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号文件健康体检表填好的样本样

有胆结石报警察体检顺利通过的吗?_百度拇指医生
&&&网友互助
?有胆结石报警察体检顺利通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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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有胆结石~~警察职位,无梗阻&br /&有没有根据新标准胆结石通过的人呢?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这个是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里面的规定,在招录特殊岗位如民警岗位的最新体检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规定的条款没有对胆结石做出要求,你的情况没有梗阻是肯定能过的。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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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话题,这句话是汉语文化的弊端。建议你咨询你们那里的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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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报考聊城市市县公安机关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体检通知
& 【易考吧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nbsp&nbsp[导读]:2017年报考山东省聊城市市县公安机关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体检通知专家推荐:&
&2017年报考聊城市市县公安机关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人员体检通知
  根据《2017年度山东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定于日对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进行体检,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再进行递补。请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于8月3日上午6:30前,携带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和体检费300元到聊城市公安局(昌润北路98号)门口集合,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资格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务员考录体检工作,按照人社部发[号、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联系电话:0
  附件1: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他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7.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附件2:体检考生纪律
  1、参加体检的考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2、体检期间,考生的体检表按分组由引领员统一保管,个人不准携带。
  3、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4、考生体检期间要服从指挥,不准私自离队,不准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的姓名或作任何的暗示,如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按作弊处理。
编辑:[Mai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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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株洲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体检通知
 2013湖南QQ群:&(加群后修改群名片:地区-昵称) 
  市2013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体检通知
  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株洲市2013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体检定于日(星期二)进行,现将体检要求通知如下,请考生认真按通知要求参加体检:
  1、请考生务必于<span style="color: #ff年12月31日上午8:00到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天元区长路116号)机关主楼办公楼一楼大厅集合,统一参加体检。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弃权。
  2、请考生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体检费350元以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考生在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早上不要吃早餐。
  4、各位考生体检时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医院相关规定。考生家长、亲属、朋友一律不得随同前往体检医院,更不得与体检工作人员接触,否则,一经发现,以违纪论处。
  5、县级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见附件5)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见附件6)执行。其中,招录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的职位,测试矫正视力。
  联系电话:9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廖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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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954套题 531739人参与国税函[2010]82号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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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系统是税务机关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监控与本级相关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
  第三条 管理系统由信息管理、信息传输、信息协查三个子系统和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查询、信息协查、信息维护五个模块组成。
  第四条 建立管理系统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强化监管,提高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应用流程
  第五条 应用流程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分析、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等环节。
  第六条 信息采集。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按照汇总纳税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传输、管理系统地税数据报文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号)执行。
  第七条 信息上传。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设置服务平台子系统的传输日期基点,及时上传汇总纳税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数据不完整的,相关单位应限时补充数据,并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数据。
  信息上传时间。正常申报的汇总纳税信息,按月(季)度于每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延迟申报、补充申报的信息,于延期申报、补充申报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
  第八条 信息分析。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完成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询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管理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分配缴纳税款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分析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管理信息上传、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等。
  年度终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情况及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企业总机构申报的税前扣除信息进行分析。
  第九条 委托核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纳税情况存在疑点时,应通过管理系统的信息协查子系统向被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请求文书;在收到核查结果电子文书后,业务经办岗录入核查结果,报业务审核岗审核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受托核查。被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委托核查请求文书后,业务经办岗登记核查请求文书,经业务审核岗审核通过后,由业务经办岗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核查。核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岗录入核查结果文书,经业务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回复委托核查单位。核查工作应在收到核查请求文书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电子文书回复委托核查单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级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系统应用流程合理设置岗位并划分职责。
  省级、市(地)级、县(区)级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经办岗和业务审核岗。其中,系统管理岗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人员组成,业务经办岗、业务审核岗由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省(区、市)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省级服务平台子系统安装部署。包括系统环境准备、系统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和客户端的安装及配置,应用软件安装及配置。
  (二)负责监控前置机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分析、处理发生的故障。
  (三)对省级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信息传输、信息维护及角色权限技术维护等。
  第十三条 省(区、市)级业务经办岗职责:
  (一)负责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查询、统计、分析。
  (二)负责本省(区、市)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
  (三)对省(区、市)管理系统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省(区、市)业务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审核管理系统的统计信息。
  (三)监督检查本省(区、市)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地)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位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
  第十六条 市(地)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督促下级机关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考核下级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传输质量。
  第十七条 市(地)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市(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监督审核下级税务机关委托核查和受托核查文书有关工作情况。
  (三)负责本市(地)的管理系统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级系统管理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及岗位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检查上传数据。
  第十九条 县(区)级业务经办岗的职责:
  (一)负责录入本县(区)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信息。
  (二)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进行比对检查。
  (三)负责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发送委托核查文书;负责在征收期内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检查出现异常的结果,及时进行核查,因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原因造成的,应予纠正;属于外地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及时在管理系统上发送委托核查文书。
  (四)负责提请向外地税务机关发送委托核查文书。
  (五)负责登记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文书录入系统。
  (六)负责登记外单位发来的受托核查文书,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后回复发送文书单位。
  第二十条 县(区)级业务审核岗的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管理事项。
  (二)负责委托核查文书发起的审核。
  (三)负责对外单位回复的委托核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四)负责组织执行收到受托核查文书后的核查工作,负责审核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岗位和职责体系,设置具体相应岗位并划分职责。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管理系统软件运行维护统一纳入税务总局运维体系,对管理系统软件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各省级税务机关成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组,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对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生的问题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管理系统硬件运行和维护,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第五章 质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是加强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的必要措施。系统运行质量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方式是上级税务机关考核下级税务机关,实行逐级考核。
  第二十五条 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质量考核、信息核查质量考核、信息传输质量考核和系统维护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信息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采集的及时性、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信息核查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协查回复的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 信息传输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传输的及时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管理系统维护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数据库备份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分析和信息比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修订完善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信息传输、信息核查和系统维护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理系统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使用本管理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2-1812-1812-1812-1812-1812-1812-1812-1812-1812-18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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