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乐田晓英捐款现场吴剑获多少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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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做公益≠学雷锋 ——访民建北京市委文化委吴剑先生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世界也不断丰富起来。公益事业不单纯是给予和施舍,更多的是其能够带给爱心人士精神上的满足。这也是公益事业能够生生不息地发展下去的原因。
任何损害爱心人士心态的行为都会对公益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比如众所周知的“郭美美”事件,对红十字会的影响。因此保护爱心人士的心态,让他们放心,让他们不断感受到公益带来的心理满足及快乐,是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对慈善公益机构的监管、审计制度也是十分严格的。那为什么会出现“郭美美”呢?
中国人有个美德:做好事不留名。小学生都知道雷锋叔叔做好事从不留下姓名,不思报答。雷锋叔叔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化身,这也是当代人应该弘扬的精神。但这让一些“蛀虫”有机会钻了监管制度的空子。当一心想献出爱心的你向雷锋叔叔那样,放下慈善捐款不留姓名,不要收据,大步离去的时候,在你那高大伟岸的身影之后,这笔爱心捐赠却无法进入国家监管体系的视线。后面的事情就不用我说了,大家都明白。
这是今天要说的第一个问题,以北京为例:公益组织应当给捐款者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只要捐款者拿到了这张票据,那么请您放心,您的捐款已经进入了国家监管及审计体系的视线,任何公益组织如果违规使用捐款,年检时就会受到民政部门的处罚。为了您的爱心扎扎实实的落地,为了我国的公益事业不再受到冷眼和非议,请雷锋叔叔们捐款时,可以不留姓名,但必须要当地财政部门签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确保您的善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至变成某大美女的玛莎拉蒂。
第二个公众经常面对的问题:媒体无权充当慈善机构;个人更不能向社会募集捐款。
一位可爱的小姑娘得了白血病,家里没钱做手术,媒体曝光后即刻收到来自四面八方无私的援助。这是近年来大众都会背了的报道。严格地说,这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完全出于好心,但承担的可能是刑事责任。那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小姑娘的家长要找到一个相关的(比如专门救助白血病儿童的)有接受社会捐款资格的社会组织,请求他们的帮助。如果这个组织暂时没有能力完全帮助她解决问题,可以请求这个组织专门设立一个捐助项目,再以这个组织的名义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公众的捐款注明是帮助这个小姑娘的款项都应进入这个项目的账目。然后由这个组织监督报销所有关于这个小姑娘的医疗生活费用。所有的账目都会受到社会组织年检审计的监管,完全可以放心。多余的款项也可以进入这个组织的基金,帮助更多的同样遭遇的孩子。
我们怎么知道哪个组织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格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机构接受捐款时是否能出具当地财政部门签发的《慈善捐赠统一票据》。下面展示的是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票据。
我们眼前关于公益的困惑实在太多了,再来说说第三个问题:公益不能突破行业法规。不收钱,不代表可以不守法,任意为之。
最典型的例子:某大学学生看到山区的学校缺少老师,于是自告奋勇,上山下乡,义务到学校去给孩子们上课。事情被媒体报道后,当地教育部门紧急叫停,并批评了山村小学的校长。很多人对教育部门的做法不满,为学生和山村小学鸣冤。其实教育主管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反而是热心的学生们触犯了教育行业法规。全日制学校的讲台是很庄严、神圣的地方,只有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学校注册的老师才有资格走上讲台。
应该怎么做呢?如果您有《教师资格证书》应取得学校的聘任或登记,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如果您没有《教师资格证书》,那就要学习一下雷锋叔叔,还记得吗?雷锋叔叔当的是“校外辅导员”。学校可以聘您做学校的校外辅导员。
公益事业说出来都是高大上的精神境界,但既然是“事业”总要谈到“万恶”的金钱。一开始的时候,我们从精神层面谈到了“公益事业发展的基石”,光有精神层面的基石是不够的,公益事业不可能只依赖于高尚的人,金钱是“万恶”的,但也是“万能”的。我从来不认为那些资本巨头是什么高尚的精神领袖,但他们确实将大量金钱投入了公益事业,帮助了广大的弱势群体,怎么解释呢?这是国家税收的导向作用。我们的税制和美国不同,但对于公益的导向作用是相同的。如果你了解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线明星、商业巨头几乎都有自己的公益基金了。
当然国家税收的公益导向,与普通工薪族也是息息相关的,今天我们不讨论那些资本巨头的问题,还是来说说工薪族的事。我身边几乎所有人都给灾区或弱势群体捐过款,但几乎没有人知道《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长什么样,用这张票据去抵扣自己个税的就更没有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小吴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20000元,其中45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山区的孩子上学。则捐赠的扣除限额=20000元×(1-20%)×30%=48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4500元,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对王某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元×(1-20%)-4500元]×20%×(1-30%)=1610元。(如不捐赠的个税为4000元)
稍安勿躁!很多朋友听到这里都会有些激动。
个税的优惠导向,是国家为了有更多的人长期关注、支持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导向,目的也是一样。
公益事业有一些领域貌似神秘,其实是公众大多没有拿其当作事业来对待,简单的将公益事业与做好事等同了起来。
还有一些关于公益的话题存在争议比如:为能得到更大的社会承认,志愿者的公益劳动如何价值化?企业得到风投后,如何通过支持公益事业,突破自身财务的瓶颈顺利上市?等等。非常愿意同各界的公益人士展开讨论,目的只有一个:让中国的公益事业赶上世界的步伐。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才是受人尊敬的大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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