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被企业无故取消荣誉和奖励怎么办

企业如何对员工进行荣誉激励_百度知道
企业如何对员工进行荣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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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评比及奖励办法(范本)
关键字:荣誉称号评比及奖励办法(范本)
  荣誉称号评比及奖励办法(范本)
  (仅供参考)
  。目的
  为了倡导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文化,鼓励各种改进和创新,使公司生营充满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作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人员)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领域现有的运作方式、形式或模式所提出的任何改进或创新受理、评价、答辩、认可、奖励的依据;
  。作为公司内部组织各类人才选拔、评比活动方案的依据;
  。3作为调整员工工资待遇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参考的依据;
  3。荣誉称号及奖项的种类:
  3。各类单项荣誉称号或奖项;比如“操作能手”、“销售状元”、“安全标兵”、“□□伯乐”“创新能手”等;
  3。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奖项;比如“优秀员工”、“先进工段/班/组长”“先进工段/班组”等;
  3。3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或奖项;
  4。相关职责
  4。企管部负责评比方案的起草、报批;
  4。各部室分厂负责方案的宣传、发动和实施;
  4。3工会负责评比结果的初审和报批;
  4。4总经理负责签署嘉奖令;
  4。5后勤部负责资料存档以及提供相关资料或记录;
  5。评选标准及办法
  5。“操作能手”荣誉称号;
  5。。参评条件
  )按公司组委会要求或规定参加某项比赛并取得一定的名次;
  )公司工作期间,参加公司以外合法组织机构组织的某项比赛并取得相应的名次;
  5。。评选办法及周期
  )评选办法与组织机构的参赛规则相同;
  )评选周期:任意时间;
  5。。3享受待遇
  )由人事部门将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它用;
  )(待定)
  5。“销售状元”荣誉称号
  5。。参评条件
  参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一定阶段内(指3个月或3个月以上)产销率低于60%、且近期无改观迹象;
  )公司或销售部门定有明确的销售指标且实际完成销售额已超过销售指标两倍以上或销售价格高于平均销售价5%、并无待收货款;
  3)从参加评选之日算起,向上追溯年无坏帐记录;
  5。。评选办法及周期
  )评选办法:由相关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数据;
  )评选周期:可分为季末、半年末或年终等阶段;
  5。。3享受待遇
  )由人事部门将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它用;
  )(待定)
  5。3“□□伯乐”荣誉称号
  5。3。参评条件
  )参评者为班长或班长以上职务;
  )被推荐者的职位底于参评者、且为参评者的部下;
  3)被推荐的职务高于或相当于参评者的职务;
  4)一年内成功推荐两个以上(含两个)或连续两有成功推荐记录;
  5。3。评选办法及周期
  )评选办法:可采用由参选人自报,推荐受理部门证明即可;
  )评选周期:年终;
  5。3。3享受待遇
  )由人事部门记录在案,以备它用;
  )(待定)
  5。4“安全标兵”荣誉称号
  5。4。评选范围及指标:
  )评选活动只在生产一线员工中开展;
  )本年度出勤不足300天者不参加评选;
  3)工段、副工段级另外单独评选;
  4)□□分厂、□□分厂各□□名,其中包括工段级以上各□名;
  5。4。评选方案
  (见附表一)
  5。4。3名词解释:
  )组织机构健全---有书面的组建记录和标识,并按要求开展安全工作的;
  )隐患提示到位---指针对本岗位容易发生的事故在关键地点予以提示并确实可以其到防范作用的;
  3)安全措施得力---指运用人为的合理手段、制度或方法可对本岗位
  容易发生的事故起到防范作用的;
  4)安全记录---本人的安全记录随本人的调动而调动,班组的安全记录不因组员的调动而变更;
  5)本年度---指评选年的月日至004年月3日;
  5。4。4操作方法:
  )分厂根据实际情况将各工种按危险程度进行排队,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与评选方案同时公布;
  )由员工自己依照评选方案进行自我打分,并将结果书面上报分厂厂部;
  3)凡本人或本人所在班组曾在本年度发生过安全事故者予以否决;(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生产设备事故以及交通安全事故。下同)
  4)凡本人曾在上年度发生过安全事故者须从总分中扣除5分,曾在前年度发生过安全事故者须从总分中扣除0分;
  5)凡本人所在班组曾在上年度发生过安全事故者须从总分中扣除0分,本人所在班组曾在前年度发生过安全事故者须从总分中扣除5分;
  附表一:安全标兵评选方案
  6)由分厂领导对各申报进行评审、按分数高低录取,并将结果张榜公示3日;如无异议后,即可上报;
  5。4。5评选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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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奖惩管理实施意见
苏人发[2000]12号
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增强聘用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1.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功论奖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惩处,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2.奖惩的范围是本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对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二、奖&&&&励
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1)履行聘约,遵纪守法,积极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成绩显著起模范作用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3)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4)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5)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6)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7)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中开拓创新、具有重大贡献的;
(8)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有其它功绩的。
4.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对在特定环境或突发事件中做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
6.对做出贡献的应当根据其事迹特点和贡献大小,并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1999)12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给予不同奖励。其中,给予个人嘉奖的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记三等功的控制在1-2%以内,记二等功对照条件从严掌握;集体嘉奖控制在单位内设机构总数的10%以内,集体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对照条件从严掌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奖励一般从考核优秀中产生,其中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必须从考核优秀中产生。
7.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个人(集体)嘉奖,县级市、区的,由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公布;市直机关所属或直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自行批准公布,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个人(集体)记三等功,县级市、区的,由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直机关所属或直属事业单位,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自行批准公布。个人(集体)记二等功,由市人事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个人(集体)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授予荣誉称号,国务院授予的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政府授予的各种奖励,须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后,逐级上报批准。及时奖励由政府人事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8.给予聘用人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公布评奖范围、名额、条件,结合年度考核并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候选人员名单、奖励种类意见;
(2)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单位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奖励种类和审批程序,办理呈报手续。其中,各级领导人员被推荐为先进的,其事迹材料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单位法人还要征得审计、税务部门意见。对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的,可在批准之前,以不同形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工作人员奖励。
9.对获得奖励的聘用人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10.对获得奖励的聘用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励证书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11.对获得奖励的聘用人员,给予下列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的发给奖励证书以及奖金100元;对获得三等功奖励的发给奖励证书以及奖金200元;对获得二等功奖励的发给奖励证书以及奖金1000元,按规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其他待遇事项;对获得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待遇;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具有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以及提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机会。
1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获二等功及其以上奖励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13.撤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奖励,由原单位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奖励。
1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三、处&&&&分
15.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及制度的;
(2)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从事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活动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7)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8)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9)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11)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1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的;
(14)其他违纪行为。
16.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受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档以上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原聘任职务撤销,降低一级以上重新聘任职务。同时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二档后按“就近就低”原则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后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最低档的,按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的最低标准执行;如高于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的最高标准执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原聘任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不签订聘用合同,按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及综合补贴之和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察看期满,悔改表现好酌,分配正式的工作,按原聘职务低聘二级以上,同时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三档后按“就近就低”原则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降低后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最低档的,按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的最低标准执行;如高于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的最高标准执行。部队转业军官安排相应职务或未能安排相应职务,但享受原部队级别政治、生活待遇的,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及其他刑事处罚的,应同时降低或撤销其原职级或所享受的相应级别政治、生活待遇,按重新安排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受开除处分的,从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与单位脱离一切行政、经济关系。
