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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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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对学生的以上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毕业前尚未申请学校评议,或未到评议时间不能重新评议者,其操行测评作不合格处理;
(二)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生评先和学生奖学金评定。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及时终止错误,积极弥补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者。
第二章分则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肇事伤人、参与群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寻衅滋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人、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持械打人、邀约其他人员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的,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价值达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盗价值在101~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盗价值在201~3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盗价值在301~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偷盗金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盗窃次数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偷盗后,不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处理,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有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盗加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财物价值在101元至3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损坏财物价值在301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由于过失损坏学校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的,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集体场所有流氓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组织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 组织收看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并隐藏不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淫秽录像或藏匿淫秽物品的,按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对卖淫、嫖娼,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携带、吸食、藏匿、贩卖毒品,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训、军训、实验课、统一的集体学习和集体活动)累计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周旷课,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科目,携带除身份证明材料、文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开卷考试科目,携带考试指定参考资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携带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关机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5.不按时交卷的;
6.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7.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8.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
9.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作弊论处,对非毕业班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取消该门课程一次重修机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给予正常补考,做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允许返校补考一次。
1.闭卷考试中,翻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开卷考试中,翻阅、抄袭考试指定参考资料以外信息的;
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的;
4.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等协同行为的;
5.传递纸条、互传试卷或答题纸(卡)的;
6.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手势等行为,经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的;
7.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8.参与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偷盗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3.有计划、有预谋组织集体舞弊或罢考的;
4.使用通讯设备提供、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作弊的;
5.有两次以上舞弊行为的;
6.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六)有其他违反《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教学楼或学生宿舍楼乱扔物品、砸门窗等破坏公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伪造、涂改证件,使用假证件、假票证,提供虚假证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按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
(二)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三)提供虚假资信或作假证的。
第三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形成文件,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形成文件。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违反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或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由学生工作处形成文件并与教务处会签。
(五)学生因违反校园、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或会同宿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保卫处的书面调查材料,相关二级学院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发文由保卫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共同会签。
(六)发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各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
(七)对学生的违纪案件,各二级学院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违纪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若各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同时学校将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八)违纪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或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处分决定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的同学,可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做出鉴定,填写《违纪学生评议鉴定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盖章,存入档案。
(十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负责办理。其户口、档案及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收(一式三份)。拒绝签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作好记录,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视情况及时在校、二级学院、班级或寝室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不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学校上级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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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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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83&&&&更新时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生和五年高职学生。 &&&&& 第三条& &&&&&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 第四条& &&&&&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令经济赔偿等。 &&&&& 第六条& &&&&&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且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特别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限不能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限,一般延长为半年,毕业班学生可以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
&&&&& 第七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 第八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九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 第十二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从轻或免予处分按照以下情况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 1、确有违纪行为,但是拒不承认错误的;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 4、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 5、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 1、能主动承认错误,主动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 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 第十三条& &&&&&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 第十四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 (二)受到刑事处罚被判缓刑者,留校察看。 &&&&& (三)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五)被刑事强制措施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者用脚踢踏墙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张贴或者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五)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或者使用音响等器材音量过大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六)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七)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八)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九)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 (十一)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十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 (十三)不遵守学生宿舍(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十四)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十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十七)扰乱课堂教学、学校活动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学校活动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十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老师或者工人师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并且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且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且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并且造成人员轻伤以下后果或者损坏公物、私人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下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 4、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 5、提供伪证者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且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 6、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以下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第十七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八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 (一)盗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或毁坏价值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或者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 第十九条& &&&&&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不足3000 &&&&& 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为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四)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 (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 (一)在教室、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者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 第二十三条& 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 1、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2、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 3、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累计超过一定学时和天数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旷课1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 4、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晚自习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5、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按1至5款给予处分。 &&&&& 6、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上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审核、讨论、决定。 &&&&&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 &&&&& 4、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 5、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系部研究后处理。 &&&&& 6、按学校规定特殊授权的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校学生处备案。 &&&&& 7、特殊情况下,校学生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 8、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公寓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核权限,报校学生处审批。 &&&&&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 4、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系部、学生处或者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 5、系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证上签字。 &&&&& 6、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系部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经送交。 &&&&& 7、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5、6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 8、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交。 &&&&& 第二十七条& &&&&&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详见《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 第二十九条& &&&&&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 第三十条& 附属职高学生的违纪处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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