尬。这也造成许多人违背内心真实想法,不敢要回报;有些人坦诚要回报,又遭骂,这其实都会挫伤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所以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
  在笔者看来,无论拾金不昧者提不提酬谢,失主都应该主动作为,不能总是发一顶道德风尚帽子给对方戴,认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赞美,自己失而复得是理所当然。道德价值虽不可以物质价值来衡量,但物质的补偿或酬谢却可以促进道德的实现与增长。
  当然,会有更多的人依然纠结于拾金不昧不提回报方为道德高尚之准则,应该给予的是精神与道德褒奖。其实,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请求或者放弃请求报酬权,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从&法令其本&的意义上出发,相关规定不能缺失。恰恰是因为这个,《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正是给了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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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拾金不昧 主旨应是唤醒感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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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2月13日《新快报》)
别人捡到你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而是如数返还给你,作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感谢,这原本是一种非常朴素甚至与生俱来的人类情感;就像西方的小费文明一样,那从来不是一种赏赐或者奖励,而就是一种谢意的表达,以及对他人劳动和职业的尊重。
然而在我们的文化里,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着特殊的“洁癖”,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但因为并没有第三种既成全美德,又说服私欲的中间途径存在,这直接导致拾金不昧美德很多时候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甚至出现清洁工梁丽捡到黄金只因没第一时间上缴而涉嫌侵占罪的阴差阳错案例。除了认识到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并不矛盾,失主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物质感谢拾金不昧者是对美德的一种尊重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给予物质感谢,也需要为此进行说明并感到失礼和愧疚。
在此前提下,再来看广州关于“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的新规,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美德在物质年代的一种促进。但至少有两处不妥:首先,“奖励”的提法是不对的,无论是拍卖无主失物的政府机关还是失主本人,都没有资格高高在上地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那只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尊重和感谢;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础上的自愿物质感谢,政府部门不应该也没必要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如果政府拍卖无主失物不规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话,剩下的失物价值也不应该纳入政府财产,而应设立用于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基金。
由政府部门规定具体比例的物质奖励是一种奖赏制度,发乎自愿没有限制的物质感谢则是一种感恩文化。正如小费不可以成为某种制度安排,而只能作为一种感恩文化;对拾金不昧者的感谢,更是如此。当然,政府部门基于弘扬善行的政府责任,如果有意“奖励”拾金不昧者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这和失主“奖励”拾金不昧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说到底,我们是要通过政府倡导的方式,来唤醒对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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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并无不妥  文/昱古一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报》)  这样的规定并没什么不妥,对于无主物拍卖后10%的奖励也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于有主物则是按照失主自愿行事,给予了失主充分的处分权。  长期以往,拾金不昧一直都是一种高尚的品格,也一直是无偿的。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拾金不昧”乃是良好的人的道德和社会风尚,那么问题是:一旦给予了金钱的奖励,是否依然是良好道德和社会风尚的体现?窃以为,二者并不矛盾。  但从该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并没有对失主有强制性的要求。当财物为无主物时,事实上不存在其所有人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找到所有人,此时拍卖后10%的拍卖款给予拾遗者,应该说该条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某某个人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而对于有主物,失主更是按自己的意愿给予,不存在强制性的问题。由此看来,该规定不存在强制、乱来的东西。  有人认为给予金钱的奖励将“玷污”拾金不昧这个词,将高尚的品格金钱化、物质化,故持反对态度。窃以为,这种思想万万要不得,很简单,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同样要给予各种奖励和补助,那么这是否也和见义勇为这种崇高的品格格格不入呢?其实,见义勇为也好,拾金不昧也罢,虽然具体的行为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一致的,都体现了行为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再次,我们也无法要求人人都是圣人,人人都达到最高状态的道德水准,当然,这是努力的方向,但目前的现实状况非如此,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如此高的水平,既然这样,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适当的奖励,有何不妥?这不仅是对这种行为的肯定的社会评价,也能更好的使更多的人发到良好的道德品格。  一听到钱,就觉得是铜臭味,这种想法要不得!给予做好事者一定的奖励本就天经地义,而若能推动更多的人做好事,同时给予一个肯定性的评价,这样的规定并无不妥。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既然自愿又何必搞一个10%
  @ilovedc-13 14:57:48  既然自愿又何必搞一个10%  -----------------------------  这也是个问题,所以这东东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吧!
