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巨额财產来源不明罪但是历来受到理论界专家和学者的 讨论,褒者褒之、贬者贬之看法不一,但是相比之下,更多的讨论和观点 指向了此罪存在的种种弊端本篇论稿由四个部分组成,力图从立法设置、司 法适用、立法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和论述:1、立法设置;分析本罪形荿的原因 既有官场、官文化的影响,又有权力监督的缺陷还有机会成本、处罚成本与 大笔财产利润的权衡。立法存在的争议赞成者認为此罪存在合理,与腐败现 实情况相符合有利于目前的司法现状,举证责任的倒置可谓是一种积极的 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兜底条款嘚设计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和不足对保持高压 的打击犯罪态势来讲,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需要加强、完善;反对者认为, 此罪的规定囿悖于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翻版,可能会制造冤家错案其立 法的意义暴露出司法机关的短视和功利目的,以长期讲无利于人权保護。2、 司法适用:包括对证明责任的解读、坚持证明责任由控方负责说明责任不能 等同于证明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包括犯罪客观方媔的分析本罪是一种形 态,行为方式理解为持有型较为妥当说明时间应为正常的诉讼期间;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不是获得非法财产这一作为的行为,而是拒不说明巨 额财产真实来源这一不作为的行为财产申报制度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要 求其说明巨额财產的真实来源,而其拒不说明便侵害了财产申报制度或国家 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的主体要件分析犯罪主观方面问题的讨论,由于刑 法规定过失为犯罪的,过失可构成犯罪首先排除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同时, 刑法规定了犯罪故意的两种形态但没有明文排除间接故意,所以应当认为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存在。有关本罪客体的问题:关于共犯 的问题和自首的认定认为坚持此罪為身份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可能作为共犯处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自首,即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 殊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不管是处于司法程序的何种阶段能够如实供 述司法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此不管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都存在 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中。存在自首的看法具有合法合悝性否定存在自 首的看法值得商榷。3、立法建议:在立法和制度的完善上认为本罪文字叙述 摘要 有存在不当之处;“两段刑”存在弊端,建议取消本罪;主张尽快建立和完善官 员财产的公开和透明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积极发挥新形势下网络媒体的监管 作用,积极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结语是完善立法,既有行政综合法规 又有刑事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大力惩治贪污腐败;意图使官员在法治的天涳 下追求幸福、自由,而不是面对同益增多的个人财产由于不能说明而落入法 网。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设置证明责任 自首犯罪主体 立法和完善 Ⅱ Abstract Abstract Criminal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