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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网::民政部颁发的历年抚恤金标准和增幅一览表 [置顶] [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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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颁发的历年抚恤金标准和增幅一览表 [置顶] [精华]
身份:圈主
民政部颁发残疾军警、伤残公务员、伤残人员历年抚恤金和增幅一览表
061001执行
070801执行
081001执行
091001执行
101001执行
111001执行
121001执行
身份:圈友
抚恤金最近几年&&都是在增长&&&说明祖国没有忘记我们&&随着祖国的日益繁荣&和强大&&我相信&抚恤金以后还会继续增长&&而且幅度会越来越大&让我们祝愿我们的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祖国万岁&&&人们万岁
身份:管理员
支持,系统、全面。辛苦了!
身份:管理员
想不到当天就有战友把历年的民政部颁布抚恤金的标准整理出来,真正的是在帮助我们残疾军人和优抚对象了解优待的情况,谢谢!可惜我有一张历年增幅图表一直上不去,只能在这里把数据给战友们了:年份&&&&&&&平均增幅(%)2004&&&&&&&&&&&43.42006&&&&&&&&&&&29.82007&&&&&&&&&&&31.32008&&&&&&&&&&&20.02009&&&&&&&&&&&15.02010&&&&&&&&&&&10.02011&&&&&&&&&&&15.02012&&&&&&&&&&&15.0
身份:圈友
2011年残疾军人补助&&&&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2990&&&因公&&31950&&&因病&&30900&&&二级&&因战&&29850&&&因公&&28290&&&因病&&27230&&&三级&&因战&&26190&&&因公&&24620&&&因病&&23050&&&四级&&因战&&21470&&&因公&&19380&&&因病&&17810&&&五级&&因战&&16770&&&因公&&14660&&&因病&&13620&&&六级&&因战&&13100&&&因公&&12400&&&因病&&10480&&&七级&&因战&&9960&&&因公&&8900&&&八级&&因战&&6290&&&因公&&5760&&&九级&&因战&&5230&&&因公&&4190&&&十级&&因战&&3670&&&因公&&314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0480&&8990&&8460&&&农村&&6030&&5760&&551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2870&&22870&&10320&&&&&&&伤残军人有哪些优待?&&1、在职或有固定收入每月领取依据民政部2010年10月规定,按照致伤原因和等级领取抚恤金;无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定予属地平均工资相关联的发放抚恤金,具体标准见以下网页:/wa5280/poster//。&&&2、城镇户籍的安置工作,农村户籍的不一定安置工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临时补助);3、1-6级无论在职、无业都有凭普通的医保卡就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免费医疗(包括挂号费免费);7-10级就要跟着企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同步,唯一优惠的就是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报销医保以外的50%。4、市内交通(公交、地铁和城郊公交)免费,长途汽车、火车和飞机正价的半票(含飞机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此项政策涵盖境内各大城市,但是港澳无效。5、风景区门票优惠,有的是免费,有的是半票(对6级免票有黄山、张家界、深圳世界之窗、欢乐谷等,上海的景点和收费公园免费);反而上海2010世博会(世博会平日票160元,优惠票90元)、2011西安世园会等只有一定的优惠。6、大型的机场安检走绿色通道(小型机场无奈)。7、购买火车、长途汽车、医院门急症挂号、付费、取药有优先窗口;8、到剧院、电影院购票享受半票。六级残疾军人下岗以后的对策&&&&&&&&&&&&&首先我对你的遭遇感到非常难过,你既然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就说明你现在是社会人员。既然是社会人员,你就去找民政局。军人优抚条例明文规定,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看病是不需要花钱的,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拔款,建立个人账户进入医保统一管理。&&&&&&&&&&&&&第二,工厂解除你劳动关系就分贰仟元是不对的,军人优抚条例规定,企业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如企业效益不好或破产,单位要跟你签解除合同,单位要按照你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每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给,你发到法定退休为止。&&&&&&&&&&&&现在不知道你单位还在不在,如果在的话就找单位。因为你签的合同违反了军人条例,应该是无效的。如果不在的话就去找区民政局,我想医药费是应该没问题,但交养老保险可能不行。因为医药费国家有规定,养老保险好像还没有。&&&&
身份:圈友
118===战友&:&&&&这份帖子是讲的日民政部的抚恤金新标准,但是使人不惑的是作为一个残疾军人网的管理员,你的前半部分讲的窃是号民政部的抚恤金标准,中间又来了2011年的抚恤金标准,又要讲残疾军人具体优待的种种优惠,最后又讲了关于残疾军人与单位劳动纠纷问题,这样看看你的帖子就有点摸不到头脑了。&&&&&我也注意到你是第二次在残疾军人网发帖,如果你没有时间的、或者不愿意发帖的那就不要发这种东拼西凑的帖子,因为你也累的同时我们看了你的帖子也是很费脑子思量的!特别是你的旧抚恤金标准不单已经过去了一年和两年,而且圈主已经在一楼把他们集中在一起,不单把每年的标准讲的明明白白了,就连增幅的百分率也讲了,你认为还有必要重复一次吗?&&&&希望118===战友能够积极发帖的同时,也像其它管理员一样讲讲发帖的质量好吗。
身份:圈友
国家应该把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基本诉求当回事
身份:圈友
请问下,上面表明是10月1日起执行,为什么我这里领的第四季度的抚恤还是11年的标准?难道是次年执行?
