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有权查看公民手机吗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汇编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 行)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

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

项目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

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配额审批;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处

罚;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节能违法行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对

企业债券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我委的人事处理决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四、检举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反映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六、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

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

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

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

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

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

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

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

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

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

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

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8 月31 日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

三、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

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

(一)反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关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

(2)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

(3)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表示不服的;

(4)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限制经营活动、限制股东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表示不服的;

(5)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作出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作出有关

行政许可其他决定的行为表示不服,或认为没有依法办理的;

(6)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

项作出的变更、中止、终止、撤销的决定表示不服的;

(7)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合法经营自主

权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8)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法收取税费、征

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二)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相关情况,要求和督

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关注、确认、

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业务运营、投资

者适当性、人员资质等方面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或存在不规

范的问题,认为、要求或督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应当

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予以关注或加以监督管理,或予以确认的,

应当向监管对象所属证监局,或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提出。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三)反映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反映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持牌投资咨询机构、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存在

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服务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可以通过司法调解、

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还可以向市场经营主体属地相关行业

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12386 投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

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内部行政

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人员任免、调动

等人事工作决定,奖惩考核以及其他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工作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

(五)中国证监会系统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保险监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通过法律途径分类处理保险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

的基础上,对保险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

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

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

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

受理范围,按照信办字〔2015〕214 号文件要求,我会对保险信访人反

映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

法处理。对保险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来访目的可分为

行政复议、行政处理、行政监察、保险消费投诉、保险违法行为举报、

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七类。具体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

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0 年第1 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

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

1. 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届第35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

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

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

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

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

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2. 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

1. 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

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 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

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

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

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

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

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

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

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

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

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3 号)

第九条 除依照前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

①《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 号)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

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

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

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3 年第9 号)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

3.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

4.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3. 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

4. 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粮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

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

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

1.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

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

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

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

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

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

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 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

2.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3.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5〕14 号)的规定,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现就烟

草行业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和执法行为持有异议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烟草行业内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国家烟草专卖

局各直属单位等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三、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

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

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

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四、举报烟草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烟草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

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航局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⑴《仲裁法》⑵《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 号)⑷中组部、

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

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 号)

⑸中组部、人社部、总政治部《关

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8 号)⑹北京

市《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

知》(京人社仲发〔2012〕97 号)

⑺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人社部令〔2009〕第2 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

⑵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

⑵《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21 号)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卫生部令第30 号)

邮政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投递未到户;未及时通知用户取

邮件;邮件未收到被退回;未按

时投递邮件;邮件丢失、短少、

损毁,保价物品缺失;邮件延误;

服务态度问题;违规收费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报刊丢失;订阅的报刊不给送;

收到的报刊不完整;报刊投递不

汇兑时限问题;汇款通知单未收

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存在强买

强卖、欺诈等行为;集邮票品错

投;预订的邮票在邮局取不出等

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

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中的时

限、价格及损失赔偿等各

类服务质量问题:延误、

丢失、短少、损毁;违规

收费;收寄服务质量问题、

投递服务质量问题;代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快递企业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社会组织或个人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邮政专用标

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社会组织或个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

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

业统计管理办法》《仿印

邮票图案管理办法》《邮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信件、

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

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国

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

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的业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

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邮政企业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未按规定

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执行收寄验视

社会组织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超越经

快递企业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分支机构,未向邮政

企业未经用户许可,使用第三方(智能包裹箱、

快件箱)代投邮件、快件

邮政、快递企业私自代替用户签收邮件、快件

邮政企业擅自变更已审定的纪特邮票发 行计划

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者售价

销售邮票;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

邮票;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

或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

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

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社会组织或个人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

社会组织或个人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

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外商投资的企业经营信件业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除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或从业人员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

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个人

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从业人员非

统计调查对象,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不真实或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

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未经指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的进

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经

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经营1949 年10 月1

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经营未注明发

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

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

息的集邮品;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冒用他

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作为举报处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隐瞒集邮票品有关信息或者提

未通过年检的生产企业继续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

合标准的产品;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

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转让或出售生产监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

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或伪造、冒用、盗用生

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非邮政企业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

个人仿印邮票图案;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仿印邮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转让仿印邮票图案的制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

印刷单位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

社会组织或个人经销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制

申请办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

决定》《邮票发行监督管

理办法》《仿印邮票图案

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

申请办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图案审查

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行政审批,对邮政管理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

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信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

则》《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

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

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按照行政复议法定程序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法》《仿印邮票图案管理

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

场管理办法》《邮政用品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信息公开、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

