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的人命案处理流程多长时间程序是什么


2014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单项选择题(共10分,20分钟完成)
  1.黄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谢某,与其子黄甲(19岁)关系也很僵。一天,由于谢某外出有事忘了做饭,黄某便拿起锅铲追打谢某,黄甲见状过来拉黄某,不小心将黄某拉倒在地,结果黄某越发生气,就转而用菜刀追砍黄甲并将黄甲的手砍伤,黄甲路过门口时情急随手拿起一根木棒朝黄某回击,结果击中黄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上。谢某怕黄某醒来更加凶狠报复,便拿起黄某手里的菜刀朝黄某的头部砍了十几刀。经查黄某在被黄甲击倒在地时,由于后脑磕到水泥地导致脑出血,已经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为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两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才发现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对甲应:
  A.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原交通肇事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
  B.构成累犯,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并罚
  D.先对后罪作出判决,再将所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3.某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户王某所卖商品中有价值4000元左右的洗涤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因而对王某作出没收所售所有洗涤用品、吊销营业执照、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没收王某的合法货物的处罚,对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并且赔偿因违法没收王某合法货物所造成的1000元损失的复议决定。王某对该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判决将罚款降到500元,其他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对于本案中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相对人没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不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B.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罚款数额明显失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但对其他处罚决定不得直接变更
  C.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变更罚款数额,本案中法院将罚款数额降低的行为是违法的
  D.人民法院认为罚款明显不当,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且对其他的处罚决定认为明显不当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
  4.甲村属于河东县,乙村属于河西县,现甲、乙两村对于他们之间的一条小河的所有权发生争议,遂提请两县的共同上一级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处理。市政府作出该河属于甲村的决定乙村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河东县、河西县行政区划勘定的决定,作出维持决定。对于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乙村仍不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乙村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C.乙村只能依法申诉
  D.乙村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和依法申诉
  5.甲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马某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一年。马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乙市二审法院维持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马某服刑完毕后申请再审。再审判决马某无罪。马某申请赔偿。则赔偿义务机关为:
  A.甲县人民法院
  B.甲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二审法院
  D.一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和检察院
  6.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检察院尚未移送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此时,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A.决定开庭审判
  B.因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
  C.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待其移送后,再决定开庭审判
  D.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如果检察院仍然不移送,再决定不开庭审判
  7.对下列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有:
  A.某甲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
  B.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的案件,被告人再次申诉的
  C.某甲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以盗窃查明不是自己所为为由提出申诉
  D.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年内以判决明显失当为由提出申诉,但原审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
  8.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9.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10.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盗窃一案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李某所为,而真正的犯罪人可能是本案的证人赵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宣告无罪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多项选择题(共20分,30分钟完成)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些情形不可以延期审理?
  A.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审判员张某回避
  B.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下落不明
  C.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重新鉴定
  D.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的
  2.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处理程序表述错误的是:
  A.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B.不起诉决定,应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
  C.不得因该不起诉案件事实再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D.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3.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周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周某没有上诉。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
  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
  C.首犯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案犯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发现对李某、王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审
  D.王某因强奸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杨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后,侦查人员对杨某进行了讯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对杨某进行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
  B.对杨某的讯问,可以在看守所、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进行
  C.若杨某是聋哑人,讯问时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D.讯问时要告知杨某,若他能如实供述罪行,就可减轻处罚,否则将受到严惩
  5.某村村民马某在县医院院内盗窃一辆红色铃木GS125型摩托车,价值1.6万余元。事后,马某独自一人骑着该车到邻村销赃时,被该村派出所联防队员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马某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其间,马某的表哥等人多次找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说情,并送李某“辛苦费”
6000元,李某在明知马某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下,因受利益驱动而决定只对其处罚1000元,将人放回。马某先后又两次盗窃耕牛,被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李某均对其罚款了事。下列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不正确的是?
  A.李某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B.李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李某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李某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6.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A.某主营生产办公用品设备的国有公司总经理丘某,受朋友陆某委托兼任其开办的办公设备厂的厂长,他利用职务之便使陆某的办公用品设备厂当年赢利500万元
  B.陆某系一国有建筑企业的总经理,其弟开办了一家建筑材料公司。陆某利用职务之便,命令其所在企业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大量向其弟开办的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使其在一年内获利500万元
  C.刁某为某一国有机电设备公司的董事,为增加收入,自己开办了一家机电设备配件厂。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半年内获取巨额非法利润
  D.某大型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吴某,利用专业特长为其夫开办的私营企业管理财务,因管理得法,节省了大量开支
  7.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发现暗娼张某正在拉客,便过去自称是警察,要对其罚款5000元,张某身上没带现金,李某就逼迫张某写下一张5000元欠条。李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B.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1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给,甲某就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将其告发,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某撬开一别墅的院门,进去后接着撬房门。这时恰巧主人回家,上前将其抓住。甲某使用撬锁的铁棍朝主人连击数下,将主人击倒后乘机脱身。甲某属于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
  D.现役军人甲某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两支自动步枪、200发子弹。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甲某站住。甲某情急之下开枪射杀值勤军人后逃离军械库。甲某构成抢劫罪
  8.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9.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至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1000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1000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1000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0.下列行为中除应以行为的性质定罪外,不需要再以妨害公务罪认定的有?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
  B.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C.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不定项选择题(共18分,25分钟完成)
  1.某药厂在取得了某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后,由于经营情况不佳,停止了生产该种药品。市卫生局得知此情况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该制药厂生产该种药品。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该制药厂取得了对此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是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市卫生局当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B.该制药厂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应经该制药厂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C.该制药厂取得的该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应属于权利性的行政许可