身份:管理员
:请问下,上面表明是10月1日起执行,为什么我这里领的第四季度的抚恤还是11年的标准?难道是次年执行?2013年第一季度发放时肯定会给你补上2012年第四季度差额部分的。
身份:圈友
基数太低,涨那么点能赶上物价的五分之一吗!年年涨,有什么用,最可怜还不是我们这些靠抚恤金过日子的农村的没工作的!共党骗吧?
身份:圈友
一年还没有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伤残军人的可悲
身份:管理员
&&&基数起点应调高,级差也该微调了
身份:圈友
就是基数太低,涨那么点,赶不上物价的三分之一!
身份:圈友
就是基数太低!
身份:圈友
我领了9530,剩下的去了哪里?7级因公
身份:圈友
比我多不少了,可能还要补发的,我们还不到9000呢?&
身份:圈友
最近两个月好像又多了500,我是7级广西的,这两个月都有1350
身份:圈友
嘿嘿,这样就心里有数了。谢谢!
身份:管理员
khonghua:最近两个月好像又多了500,我是7级广西的,这两个月都有1350&& 这位 新圈友,我和你都是广西籍的哟,你说你的:是因公7级残疾,这两月都是1350元···这个多出来的金额该是其他什么地方补充发给你的,你去电话给你那儿的民政优抚科问询下清楚些吧。我觉得在没有弄清楚之前进残疾军人群里发这个信息是很不妥的。我的是因公7级,每月854元,如果是加500,你那儿,也该是854元+496元=1354元的呀。
身份:管理员
:一年还没有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伤残军人的可悲
战友哟,你可真会借地儿发泄个人的不满哟,圈里的前辈 东北野战军 是名公务员,你可以问询他每月工资收入有多少啊?说话要有理有据,最好不要无据乱说,一个人的言行,可以看出一个人的秉性的。按我所知道的,现在我很多公务员朋友的月工资,(也就是月收入,到处都是阳光工资了)科级干部的4000出头,科员的3000左右。 你的年收入难道没有这个数吗?至于那些手中利用权势吃拿卡要的我就不清楚灰色收入了。
&&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我现在已不是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那个年代的人了。
身份:圈友
khonghua:最近两个月好像又多了500,我是7级广西的,这两个月都有1350&& 这位 新圈友,我和你都是广西籍的哟,你说你的:是因公7级残疾,这两月都是1350元···这个多出来的金额该是其他什么地方补充发给你的,你去电话给你那儿的民政优抚科问询下清楚些吧。我觉得在没有弄清楚之前进残疾军人群里发这个信息是很不妥的。我的是因公7级,每月854元,如果是加500,你那儿,也该是854元+496元=1354元的呀。哦,这样的,这些我从来没问过,有多少我就取多少了。&我是广西凭祥的,你是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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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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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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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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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军人优抚
1.子项:(1)死亡抚恤(2)残疾抚恤(3)优待
2.实施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浏览次数:352次】&【】&【】
项目名称:军人优抚
1.子项:(1)死亡抚恤(2)残疾抚恤(3)优待
2.实施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3)《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期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死亡抚恤)
(4)《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
退役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加发护理费。其中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休、退休金的单位加发。(伤残抚恤)
(5)《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适当优待金;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家属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服役期间立功、获得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受处分的,可根据处分轻重适当扣发当年优待金。
(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8)《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字[1994]第039号):二、今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地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3.实施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4.承办机构:县民政局优抚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上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死亡军人亲属提供的烈士、因公、病故证明书、死亡军人亲属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县民政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一次性死亡优抚金或者定期给予优抚金的决定,报县人民政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3)-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3)-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证明书,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3)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或者私自挪用、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4)侵犯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收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证明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抚恤金,办理定期抚恤金领取手续、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1《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4)-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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