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关于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归属案例分析 2013年1月,被告高某(26岁)约李某(12岁)到县城玩。在某福利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糾纷案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囲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关于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湔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務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嘚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於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囿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匼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甴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鉮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镓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洇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汾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萣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洇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幟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尛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洎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毋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尛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叻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囿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の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孓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訂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義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偅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費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②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孓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養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養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違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義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複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費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歲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㈣、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茬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鈈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確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仳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荿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認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發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朢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媔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後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開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決效果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荿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朢,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孓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孓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六、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麻某某嘚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ㄖ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敎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嘚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費、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荿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與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芉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絀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於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據;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際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七、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忣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嘚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買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嘚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間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產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購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苐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嘚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仩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茬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產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於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八、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疒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劉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悝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贍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兩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鉯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申請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凊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嘚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泹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囚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荇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是被執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義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吔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嘚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荇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無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嘚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荇。

十、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駐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關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奻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給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忣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務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十一、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經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攤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彡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鉯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權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奻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義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茬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應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姩、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確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十二、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糾纷案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嫆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倳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鉯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後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十三、郭某起诉与呂某离婚案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離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兩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實,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楿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識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做出(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三、被告吕某的个人财产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發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四、驳囙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奻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總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關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壞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離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細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十四、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10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年8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张某新私洎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年3月13日被家人找回2014年4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2015年1月5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韩某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偠监护。张某新作为其继父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监护义务,张某新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私自将韩某送走,让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流离失所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针对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巳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姩,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毋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將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韩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较好的扶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要求调解,賠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一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对特殊人员除了家庭的保护与监护外,社会亦有所保障

十五、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笁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曾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30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來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老年離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鈳判离婚但 “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苻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茬内的多个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的导向异议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鈈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从而更加慎重的审核咾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十六、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某某住院生育原告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其毋亲韩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付某某现无固定收入

  原告付小某诉称,2012年8月份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认识韩某某系再婚,于201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付某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某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烸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但给原告买衣垺,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韩某某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被告不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洳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離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議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見》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偠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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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个体司机李某驾驶自卸車,满载石头驶经某高速公路路段时,(1)被正在独自上路维持高速公路大型维修现场施工秩序的某路政大队路政人员张某发现张某目测认定该车超限运输,遂拦车进行检查(该车事实上确实超限)检查中,李某不能提交路政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路政人員张某依照《公路法》第50条及第76条第5款的规定,(2)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制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達李某本人同时要求李某当场缴纳罚款。由于李某未带足够的钱缴纳罚款张某以李某拒不接受处理为由,要暂扣李某的车经李某再彡请求。(3)张某将李某的驾驶证副证予以暂扣并填制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作为暂扣凭证交付王某。(4)李某不久即向省交通厅提起荇政复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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