  D.市卫生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2.某市人防办公室根据省人防办公室(98)16号文件,决定对东港矿业集团征收防空设施费用2000万元。东港矿业集团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省人防办公室(98)16号文件的合法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人防办公室的文件进行审查
  B.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人防办公室的文件转送省政府审查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审查
  D.由于涉及收费问题,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人防办公室的文件交市人大常委会转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3.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互殴,公安局分别作出对甲拘留15天、对乙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公安局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查发现甲、乙在互殴中均有责任,损害结果也相当。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A.撤销被告对甲的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对甲的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对乙的处罚决定
  D.变更被告对乙的处罚决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A.张某和人民法院执行员李某在吃饭过程中,为了一点小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张某被李某打成轻伤,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B.王某因有犯罪嫌疑被人民法院逮捕,后因查明没有犯罪事实被释放,但是人民法院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C.郑某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并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执行回转,但是郑某依然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D.陈某因有犯罪嫌疑被人民法院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而释放。人民法院释放陈某后对此错误逮捕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时候,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申请
  5.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有关罚款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治安管理处罚中,罚款决定的执行也实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B.治安管理处罚中,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之一即是罚款2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C.治安管理处罚中,如果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处所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即使罚款超过50元也可以当场收缴
  D.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6.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正确是:
  A.张某、王某二人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并在复议决定中注明,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正确,建议予以维持。张某不能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因为该决定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B.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正确的
  C.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后甲不履行该调解协议,乙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建议全乡农民种植烟草,种植桃子的农户将得到乡政府的技术指导,村民王某坚持不种烟草,被乡政府强制铲除其所种植的苹果,对乡政府的这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则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之一,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之一,而是属于行政处罚
  C.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获取相对人证据的活动
  D.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8.下列选项的犯罪行为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的是:
  A.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毁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B.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或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的
  D.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9.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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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命案的侦破谈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处理对策
近期,邗江分局连续作战,成功攻克“9.10”绑架案及“8.1”故意杀人案两起重大恶性杀人案件,两起案件中,被害人先期均无故失踪,案件性质不明,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诸多困难。邗江分局严格按照公安部《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命案侦查工作与失踪人员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从失踪人员的线索入手,在尚未确定是否构成案件的情况下主动出击,积极开展侦查措施,使案件均在短时间内成功侦破。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看,上述两起案件同去年侦破的“4.4”杀人分尸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被害人在案件前期突然均存在疑似被侵害的情形。下面,本人从三起案件的侦破入手,浅谈一下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处理对策。
一、三起杀人案件的侦破情况。
(一)2004年3月12日夜,扬州市某休闲中心的服务员张桂荣(女,22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故失踪。约十日后,其所在单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04年4月4日下午,邗江区方巷段邵伯湖湖面上发现一具被肢解的无头女尸。经侦查,于同年4月8日确定被害人即为张桂荣,通过对其手机通话情况的分析,认定家住邗江区方巷镇的屠春乔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屠春乔在河南省唐河县被抓获归案。屠供述:
2004年3月12日夜,屠带与其同居的张桂荣回方巷镇途中,两人因为情感纠纷发生争执,屠即用尖刀将张杀死并分尸,后在其父亲的协助下,于次日晨用小船将尸块运至邵伯湖中抛弃。
(二)2005年8月1日夜,邗上街道家乡土菜馆员工张兰兰(女,21岁,陕西省)在与同事聚会后失踪。次日上午,其同事到派出所报案。8月3日下午,位于邗江区邗上街道和开发区之间的新城河内发现一具女尸。经法医鉴定,该女阴道内有精液,死亡原因无法认定。进一步走访得知,死者就是失踪的张兰兰,其同事程超(男,23岁,河南邓州市夏集乡人)第二天上午辞职离去。2005年10月22日,程超在其家乡被警方抓获,经审查,其供述了强奸张兰兰不成后将其掐死并奸尸的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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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来源:连云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律师[导读]:  张玉萍律师,连云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
 张玉萍律师,连云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又造成加重结果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就这两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1、“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是因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发生状态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续,是对前行为的加重情节。这种加重情节是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为基础的,是先行行为在结果情节上的加重。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伤者死亡存在间接故意,而在有的情况下,肇事者可能认为肇事行为仅会造成受害者受伤,其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两种犯罪行为的差别,不能仅凭主观方面的相似,就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理论,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须结合行为的客观方面。从客观方面讲,如果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就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伤者人身的危险进程处于或者基本处于排他性支配状态,排除了他人对伤者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救助。而显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产生这种完全排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有获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综合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同的两个罪。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对于《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5条的规定的具体适用,当前同样是观点繁多,争议颇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③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学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排除了故意杀人的情形,但将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纳入了其中。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比较正确合理的,它符合了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理解: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对前行为的延伸,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情节。如上文所述,虽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但实践中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根据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后还能开车吗?
  公民若想开车,首先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这样才具有开车上路的资格。而有的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又有逃逸的行为,此时承担的显然是很重的,但同时也担心日后自己不能再开车了。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还能开车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逃逸后还能开车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得考驾照。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考驾照。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就不用赔偿了吗
  不是的。承担了刑事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民事赔偿。当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时,受害人对于由该事故造成的,仍可以对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的,一旦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需要在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不是一定就会构成犯罪,而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仍然可以考取驾驶证,然后在开车上路。但如果已经构成了犯罪的话,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是不能考驾驶证的,也就是说日后不具有了开车资格,不能开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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