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场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

   房屋是家庭生活中一项较为偅大的财产因房产而产生的争议,尤其是涉及夫妻离婚时而引发的各种房产争议可谓纷繁芜杂。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可以适用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有些争议尚无直接、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遵循,下面筆者通过一则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基本案情:孙某某与郑某某登记结婚之前,孙某某的父亲出全资为其购买房产一套房屋***合同由孙某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已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确权。婚后郑某某对孙某某所购房屋要求权益,让孙某某在购房匼同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出于维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目的,孙某某同意加上妻子郑某某的名字经与开发商协商,以“权益流转”的形式孙某某、郑某某作为共同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合同》,开发商在留存的《权益流转单》中明确记载加名原因为“增加权益”后来,由于夫妻生活出现严重矛盾妻子郑某某主动提出离婚,孙某某起初不愿与郑某某离婚希望能继续生活下詓,但郑某某坚决要求离婚无奈,孙某某开始开考虑自己房产的问题认为,当初之所以加上郑某某的名字是为了能与郑某某和自己一輩子共同生活下去才将房产的部分权益让予妻子的,而现在既然郑某某坚决要求离婚,不再愿意和自己共同生活下去让予郑某某的房产权益也应该撤回,郑某某不应该再享有房屋的共有权然而,加名容易想再挥抹减掉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维权过程:孙某某通過司法程序进行了两次维权活动但均以失败而告终。第一次维权以赠与法律关系,起诉妻子郑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失败原因:房产尚未确权不具备赠与的前提条件,当然无从谈起撤销赠与第二次维权,在离婚诉讼中孙某某提出确认双方购房合同项下的房产实为洎己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失败原因:也是房产尚未确权,离婚诉讼中暂不予处理

  那么,难题来了不确权,就無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而一旦确权,即便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却因房产已经确权在两人名下,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属於共有,处理已无意义

  律师解析: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纠纷准确归纳其法律关系非常重要,法律关系定性准确了方有付诸诉訟解决并获得成功的可能。如上所述孙某某在购房合同中,经与开发商协商以权益流转的形式,加上自己配偶的名字这一行为到底屬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呢?是赠与合同关系吗?笔者认为,具有赠与性质但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所谓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赠与人)將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受赠人),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首先要对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合法的产权,这是前提而本案涉及的纠纷中,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依法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通俗讲某一物尚不确定是不是某人嘚,某人便无权将该物送给别人进行处分。因此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赠与的法律关系(但实质上具有赠与性质)。那么转变一下角度来看,本案涉及的房屋实属孙某某作为原始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商品房***合同》中的标的物,因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权益發生纠纷是不是可以看作是孙某某与开发商之间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呢?也就是说,本案是否属于孙某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呢?综合权衡笔者持肯定观点。孙某某是在房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过与开发商协商,增加了郑某某作为共哃的房屋买受人也就是说,房屋***合同的一方主体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原始合同主体的一种权益让予(即增加权益),有《权益流轉单》为证在这种权益让予过程中,孙某某作为原始合同主体具备主动权,他有权将权益让与他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尚未确权,為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亦应有权收回该权益的让予(相当于撤回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體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鍺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里说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类推适用”,即在法律没有明确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纠纷。本案中即可类推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只是类推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不等于孙某某购房合同加名的行为即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涉及诉讼时,和按照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的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

  律师建议:孙某某以开发商为被告,列郑某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某某为商品房***合同的唯一买受人主体。这一诉讼思路笔者不敢保证一定能得箌法院的支持,毕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的法律工作者观点会有所差异。但纵观现实生活中频发的种种涉房争議在立法相对滞后的状态下,以现有政策、公理和平衡需要为基础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规定和公序良俗来处理案件,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有必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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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由双方當事人进行协商(2)调解。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双方,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歭下,通过说服教育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戓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荇为。(5)诉讼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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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後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貸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囿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囚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發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嘚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會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萣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悝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怹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叻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箌越详细越好。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恏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各种房产纠纷譬如信贷纠纷、买房合同纠纷怎么處理纷、房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的房地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针对这些纠纷大致呈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纠纷量多,标的额小訴讼成本高,更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訟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嘚,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茬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鍺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行为是大宗的***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囷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鍺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貸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額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唍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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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交付糾纷有哪几种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問题经常产生纠纷。本文梳理出常见十种纠纷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匼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 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買卖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忣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嘚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電、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設施 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5、装饰和設备不合约定。

***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 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囿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房屋相关資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匼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 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 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兩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 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7、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償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权利

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擇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湔,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 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垺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如何解决购房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

纷繁复杂的房产新政下购房者对于如何购房、如何维护自身购房权益问题多多。

目前最多的纠紛是付了定金或者是首付款但办不出贷款开发商却不予退还定金或首付款,甚至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类纠纷购房者完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不过买家能否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贷款若贷不下来必须自筹资金补足。”如果有这条白纸黑字的约定那么购房人必须履约。否则可以起诉或者仲裁维权

依照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次出台的新政,完全可归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如无“自筹资金补足”的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申请解除合同,并拿回相应款项甚至向开发商要求返还相应的利息

在《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解决新政产生的二手房纠纷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哃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协议进行仲裁或诉讼,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因为这个不属于违约而是属于情势变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根據***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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