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自由权包括哪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和补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也不断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自1982年12月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2.修改《宪法》为何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修正案方式是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我国对《宪法》修改一直持慎重的态度,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四次修改都采取修正案的形式,改变了过去全面修改《宪法》、重新颁布《宪法》的做法。这样,一方面使《宪法》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又能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3.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何重大意义?

《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是一个历史性贡献。《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的方针,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的《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次《宪法》的修改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4.2004年《宪法》共修改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了1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是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是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是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是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5.现行《宪法》由哪几大部分组成?

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几大部分组成。

6.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郑重宣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7.“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结构是什么?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是什么?

在现行《宪法》序言中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8.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确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即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真正集中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9.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10.《宪法》对于土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该条对我国土地类别和所有权制度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11.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做出了什么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真正的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与公民的人身权紧密相连的人格尊严、住宅都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四是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13.在我国什么样的人拥有选举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条规定体现出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普遍性原则表现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平等性原则表现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哪些原则?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确定了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我们的国家,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三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5.哪些人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6.人民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国家的权力?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尽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民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的。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几项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9.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履行的义务包括:(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0.我国国家机构是怎样构成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详细地做出了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2.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1)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2)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3)培训和考核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23.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使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4.《宪法》修正案对紧急状态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导致出现紧急状态的因素主要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5.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6.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写入《宪法》有什么意义?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国家的象征。过去有关国歌的规定,都是在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里作出的,没有在《宪法》中专门规定。现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此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将国歌正式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使全体公民居安思危,奋发有为。

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个人权利义务法律规范及完善建议

    日期:     作者:顾水洋(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熊顾军(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刘晓玲(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许培颋(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夏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主要从现有法律法规及本次新冠疫情后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出发,整理了疫情发生后,普通个人(包括志愿者)拥有的生命保障权、获取疫情信息等十四项权利,应当承担的配合防控义务、不得歧视染疫人义务、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等十五项义务;以及,染疫人(包括疑似染疫人)拥有的医疗保障权利、生命健康权、不受歧视的权利、要求转诊的权利等八项权利,应当承担的配合检查的义务、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义务、不得出境的义务等八项义务,并针对现有法律规范,就疫情管控措施、分类立法、个人隐私保护等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我国,影响了每一个中国人。作为每一个个人,在疫情发生后,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现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存在哪些不足?现将与疫情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权利义务整理如下,并提供相关完善建议供参酌。

为便于表述,将与疫情相关的个人分为普通个人(含参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与染疫人(含疑似染疫人)两大类。普通个人是指与疫情相关的所有自然人。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诊断标准的自然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疫情相关医护人员的权利义务已单列整理,不在本文整理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慈善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上海市人社局权威解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应当关心帮助、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配合各级政府在疫区内采取的交通封锁措施,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7.配合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9.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派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疫区开展调查工作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第八条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慈善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5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所列举的志愿者志愿服务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上对谣言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为虚假信息,现有各级法律规范中对与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违法性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有关于如何判断构成虚假信息的定义。

现围绕本次疫情,各种信息层出不穷,且因为个体认知的差异,真假难辩,建议在立法上完善谣言的认定标准,执法机关除了判定信息真假之外,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务的认知能力。如果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的,我们对这样的谣言应保持宽容的态度。

疫情防控中,各地出现了各种封路、封村、设置路障拦截等硬核措施,这种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员流动的政府应急措施,是防控疫情的必须手段,也是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和配合的法律义务。

但是建议各项硬核措施的出台,既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的措施标准,建议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标准,依据疫情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本次疫情无可厚非地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企业面临停工,员工面临被裁员,国家在出台补贴企业政策的同时,也建议出台相应的政策,比如减免个人所得税、增加就业机会等,以帮助员工渡过难关。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医疗机构不得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应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1. 染疫人应当主动、积极配合相关机关部门对疫情、自身病情进行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并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第一款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九条之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特别是外出办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4.若染疫人不幸被传染至死亡的,其尸体应进行卫生处理及其就近火化,并告知其家属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第二款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2.1.1条之规定: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火化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则,由当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卫生防疫处理。对于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由所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规定,对遗体进行消毒、密封,密封后严禁打开。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意愿运输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8.染疫人应服从、配合执行对传染病进行防控的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均公布了疫情相关数据、医疗资源配置、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感染人数、治疗情况、关于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行动线路图等,但是各地标准不一,部分信息滞后,部分信息不透明,部分涉及侵犯了与疫情无关的个人隐私问题,因此,建议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疫情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时间等作统一规定。

本次疫情中,由于医疗资源有限,确诊的核酸试剂盒也有限,导致许多疑似染疫人在症状明显但未确诊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与确诊染疫人同样的医疗救治权,其基本医疗保障权利受到了侵害。

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在突发疫情情况下,通过征用民用设施、调配其他区域医疗资源等措施,以尽量确保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获得平等医疗保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因传染病的类别不同,进而其所采取的控制传播措施亦不同。

为了控制其传播途径,除了禁止出境、出疫区等外,提议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与之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隔离措施应进行分类立法、针对立法。

1. 现行宪法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2.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答:(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3.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 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的关系怎样?

  国体就是国家性质,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其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体现的是哪个阶级对哪个阶级的专政。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性质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而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以便与新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适合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就能够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妨碍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5.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6. 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构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7. 现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和组成?

  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 我国对外政策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9.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1.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2. 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3. 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 什么是行政区划?

  答: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于管理。

  15. 确定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确定行政区划采用的原则是:(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四)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16. 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7. 什么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二)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8. 我国宪法对庇护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9. 什么是公民?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二)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三)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照法律纳税;(六)劳动的义务;(七)受教育的义务;(八)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九)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3. 我国宪法规定哪些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那几个方面组成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3. 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4. 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6. 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37.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怎样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8.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0. 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41.我国对选民资格如何规定的?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3.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哪几种?

  答:(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44.代表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5.代表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7.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48. 哪些机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9.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答:(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50. 有权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哪些机关?

  答: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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