  这个奖励办法好,能达成社会共识,对宏扬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有积极意义。
  个人还是同意这种规定的!有利于鼓励做好事嘛!
  好像说欧洲就是这样的,交还失主可以得到其中百分之几,我觉得这样的话,大家都愿意交还了,又有利益,又能不违背良心  你如果觉得那些钱玷污了你做好事的心,你个人可以拒绝啊,又没人逼着你
  @昕昕公公
15:53:09  这个奖励办法好,能达成社会共识,对宏扬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有积极意义。  -----------------------------  +1
  个人还是同意这种规定的!有利于鼓励做好事嘛
  奖励是对的,可以提高个人素质。
  拾金不昧应该表彰,但不应该通过发钱的方式。这样不是暗示整个社会好人好事都要给钱才做?应该给予精神上的表扬鼓励,在社会上宣传一种做好人好事是该做的事情。让整个社会风气往高尚的方向发展
  站在拾金不昧者的角度上,他们不一定想要奖励,甚至有些人会觉得要奖励是一种侮辱  但是我们站在社会上,以及丢东西人的角度上,我们应当感谢他们,所以10%的奖励并无不妥,当然,可以更加灵活,比如一些精神奖励,也是不赖的  参照孔子的故事,毕竟人人都不是“雷锋”,拒绝那90%而选择那10%的人,已经配得上高尚这个词了
  拾金不昧应该算是一种个人的良好素质的表现,是优良传统文化的体现,  没必要硬性规定须以10%的奖励
  @愤青菜  18:28:42  站在拾金不昧者的角度上,他们不一定想要奖励,甚至有些人会觉得要奖励是一种侮辱  但是我们站在社会上,以及丢东西人的角度上,我们应当感谢他们,所以10%的奖励并无不妥,当然,可以更加灵活,比如一些精神奖励,也是不赖的  参照孔子的故事,毕竟人人都不是“雷锋”,拒绝那90%而选择那10%的人,已经配得上高尚这个词了  -----------------------------  同意,说得不错!
  @该面对了
18:32:59  拾金不昧应该算是一种个人的良好素质的表现,是优良传统文化的体现,  没必要硬性规定须以10%的奖励  -----------------------------  没有硬性规定的说,是失主自愿给。
  这个也要和世界接轨了 民主什么时候和世界接轨呢
  在现实社会中,“好人得好报”,大家才会去争做好人。  政府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是政府对好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表示政府对社会道德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一大进步。  多少年来,我们用华丽丽的口号忽悠好人,  往往是好人未得好报;坏人未受谴责,故而世风日下,  社会风气的好转,首先表现在好人得到鼓励、奖励和尊重,  正气得以伸张,邪气不敢抬头,才算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貌。
  可否认为是ZF故意引导?要不ZF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打击好人好事
  这个还要议论吗,孔老夫子不是早就说过了!
  鼓励一下
  鲁人不赎人与鲁人必拯溺者。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吕氏春秋·察微篇》。大体意思是:鲁国的法律规定,鲁国人在其他诸侯国家做奴隶,如果有人能帮助他们赎身,可以回来从(鲁国官府)的国库领取酬金。孔子的学生子贡从别的诸侯国赎回了一个鲁国人,但是回来后却力辞推让,不肯领取政府的酬谢金。孔子对他说:“端木赐(就是子贡)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从今以后,鲁国人不再会赎人了。领取国库的酬谢金并不会损害他的品行,但是不领取酬金就不再会有人赎人了。”  同理拾金不昧给予奖励是对的
  @ilovedc-13 14:57:48  既然自愿又何必搞一个10%   -----------------------------  10%以上自愿,2者兼顾,呵呵。
  拾金不昧者绝对不能要求奖励!!!!!  失主和社会必须给拾金不昧者奖励!!!!!  要求的前者和不给的后者都应该受到谴责!!
  @丙火己土  19:20:37  在现实社会中,“好人得好报”,大家才会去争做好人。  政府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是政府对好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表示政府对社会道德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一大进步。  多少年来,我们用华丽丽的口号忽悠好人,  往往是好人未得好报;坏人未受谴责,故而世风日下,......  -----------------------------  这位网友说的好!前因后果清晰,条理分析透彻!