17.对违纪的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且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18.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无故超假、擅自离职即停发工资,单位须及时通知(书面)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天)返回工作岗位,如超过规定期限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聘用人员在办理辞职审批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超过15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按其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和综合补贴之和发放生活费;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合调整标准)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19.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表现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交待,认识错误的;
(2)彻底退还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的;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4)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节属实的;
(5)在审查期间有立功表现的。
20.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屡犯错误;
(2)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交待错误的;
(3)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
(4)推卸或者转嫁责任的;
(5)伪造、毁灭证据的;
(6)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7)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2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22.给予行政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存其档案。
23.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序:
(1)按聘用人员的管理权限立案审查;
(2)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3)提出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4)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被处分人。
2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处分决定,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县级市、区由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公布处分决定;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报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公布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县级市、区由政府人事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处分决定;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公布处分决定。
25.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如果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6.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审查的,待司法处理决定公布后,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也可先作出行政处分。
(1)拘役、管制、缓刑期间,停发工资,对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的;不签定聘用合同,生活费标准按其原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中固定部分的85%及综合补贴之和发给,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在这期间一般不开除公职,其原聘任职务(职称、技工等级)自然解聘。处罚期满,对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应办理开除手续。对表现较好并被依法解除以上刑事处罚的,可重新签定聘用合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处理办法按不高于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标准执行。缓刑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缓刑期满且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休人员在受到上述刑事处罚的不再享受离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员管理。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2)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停发工资,按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及综合补贴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经查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工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收容审查、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无罪释放的工资予以补发;免予刑事处罚的工资不予补发。
(4)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5)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原判期间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27.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可按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8.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受到开除以下处分的,在改正错误后按下列规定期限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4)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三年。解除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称、技工等级)、原工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可适当延长考察期限;延长考察期后仍未改正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29.解除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意见,附本人认识材料;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要以书面决定通知本人并存其档案,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0.聘用人员解除处分后,在晋升职务或职称以及工资时不受原处分影响。
主管单位: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邮编:215131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号
技术支持: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建议使用ie7以上版本ie浏览器或者火狐和Chrom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当前位置: &
& 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分类细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劳〔1983〕2号
【主 题 词】
【正  文】
	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
)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
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
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
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
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
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
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
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
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
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
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
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
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
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
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
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
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
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
不给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
  答: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
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
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
  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答: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十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
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决定之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
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
地落户。但像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动分散,怎么处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
  (二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经常性的奖励(如生
产奖)和国家安排的升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晋级?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
  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
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计件工资?
  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
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
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
  (二十四)有关《条例》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答:所有有关《条例》的具体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
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
在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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