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宜春市東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楚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執行人: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黄楚芹妻子)
被执行人:温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刘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温艺妻子)。
被执行人:刘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楚芹、卢欢、温艺、刘欢、刘澄金融借款合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2民初3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9)湘2民初1339号案件己分配承办人这个了承办人贵姓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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