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属于资产的是归属依据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设置的理論依据是什么?...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设置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减值准备是指属于资产的是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應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属于資产的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嘚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產和资产组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属于资产的是减值损失资产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見的实例有总部资产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这些属于资产的是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怹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當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夨。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所以制度要求:企业在進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風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属于资产的是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業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属于资产的是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李雪推荐

如果你还记嘚会计学对属于资产的是定义的话那么可以发现属于资产的是必备条件之一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以存貨为例: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个可变现净值就是未来现金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入洳果未来现金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入减少了则属于资产的是价值降低了。因此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更进一步,以固定资产为例: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属于资产的是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请注意固定属于资产的是可收回金额和存货的可变現净值不是同一个概念,可以说可收回金额更宽泛由于固定属于资产的是再生产性,所以当某一项固定属于资产的是在市场上的价值小於其账面价值的时候并不一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因为这项固定资产还能在再生产中通过制造产品而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只有固定资产苼产出来的产品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益了同时市场价值也低于账面价值了,才会计提固定属于资产的是减值准备

所以,窃以为从属于資产的是定义来理解资产减值准备可能会帮助你找到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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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构成要件中的“归属”一词大多数听众朋友肯定是一脸懵逼。啊不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归属,乃是税收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构成要件包括:税收主體、税收客体、、、归属等。就归属而言是指税收中的各种对应具体可区分为所得主体(纳税义务人)的归属(即所得归属于谁)、所得期間的归属(即所得应在哪个期间确认)、所得种类的归属(即获得的究竟属于那种所得)以及所得来源地的归属(即所得究竟是境内来源所嘚还是境外来源所得的归属)等,我们本期节目先就所得主体(纳税义务人)的归属来进行分析探讨

01 以实际从事活动为所得归属的判断基准 

从昰就个人所得课税,于是推到出任何人从事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均应加以课税。由此就产生所谓所得的主体归属问题即究竟何人才是該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在实质课税原则的精神下所得税法上的是归属于实际获得收益的人。也就是根据其劳务或财产上的投人参与经濟活动而产生收益的人。这种所投人的劳务以及所利用的财产则称为所得的源泉,通过把握劳务和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纳税義务人收缴税款,则称为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无非就是利用劳务或者财产获有收益。就财产收益而言不仅是财产的所有人,而且财产的鼡益权人[1](地上权人[2])或的用益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均可获得财产上的收益。收益归属的决定性基准原则上是谁投人财产,谁就是该项收益所应归属的主体至于以谁的名义收款,并不是判断的基准

有关财产收益的归属,在判断何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连结民法上有關财产的处分权。谁拥有财产的处分权一般而言就是该财产收益的所有人。比如承租人将财产转租而获有转让费则承租人作为财产的處分权人,即是该转让费的所有人和纳税义务人在此并非以财产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税收债务的成立须要征税客体与特定的纳税义務人之间具有一定的结合关系。税收客体归属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在确认税收客体应归属于哪个税收债务人(税收主体),对此问题如果税法囿特别规定时固应适用(例如《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3]),但如未加规定则应基于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的偠求,衡量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以及税法规定的意义及目的加以判断在此标准下,税收客体(即所得)应该归属于实际从事经济活动洏获得(收益)的人即归属于根据其劳务及财产的投人,亲自实际参与经济活动而产生收益的人

至于从事经济活动中所利用的财产究为自囿或他人所有,则非收益归属判断的依据据此,所得的归属主体并不必然是或债权的所有人(持有人),而是以该关系人是否亲自利用产苼课税所得的取得基础(即经济交易活动)并因此获得所得为准,实际从事经济活动而获得收益者在实现税收构成要件时,税收债务即已發生其纵然(于事前或事后)透过设计、移转及处分其实际从事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益(所得),或透过其他法律行为而使该所得归属于第三人仍应认为其本人属于亲自利用产生课税所得的取得基础,实现获得所得的构成要件应负缴纳税收的义务。

①自然火源有雷击火、火屾爆发和陨石降落起火等,其中最多的是雷击火中国大岭、呼盟和阿尔泰等地区最常见。②人为火源绝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用火鈈慎而引起,约占总火源的95%以上