  真正品德高尚的人,可以选择不要,或者将钱捐给慈善事业。  但感恩应该是一种社会风气,而不是好人做了好事,不留名、也没有有利,这说明被帮忙的人根本没有感恩的心。  中国道德滑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没有感恩的心。
  强烈支持《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颁布!看到竟然有人反对质疑,很不理解。我们国家就是因为太多华丽空泛的道德口号,而缺乏有效实际的举措,才导致“好人未得好报;坏人未受谴责,故而世风日下”( @丙火己土语)  其实,做好人的标准本不高,很多时候,举手之劳就能帮到别人。但为什么好人越来越少?原因是,我们国家太标榜道德,空泛、苛刻!中国是一个名义上“礼义廉耻”的大国,而实际上呢,“男盗女娼”屡屡不绝!原因有二:  1、脱离人性,空谈道德。孟子的“人性本善”之说,就是个谬论。人都有两个属性:自然属性——动物;社会属性——被文化包装的人。人首先是动物,是动物就有各种欲望,起码要有“生存、安全”和“趋利避害”的欲望吧!“人性本善”就是无视人的自然属性,直接以“文化”角度的社会属性对人的行为提出要求。这是违背人性的!孔子的“鲁人赎人”是尊重人性的,可惜被后人否定,导致后来出现“舍生取义”的畸形做人标准。于是导致第二个问题——  2、做好人起点太高  当做好人的标准,拔高到常人难以企及的云端时,有两类人出现了:一是包装形象压抑内心的伪君子,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模范,他们在享受社会赞美的同时,压抑的内心又促使他们,逼迫别人成为和他们一样的人(其实这些人里,不少暗地也没少做坏事);二是很多普通人,动辄得咎,总是处在被批评被指责的位置上,时间久了,被压抑的本性爆发,怒曰,去T妈的,老子不当什么好人了,于是。。。  所以,希望我们国家,把道德标准降低下来,把对道德的夸夸其谈,落到实地,落到常人常行可及的程度。人们自然愿意做好事,做好事的人,就是好人!就是有道德的人!  综上,再次赞赏广州的“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因为它符合人性,是人性化的道德推动!
    捡到了国有银行1000万能给100万吗?  谁给?  银行给还是国家给?  还是一分钱也不给?
  那个拍卖的钱,90%去向哪里?
  @昱古一  18:37:51  @该面对了
18:32:59  拾金不昧应该算是一种个人的良好素质的表现,是优良传统文化的体现,  没必要硬性规定须以10%的奖励  -----------------------------  没有硬性规定的说,是失主自愿给。  -----------------------------  不是失主自愿给,是拾金不昧者可以主动要、也可以不要。
  拾金不昧,如果拾到者真拿了那10%的奖励,那性质就变味了!政府与其在那浪费时间修改所谓的规定,还不如致力于教育这块,反思反思该如何教育当今的祖国花儿重拾道德修养!
  致力教育有啥用,还是发展经济比较靠谱,人穷了啥事都有可能,别要求人人都当圣人。
    与国际接轨啊  欧美、阿联酋等国家的小费也是这么算滴  消费总额的10-15%
  其实真正想不昧的人是不会在乎那点奖励的,要是在乎奖励的话,那真的不好说啦......
  强制给拾金不昧10%的奖励。  不要说啥失主自觉自愿。高于10%的可由失主自愿奖励。  抛弃假大空的目标,引导社会群众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愤青菜  18:28:42  站在拾金不昧者的角度上,他们不一定想要奖励,甚至有些人会觉得要奖励是一种侮辱  但是我们站在社会上,以及丢东西人的角度上,我们应当感谢他们,所以10%的奖励并无不妥,当然,可以更加灵活,比如一些精神奖励,也是不赖的  参照孔子的故事,毕竟人人都不是“雷锋”,拒绝那90%而选择那10%的人,已经配得上高尚这个词了  -----------------------------  说的好!
