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是指公民法典法人依法享有什么权利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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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警察法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
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据此,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它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阐明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表明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也体现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需要?
  (三)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需要。
  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人民警察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人民警察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其要求是:(1)《人民警察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2)《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中有关原则规定,制定的程序及其有关解释也必须符合宪法。?
  三、人民警察的任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主要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和分裂;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基本制度不受破坏;维护依法产生的政府不受非法颠覆。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社会制度巩固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发生,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从而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坚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由共同规范所形成的有序状态,即维护由法律所规范的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通过对公共秩序、道路交通、消防、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户政、出入境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制裁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权和合法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任务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决制止和惩治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自然的危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情况以及公民面临其他危险,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受到危害时,人民警察应当挺身而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四)保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包括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共财产的任务包括:一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制裁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当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财产面临危险时,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警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各种治安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灵敏的信息渠道、快速反应能力、充足的警力和手段,果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依法查证违法犯罪事实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是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警察管理体制的现状作出的规定。1983年在政法体制改革中,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原由公安部主管的对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移交国家安全部门,同时把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加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两院组织法的规定设有司法警察,由此人民警察的管理体制和范围从过去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变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有关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不实行警衔制度的人员,不属于本条所列的人民警察的范围。      
  五、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表明,公安工作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人民警察的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必须走群众路线,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的特色;二是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关心人民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其行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理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惩治犯罪,进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警察还必须做到:?
       1.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反映了人民警察应具有的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它要求人民警察热爱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出贡献。?
       2.纪律严明。严明的纪律是人民警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公安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3.服从命令。人民警察是一支按照军事化、战斗化组建起来的队伍,为了保证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能够随时应付各种重大政治和治安事件,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必须坚决服从上级指挥员的决定和命令,听从领导的指挥?
       4.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必备的思想品德,也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它是人民警察做到秉公执法的重要保证。?
       5.严格执法。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不论查处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程序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是由法律授权并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制约,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实现国家意志的行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1)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的追究;(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组织有义务予以协助;(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4)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在经费、装备、科技、福利待遇以及优抚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涵义及其意义?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由法律确定的人民警察对其所承担的任务应尽的责任或义务。人民警察职责具有三层涵义:一是职责的法定性。即人民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职责的法定性包括:(1)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证警察权的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领导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3)人民警察必须正确运用权力,向人民负责。二是职责是人民警察工作任务和范围的具体化。三是职责确定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义务。职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应尽的职务活动。人民警察对自己的职业、职责应忠心耿耿,以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履行等。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基本内容?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预防违法犯罪,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消除或减弱违法犯罪原因和条件,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责任。?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其要求是:(1)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取缔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破坏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势力;(2)严格各项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做好对付和处理复杂情况的准备工作,减少或堵塞违法犯罪者可资利用、制造混乱的漏洞,对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3)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善于收集掌握信息,预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预防并及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把各种闹事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其要求是:(1)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2)发现和纠正交通违章,依法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处罚交通违章者;(3)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其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管理消防队伍,实行消防监督,消除火灾隐患,执行各种消防措施和标准,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管理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生产等。?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具体内容是:管理危险物品的登记、审批、发证,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收缴流散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追查丢失或被盗的危险物品,查处灾害事故,开展安全教育等。?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特种行业是指经营的业务性质、物品、场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或者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而由人民警察实行特殊管理的行业。目前列入特种行业的主要有: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拍卖业)等。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对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进行警戒、保卫,保卫警卫目标人身安全。警卫工作分为住地警卫、现场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出国警卫和专机、专车、船舶警卫等。警卫范围是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中央首脑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军领导机关,重要会议、重大集会场所、重要的桥梁、涵洞、水利,国防尖端企业、重要建设项目、大型能源基地、广播电视、重要金融单位、物资仓库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维持其秩序,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指挥维持秩序的人员,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预防和处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采取措施,迅速处置。?
  (九)管理户政、国籍和入境出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户政管理包括户口登记、暂住、出生、死亡、迁移、变更等登记制度和调查、统计等管理事务;居民身份证管理包括居民身份证的制作、签发、换发、补发、收回、收缴、查验等工作。国籍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加入、退出、恢复、确认等事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主要是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入出境、过境等事务的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主要是对中国公民、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出入境所实施的审批和管理;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是指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华居留、旅行及设置机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等项事务和管理。?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这是指公安边防部门在临近国(边)境线或公海线内侧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边界守卫、边民过境、维护治安等管理活动。?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看守所执行,担负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对缓刑的罪犯,一般要交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具体实施;对假释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交罪犯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具体负责监督考察。人民警察要做好监外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监督罪犯进行评议,促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包括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具体要求是:(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主要内容是监督和指导上述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宣传教育职工群众,开展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严格保密管理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即人民警察除履行上述确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职责的,人民警察也必须履行,不以本条所列举的项目为限。?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这是《人民警察法》第19条所作的规定。它基于人民警察职责的特殊性,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非工作时间通常是指人民警察在节假日、休息日未执行职务遇到犯罪分子正在作案;人民警察在探亲访友途中遇到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权限
一、警察权限的概念和特征?