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2.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邮政企业经营任务重,扣奖金

1.通过企业单位工会出

2.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

4.移交具有处理权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邮政企业员工因工作等问题被辞

不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三峡移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

三峡移民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

金和生产安置费补偿结算差额资金使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2011 年修订)《长江三峡工

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

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

号)《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 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

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

(二)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三峡水库175 米试验性蓄水影响补助资金等对

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 号)《三

峡工程2008 年汛后具备蓄水至坝前175m 水位条件对移民安置影响处理

调查及处理方案》(国三峡办发规字〔2008〕49 号)。

(三)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淹没实物调查指标复核确认、移民身份确认。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 号,2010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2005 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

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 号,2001 年)《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国

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三峡办发

(二)检举移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

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向相应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21 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1993 年8 月

22 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年修订)。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二)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三)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家信访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

要求,结合南水北调系统工作实际,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以下三

个标准的按法定途径和程序处理: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有明确规定;二是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

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

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结合南水北调工作实际,提出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和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含汉江中下游治

理工程)征地拆迁问题,保护水质关停企业纠纷问题

(淹没)实物指标登记、集中安置房屋面积和质量、补偿资金分配、

临时占地复垦退还等问题、移民身份认定、移民生活生产安置和干线征

迁安置补偿标准、数额和发放问题。因保护水质关停企业要求补偿等问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 号1999 年)

第六条(部分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 号2014 年)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 号2004 年)

第十六条(部分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五条(部分款)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

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

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

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第五条(部分款)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

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

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⑥各地方相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规定、有

关地方政府关于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有关纠纷问题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同纠纷,非法进入渠道、水库、泵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 号 1999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

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 1994 年)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号 2012 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

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三)南水北调系统内人事问题

不服单位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问题。

申诉、控告,申请调解仲裁。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 2005 年)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 号 2007 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 号 2007

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 2014 年)

⑤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

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

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及水质安全问题

举报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源区生产生活污染、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

及干渠两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 号 1996 年)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 号 2014 年)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部分款):

(1)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 2008 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

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 号 2014 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

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

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水北调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检举、控告南水北调系统干部职工违纪等问题。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03 年12 月31 日颁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

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

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 号2007 年4 月)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

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④《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 2010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三)地方其他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个别地方政府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虚假移民等问题。

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

资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

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 条规定,

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1 款规定,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

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2 款规定,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他信访投诉请求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的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cherrychen 发布时间: 10:00:27 人气:240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在客观情况下,自行收集不到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所谓的"客观情况"主要指什幺/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本条规定中,赋予了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这里所称的“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途径仍无法获得的证据”。

公安机关的证据认可是怎幺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我是被告,能否申请法院调取由被告保管的证据?

案情介绍中应该是笔误,因为,如果你是被告,那幺你自己就无法申请法院调取你自己持有的证据。所以,应当你是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由被告保管的证据。如是这样,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基于案件审理所需,必须依据被告所保管的证据的,或者被告持有的对其不利的证据而拒绝提供的,依原告申请,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否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二章 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章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第七十一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二条 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第七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应当协助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部份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一、 ?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不相同,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是10天,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天之内,但是,对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什幺具体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但对被告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若干解释仍没有具体规定。证据规则进一步规定了这一问题,即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的,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关于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基于调查收集的证据而作出的,即先取证,后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允许被告补充提供证据的,但是有些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辨的理由或相关的证据,却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相关证据,这将使行政机关无以应对。为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证据规则第2条规定了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被告在举证期限后进一步提供证据。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四个适用条件:1、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2、是否允许被告补充相应的证据,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3、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4、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是与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有关的证据。

(三)、对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现象。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告的委托,代被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受委托人的权力不能大于委托人的权力,这是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既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 ? ?关于原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要明确两点,一是范围,二是期限。范围是:1、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两个例外情况:一是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的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同意延期提供的,最迟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三、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职责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举证事项:1、举证范围,2、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3、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应提出延 ? 期举证的申请。

第二部份 ?提供证据的要求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伤笔录六种形式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形式的证据,但是,没有对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法官质证和认证带来困难,为了规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中各种形式的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书证,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二、物证,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份。

(三)、视听资料,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2、有证人签名或盖章。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鉴定结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1、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载明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5、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六)、现场笔录(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1、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2、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法院收取证据的手续要求

一、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手续要求,1、分类编号。2、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3、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二、法院收取证据的手续要求: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收据要注明每一份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注明每一份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三、明确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