  @愤青菜  18:28:42  站在拾金不昧者的角度上,他们不一定想要奖励,甚至有些人会觉得要奖励是一种侮辱  但是我们站在社会上,以及丢东西人的角度上,我们应当感谢他们,所以10%的奖励并无不妥,当然,可以更加灵活,比如一些精神奖励,也是不赖的  参照孔子的故事,毕竟人人都不是“雷锋”,拒绝那90%而选择那10%的人,已经配得上高尚这个词了  ====================================  某人因为自己的高尚而拒绝这个奖励后——将提高做好人的成本——更多人不愿意拾金不昧——使社会风气变坏。  因为自己一己高尚,使整个社会风气变坏,这是高尚还是邪恶?  真正高尚的人,会高调选择应有的酬劳,从而使社会风气逐渐好转的。  孔子在二千年前就说得恁清楚了,今天还在讨论,少谈点主义,多干点实事才是正经的。
  @田湾砖头
23:03:40  顶这个  再说了,丢东西的人本身是有差错的,至少是粗心大意吧。所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点代价也是应该。
  @昱古一  15:30:36  @ilovedc-13 14:57:48  既然自愿又何必搞一个10%  -----------------------------  这也是个问题,所以这东东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吧!  -----------------------------  咦?不是无物主10%,有物主的自愿嘛,感觉不矛盾啊。无物主要充公的,给10%也无所谓,倒是有物主的,虽然是自愿,我到认为可以“建议给10%”,数额太大就算了,小的话建议给10%,如果失主做的到这一点,也是一种有道德和感激心的表现。
  明明就是道德范畴的事情,非得弄到法律层面上去,政府真的闲得蛋疼哦
  @路过看热闹的人们  17:51:47  拾金不昧应该表彰,但不应该通过发钱的方式。这样不是暗示整个社会好人好事都要给钱才做?应该给予精神上的表扬鼓励,在社会上宣传一种做好人好事是该做的事情。让整个社会风气往高尚的方向发展   -----------------------------  其实,拾金不昧也在暗示:做好事没好处,还有可能被失主倒打一耙。。  这可能造成拾金干脆昧了的想法,没有后面的破事,而且还拿100%的“奖励”呢!  还有你认为“这样是暗示整个社会好人好事都要给钱才做”  但是我认为“这样是暗示整个社会做好人好事有钱可以拿”  呵呵,同一件事情可以有不同理解哦。  你是理想主义者,但我认为现阶段实用一点的更有用。  话又说回来,国外有些地方就是这样做的,比起理想的中国人,好像现实是他们的方法更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吧。
  @不敢当watcher
11:45:33  @路过看热闹的人们  17:51:47  拾金不昧应该表彰,但不应该通过发钱的方式。这样不是暗示整个社会好人好事都要给钱才做?应该给予精神上的表扬鼓励,在社会上宣传一种做好人好事是该做的事情。让整个社会风气往高尚的方向发展  -----------------------------  其实,拾金不昧也在暗示:做好事没好处,还有可能被失主倒打一耙。。  这可能造成拾...........  -----------------------------  奖励是应该的
  我严重支持强制给10%报酬,而不是“自愿”。
  @taogang999
13:23:35  我严重支持强制给10%报酬,而不是“自愿”。   -----------------------------  我支持的是只要拾金不昧者想要这10%的报酬,失主就必须给;对方不想要,失主可以不给。而且我们还应该理解或者说表扬这种想要10%报酬的拾金不昧者。
  无论失主是否给予10%的报酬,政府一定要给拾金不昧者10%的报酬。拾金不昧者可以拒领或者捐赠。
  这个问题其实孔子早就给出了答案:参见子路受牛与子贡赎人。  给予奖励是一种正向激励,有利于社会风气。值得推广
  要是失主真的觉得很感谢,他可以给点。但是这种强制给10%,有些。。。万一失主的钱有急用,他刚凑够,丢了,给了10%,那钱又不够用了。所以看个人意愿。
  @ymchei
11:20:21  要是失主真的觉得很感谢,他可以给点。但是这种强制给10%,有些。。。万一失主的钱有急用,他刚凑够,丢了,给了10%,那钱又不够用了。所以看个人意愿。  -----------------------------  所以说了是有主物,失主才自愿给。
  德国是政府奖励拾金不昧者。
  @ccfers
13:03:57  捡到了国有银行1000万能给100万吗?  谁给?  银行给还是国家给?  还是一分钱也不给?  -----------------------------  “捡”到的送花生米一颗。
    @ilovedc1394 回复日期: 18:19:23  回复
  @ccfers
13:03:57  捡到了国有银行1000万能给100万吗?  谁给?  银行给还是国家给?  还是一分钱也不给?  -----------------------------  “捡”到的送花生米一颗。  ============================  横竖都这样的话,这就是鼓励人家往家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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