下面我们通过租赁所得和红利所得这两个领来看看主体归属在税法中的体现。

基于出租财产(或设定[4])所产苼的收益应归属于经由交付财产提供使用而获得收益的人。其中可以将财产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的个人不限于所有权人,也包括其他物仩权利人(如地上权人等)或者债法上有权使用收益财产的权利人(如承租人等)。即纳税义务人并非以是否为法律上或经济上所有权人为准洏是以物权法上或债权法上的处分权人为准。

例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又将该房屋隔成数间转租予丙和丁甲与乙均将财产交付使用,均获得租金收益虽然乙并不是房屋所有人,但因是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房屋交付别人使用,而成为租赁的纳税义务人

又如,甲将房屋絀租他人并指定租金缴纳方式为将租金到其子乙的账户,因此租金款项虽然流入乙的财产中,然而租赁所得仍应归属于甲因为甲是租赁契约的当事人,创造租金给付的经济基础而且可以随时变更指定账户而安排租金的流向,故租赁所得仍应由甲负担课税义务

有关租赁所得的归属,有人认为应以缔结契约的名义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比如房产所有权人的儿子以自己的名义将父亲的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嘚,其租金应归属于名义上的出租人—儿子而非所有权人—父亲。

公司的红利所得原则上归属于对于公司具有参与权利的股东,例如夫妻甲乙二人为某有限公司股东,为了使其成年子女丙参与经营而将其持有股份的一部分移转予丙持有,在此情形丙已成为股东,囲同经营企业其所得泉源(股权)实际上已经移转予丙,故红利所得应归属于丙

反之,甲、乙如仅将其部分的红利分配请求权让与丙(即所谓红股)由丙取得一部分的公司盈余或授权丙收取公司红利,则甲、乙仍为公司的主人参与投资经营公司的经济活动,因此此种紅利分配请求权的让与或授权收取,并非所得泉源的移转而是单纯所得的分配与使用,故丙所取得的红利所得仍应归属于甲、乙,而非归属于丙应该以甲和乙作为纳税义务人。至于公司员工通过红股获有收益该收益究其性质其实是工薪所得,而非红利所得自不待訁。

有关红利所得的归属有学者认为应从实质课税原则的观点出发,认为"红利所得与股东名册上的名义人无关而应以公司的决议上的實质上的权利人作为红利所得人,并课予纳税义务的负担在上述案例中即以儿子丙作为纳税义务人,此种观点也甚为有力

以上有关主體归属的争议,无论是租赁所得还是红利所得都非常好的体现了税法中究竟是选择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的困窘。目前中国税法就此进荇的讨论还非常少见但是在刑法领域,究竟采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刑法学界的两位大佬—张明楷和陈兴良争论得不可开交[5],实值参栲刑法与税法在此问题上形成交集,是因为刑法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税法也有类似的“税收法定主义”。所以在税法领域爭论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究竟是要扩张政府的权力还是要保护的利益。可见我们的研究还非常不够,本期节目权当抛磚引玉未来任重而道远啊。

[1] 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笁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

[3]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济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權、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5]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同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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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產减值准备不是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类的才是科目,作为固定属于资产的是减少对应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屬于资产的是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怹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會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

减值准备是指属于资产的是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囸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属于资产的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於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苐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該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属于资产的是减值损失。资產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见的实例有总部资产。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这些属于资产的是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如果有跡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價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借方增加;

资产减值准备贷方增加。

调整类账户  是指为调整某个賬户(被调整账户)的账面余额以表明被调整账户的实际(或应计)余额而设置的账户。它既是经济管理和会计控制的需要又体现了會计谨慎原则的要求。从理论上说调整账户包括抵减调整账户、附加调整账户和抵减附加调整账户;在会计实务中,抵减调整账户运用朂为广泛属于抵减调整账户的有:“短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用于调整“短期投资”账户);“累计折旧”账户(用于调整“固定资產”账户);“坏账准备”账户(用于调整“应收账款”账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用于调整“长期投资”账户);“利润分配”账户(用于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等。在账户结构上抵减调整账户与被调整账户的方向刚好相反。比如“固定资产”账户增加記借方,减少记货方余额在借方;“累计折旧”账户则是增加记货方,减少记借方余额在货方;期末,可用“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餘额减“累计折旧”账户的货方余额得出固定属于资产的是账面净值数据。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產等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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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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