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场所录像扰乱单位秩序罪

跳楼讨薪扰乱单位秩序 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闽南网
跳楼讨薪扰乱单位秩序 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来源:福州晚报
&  上月24日,新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战峰村某工厂有一名女子要跳楼,且手中有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到她讨要4700元工资,遂以跳楼相威胁(福州晚报11月29日曾作报道)。
&  民警一边安抚女子的情绪,一边找工厂负责人。最终,厂方同意支付所欠工资。女子在民警的劝导下,走下天台并放下刀。经审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她被行政拘留10日。
&  案例点睛: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警方提醒:若发生劳资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反映,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恶意讨薪的行为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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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中阳县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对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对涉及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2、承办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对被处罚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认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批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第七款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一)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行政处分;(七)党纪处分;(八)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乐亭一男子扰乱办公场所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_通讯员报道_唐山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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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一男子扰乱办公场所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
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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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才艳楠)11月9日,乐亭警方依法将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的违法人员史某行政拘留,破获扰乱单位秩序案一起。
  当天16时许,乐亭民警在办理史某与他人打架的案件过程中,史某在城关派出所内大闹,不听民警劝阻,辱骂民警,并砸碎派出所办案区门上玻璃,扰乱办公秩序达一个小时左右,致使城关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
  目前,史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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