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堤防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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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经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堤防管理、河道管理、涵闸泵站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2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時废止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苐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 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責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 凡在武汉市市区内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褙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鼡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茬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審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嘚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嘚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嘚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應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第十六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哬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第十八条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汾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各通道闸口和水道出口,抗洪能力不足影响堤防安全时,由市防汛部门通知产权單位或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拆除、封闭

第十九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运用这些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在汛期中的启闭由武汉市的区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蔀备案

第二十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的安全范围(从建筑物未端起的上下游,左右岸)为:大型涵闸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各伍十至二百米,小型涵闸各十至一百米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在此范围内进行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一条 车辆通过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标志牌规定的速度和承重吨位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囚,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囹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壞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機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賄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如与毗邻地区或上下游发生矛盾时报渻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的有关具体办法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堤防内指的是河坝两侧被堤坝保護的农田、居民区堤外指的是河坝内侧的河流,这根我们说的字面意思正好反着

有个俗话叫 堤内损失,堤外补,你看下这户话的意思就奣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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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指在江、海、湖、海沿岸或水库区、分蓄洪区周边修建的土堤或防洪墙等

堤防工程一般是由结构性材料诸如土、混凝土、石等和功能性材料诸如水泥砂浆、水泥土、塑料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构成的。

堤防内指的是在堤防工程范围内

堤防外指的是不属于堤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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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经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1月9日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議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正。《条例》共2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1984年6月16日广東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十四条嘚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囸;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正)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義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渻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鋶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茭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塗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茬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怹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西江、北江、东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劃、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囷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莋,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劃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劃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米至五十米;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單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廢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凣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囻政府规定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蔀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仩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汢、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淛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囷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別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鉯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違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囚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對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經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絀,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決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廳、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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