在理解证据交换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证据规则第21条只是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2、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应在开庭以前。3、证据交换情况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三部份 调取和保全证据

一、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三点,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核心,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处于辅助地位。二是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是法院不能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的证据(对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

(二)、法院调取证据的二种情况。一是依取权主动调取,二是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要严格把握调取证据的范围,即是证据规则第22条规定的二种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是涉及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如法院依取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的。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要注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范围、期限、形式、申请书的内容以及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如何处理。1、条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范围:一是由有关部门保管而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是涉密证据。三是当事人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3、期限:举证期限内。4、形式:书面形式。5、申请书的内容:一是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是申请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6、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在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法院经调取未取得证据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关于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6条只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规定的很原则。证据规则进一步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形式、申请书的内容、担保以及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措施。1、期限:举证期限内。2、形式:书面形式。3、申请书的内容:一是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二是保全的内容和范围。三是申请保全的理由。4、担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不是申请的必要条件)。5、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九种措施,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的有关规定

(一)、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鉴定结论是否明确。6、鉴定人和鉴定部门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和鉴定部门有无签名盖章。

(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该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错误。二是对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勘验的有关规定

勘验是指法院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以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均无规定),勘验的启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勘验时,法院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要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勘验笔录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2、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当事人对勘验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四部份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质证)

证据规则第35第明确规定了二点:一是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规定出台以前,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已基本上按上述规定来操作。但从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的字义来看,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而言,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证据规则作了上述规定后,则质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强制性规定。使在行政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具在更强的法律效力。再一点,根据现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已成为庭审程序的一部份,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直接认证(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开庭审理时无需再重复质证,二是要对当事人作出说明)。

二、对被告不出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而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则作此规定有二个原因,一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体现了保障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不出庭,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大,有必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被告一定压力,促其依法出庭应诉。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一)、证人资格,只需符合一个条件:能正确表达意志。

(二)、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只有在以下情形下,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三)、对证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一要表明身份。二要诚实作证。三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四)、对证人陈述的内容要求: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事实。“亲历”不仅限于在案件事实现场耳闻目睹的具体事实,也包括听别人转述的事实。也就是说“亲历”不限于直接经历,也包括间接经历。(99页例子)

(五)关于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被告所属人员,与被告持同一立场,要求其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于证人立场所限,其证言往往对被告有利,而不利于原告或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许可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什幺实际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一些特定事实。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可以就这些事项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包括五种情形: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结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同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相同,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出庭。出庭要表明身份,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如实说明鉴定情况。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41条的规定。

(二)、专业人员出庭说明的有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为了查明事实,公正审判,有必要借助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解决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因此,证据规则第48条对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作了专门规定,即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直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质,以确认何种观点更为可靠。因为同一个问题,在专业领域可能存在不同的见解和认识。

五、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

证据只要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之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某个证据明显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则继续质证已无任何益处。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规定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法庭可以在庭审中径行排除,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部份 证据的审核认定(认证)

一、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

审理案件,就是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要证明到什幺程度,或者说达到什幺要求,以往都是讲要达到“客观真实”,但诉讼证明是事后证明,其只能与客观真实接近,而不可能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以客观真实为证明要求,有许多案件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法院处在两难选择中,要幺所有的判决都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判的,要幺拒绝裁判。这两种情况又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在司法解释上得到正式确立。

二、明确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

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这一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认证的主体是法官。

2、认证的对象是证据,法庭需要先认定证据,然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法官认定证据的主观态度是要全面、客观、公正。达到上述要求的具体方法是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证据认证。

4、认证方式可以逐一认定和综合认定。

5、证据的关联性是认证首先要解决的任务。

三、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关于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行证诉讼法的规定,行证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有这七种形式的证据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其他形式一律不能做为证据使用。2、证据的取得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五部份57-62条所讲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的排除等,照此规定即可排除)

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原因。

四、最佳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

最佳证据规则解决的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多个证据证明同一待证事实,但证明的结果又不同。比如,原告的亲属讲原告没有横穿公路,其他证人讲原告有横穿公路,这时候应采用哪一份证据的问题,就涉及最佳证据规则的问题。

五、当事人自认效力和本证证明效力的规定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已不利的事实向法庭明确表示认可。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提出证明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即对其主张起肯定作用的证据。

根据证据规则第65-67条规定,自认的法律后果就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无需其他证据对自认事实加以证明,法院对自认事实可直接加以认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本证的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直接加以认定其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证明效力。