  警察权限是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行使权力的范围。警察权作为一项公共权力,它总是与警察职责紧密相联,有什么样的职责,就有与该职责相应的权限,职责有多大,权限则有多大,职责与权限是一种均衡关系。职责是权限的前提和基础,权限是实现职责的保证。?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警察权力性质、内容和范围来看,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警察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中具有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等,即具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警察在履行国家刑事司法职能中具有刑事侦查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权、执行刑罚权等,即具有国家的部分刑事司法权。警察权的双重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家强制性。即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体现了国家意志,当权力的运用遇到阻碍时,具有强制力量。如对违法犯罪的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武装围剿等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权力的法定性。即警察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否则即构成违法。?
  3.权力专有性。即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而其权力是不可转让的,非警察不能行使这种权力。?
  综上可见,警察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是以强制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警察的职能,维护国家法律和秩序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人民警察法》第7条至17条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
  (一)行政强制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2.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按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3.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行政措施。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这三类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的人的约束。它是指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在醉酒状态中,对其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约束措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措施具有强制性,但实际上是一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的人为原则,可以采取约束带(或警绳)等方法,但是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5.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和监护。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要以既能制止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又不伤害精神病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如约束衣、约束带等。在批准权限上,对需要送往指定单位、场所治疗或者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6.强制传唤。它是指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7.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强制执行。它是指公安机关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是受拘留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公安机关限定时间二十四小时仍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执行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查封。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封存措施。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擅自处置。?
  2.扣押。它是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时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物品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人,拒不交纳赔偿费用的,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其财物折抵。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抢救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3.强行处置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在管理社会治安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或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行处置手段。除《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的强行处置措施外,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的强行处置措施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的强行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强行铲除毒品原植物,等等。?
  (二)行政处罚权?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人民警察法》第7条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和组织,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以进行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它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的人依法给予的一种警戒性处罚,是公安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制裁。主要适用于初次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节较轻或确有悔改表现的人。通过警告处罚,可以向受处罚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都有警告处罚的规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警告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以上的公安机关裁决,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决定。
  2.罚款。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处罚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适用较为广泛。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公安机关罚款的数额和幅度在不同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有的数额相当高,幅度相当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也有的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而是由公安机关按非法所得数额的若干倍数确定罚款数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除没收外,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在公安行政处罚中,拘留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拘留处罚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且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拘留期限,除合并处罚外,最长为十五天。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法律、法规。?
  4.没收。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或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无偿予以收缴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没收的物品除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销毁外,应当上缴国库。?
  5.吊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吊扣、吊销其从事、经营某种行业或工作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的一种行政处罚。如吊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吊扣、吊销驾驶证;吊销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签证或宣布证件作废,等等。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它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或者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外国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权作出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决定的机关是公安部。?
  (三)强行带离现场权?
  《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所谓强行带离现场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规定:“(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集会、游行、示威,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同时,该法还规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未经许可,越过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法律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现场处置权,强行带离现场可以使用手铐等械具。?
  (四)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威胁、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除可以依法刑事拘留、或者强行带离现场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如强行驱散等。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有关规定,对于非法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命令解散,对拒不听从命令的,可以采用警棍、盾牌、高压水枪、催泪弹等警用防暴器材强行驱散。?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盘查权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公安部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继续盘问规定中与人民警察法相关联的知识点:
 1、 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
        这是动态的执法活动。当场盘问、当场检查的条件是A、执行巡逻执勤任务;B、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C、现场调查;D、追捕逃犯;E、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重点检查:A、身份证件;B、携带的物品,包括人身(有无携带的枪支、弹药、违禁的工具、管制道具、违禁品)。
        对象: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违法是 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消防、计算机监察等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行为。
(1)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 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且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赃物的
(1) 有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的,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
(3)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的
(5)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 明知其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的
(8)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9) 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本规定第十条属于适用继续盘问的特殊规定。下列三种人盘问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且盘问完毕后不得送入候问室。如果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回;
   (1)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对怀孕早期或处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情况注意发现、判明。
  对身份不明或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住地。对于因健康、年龄等客观原因不宜长时间继续盘问的,应特别注意。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居民属于“四种对象”的,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慎用”,尽量少用。
  (1) 一般为十二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计算,包括呈报和审批时间。
  (2) 从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在十二小时内还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才可能再延长十二小时。
  (3) 从二十四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是特殊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的、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内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才可能再延长二十四小时。也可能出现以下情况:A、已经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依法立即释放;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依法采取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C、已查明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
   应注意的问题:(1)十二小时审批权在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和办案民警无继续盘问审批权,应将其带至最近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A、移交到派出所继续盘问;B、由公安派出所审批;C、公安派出所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D、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继续盘问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体现执法的人性化。
  (2) 二十四小时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说明延长的理由(事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
  (3) 四十八小时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说明延长的理由(事实),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不得从十二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主管负责人不在,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1) 慎用警械和武器。适用警械(约束性)只能是押解途中和询问中,其他场合不能用。武器的使用要符合法定条件。
终止继续盘问的情形:A、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即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B、已经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办理变更手续。D、继续盘问期间,办案民警应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或者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侵占、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或违反规定收费、实施处罚以及其他侵害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E、对被盘问人突发疾病或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并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无法通知的,应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F、被盘问人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作为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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