六、关于司法认知和推定的规定

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可以司法认知的事实,即法官凭借自已的知识可以直接加以认定的事实。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三)、(四)、(五)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属于推定的事实。推定的发生根据是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依据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七、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方式和纠正当庭认证错误的程序规定

认定证据的方式:能当庭认定的,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合议时再认定。

纠错程序: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当庭重新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一、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的具体保护措施

如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证人、鉴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规定了以前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与证据规则的关系问题和证据规则的时间效力。

证据规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专门规定,最高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与本证据规则不一致的,自2002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2002年10月1日起新收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均应适用本证据规则。2002年10月1日之前受理,之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本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本证据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不服,以违反本证据规则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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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被告人的财务税收的需要什幺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本站“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正是采用常规收费模式进行计算的。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腾讯能看到我聊天记录吗?

肯定能啊,你记录都存在服务器的数据库里的。

腾讯不会这幺无聊的去看你聊天记录的。

南京法官是什幺意思?谁能介绍下!

说的是当年全国关注的彭宇案吧.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2007年1月4日反而被告上法庭。9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此案宣判后,舆论哗然,法界蒙羞.

详细情况见当时网友的一个帖子: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幺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这位徐老太太的儿子是一位警察。当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笔录,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根据常识也能感觉到此案的蹊跷之处。然而,法官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徐老太太)损失45876元,10日内给付。这份判决书当之无愧地成为天下奇文,下面一同赏析: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放下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救了人不提,单就这份判决书而言,就可称得上史上最弱智判决书。这种判决是对法律的彻底的颠覆和背叛!是对法律的公然强暴和亵渎!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判案的做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倒退,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法官断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些判决书从头到尾都在用推理和猜测的口吻表述,这哪里是一份判决书?分明就是一部充满奇特想像力的小说,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启用一位不入流的文学青年来断案!我靠!!!

这份史上最弱智判决侮辱了国人的智商!

窃以为,即使换只狗坐在法官的位置上,也不至于犯下如此匪夷所思的错误,因为,它不拥有那种奇特至极的怪异智慧和思维方式!

老太太跌倒了,别人去救,法官就能得出“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结论,在这个法官心目中,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幺的黑暗啊!人心该是何等恶毒!倘若今后这位法官的老娘跌倒,因无人相救而亡,这位法官还有理由埋怨社会缺乏爱心吗?不,人们的爱心正是被这种白痴和弱智的混账判决给葬送了啊!

我做记者十多年,见过不少冤屈,但从来没有一份判决令我如此愤怒。这份判决书的危害在于,它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它在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它告诫人们,见人危难千万不要相救,否则将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灾难。这种错误的引导显然是违背公理、违背大道的。如果人人自保,人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幺的冷酷!我们这个社会现在的问题不是爱心泛滥,而是私心泛滥啊!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是对爱的倡导而不是对爱和善的绞杀。任何一个有公心的人都应该明白,我们目前的社会对爱和善的企盼是何等的焦渴和强烈!

我的愤怒在于,这种弱智的判决与我毕生追求的公心思想完全背离,它犹如一把剑,深深地刺伤我,令我痛楚难忍,让我条件反射般作出最愤怒的反应!

依照想像力裁决案件是非常危险的。

如果本人也依照该法官的思路想象下去会发生什幺?这位法官出生的时候也许被驴踢伤了脑壳,或受过严重惊吓,不然,拿出如此判决书“显然与情理相悖”;这位法官也许从中得到了什幺好处,不然,拿出如此判决书“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样可以一直推理下去。如果第一个推理成立,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系统组织一次彻底的检查,凡智商为负数,出生后有被驴踢伤脑壳病史、受过严重惊吓的家伙,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以防止类似丢人现眼的弱智判决沦为这个时代的笑柄。同时,应该彻查为这类法官发放证书的相关责任人,为何将如此脑子不够用的家伙引入法院系统。

我还建议对此案进行重审,严查背后有无作伪证、外力干预司法甚至腐败等问题,要以令人信服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还善良人以清白,把恶人的狰狞面目昭示于天下,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人类的公理和道德底线!

如果有法官认为本人此文所言“显然与情理相悖”,欢迎法官去法院起诉,时寒冰即为本人真名。By the way,提醒该法官,根据举证责任,要告我首先证明我写的那个脑壳被驴踢过的家伙就是你,你要出示出生证明和被驴踢过的医疗鉴定、还有智商为负数的医疗鉴定。我不相信我正好倒霉透顶,又在法庭上碰见一位想像力奇特的文学青年,在还没有看清楚我长得帅不帅的情况下就判我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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