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吗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尊重宗教自由前提是在法律允许,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权——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妇女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及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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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什么时候? 

  答:每年的12月4日。 

  4、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 我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什么权利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使用权。 

  9、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何种教育? 

  答:初等义务教育。 

  10、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什么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答:宪法和法律。 

  1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年通过的? 

  答: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我国的监察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谁选举?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谁继任主席的职位? 

  答:副主席。 

  15、我国从哪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是怎样的? 

  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7、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 

  答:五次。 

  18、宪法规定,国家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答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19、我国目前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宪法》关于环境保护和植树造林的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1、我国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与制度包括哪些? 

  答: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2、《宪法》规定的国家如何维护社会秩序? 

  答: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谁?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5、国家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哪个国家机关以何种形式加以规定? 

  答:国家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6、《宪法》规定成为我国公民的标准是什么? 

  答: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7、存在只享有权利或只履行义务的公民吗? 

  答:不存在,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8、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0、《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包括哪些方面? 

  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1、《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对吗?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吗?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以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对吗? 

  答:不对,宪法只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34、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5、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6、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能置之不理吗? 

  答:不能。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7、为了保障公民享受劳动的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国家有哪些职责? 

  答:(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38、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哪些职责? 

  答: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9、《宪法》对退休制度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0、公民在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答: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1、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2、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如何得到保障? 

  答:国家和社会对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3、在我国宪法中受教育是权利还是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4、为了保障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规定国家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5、在享有权利方面,宪法规定我国妇女的地位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6、宪法为了规范家庭关系做了哪些规定? 

  答:宪法规定以下几个方面: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47、宪法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8、《宪法》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界限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5)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50、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1、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哪个国家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哪个机关主持?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5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几年?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5、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定期会议,多久举行一次? 

  答: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5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7、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8、宪法的修改,如何通过?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6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接受谁的监督? 

  答: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以及需要对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6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6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是?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6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是?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6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6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关系如何?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69、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需要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70、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谁选举产生?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7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4、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族构成的要求有哪些?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75、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谁担任? 

  答: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6、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7、自治条例和单行调理的报批备案程序是什么? 

  答: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否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7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否有经济建设自治权? 

  答: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8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否有文化自治权? 

  答: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81、民族自治地方是否可以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8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使用何种语言文字?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83、国家从哪些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扶持? 

  答: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性质是什么?组织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8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是多久?是否可以连续任职?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6、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应该公开进行? 

  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87、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辩护? 

  答:可以,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8、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吗? 

  答:不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9、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如何? 

  答: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90、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1、人民法院对谁负责?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9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92、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9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是多久?是否可以连续任职?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94、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要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吗? 

  答:不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5、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96、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97、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谁负责?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98、少数民族是否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答:可以,宪法明文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何种原则?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00、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答: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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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7号公告 附列资料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 纳税人是哪些

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是《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76号公告需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因此,会员卡收取预存款时,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次月按照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出了哪些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这个只是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个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7号 适用外籍人士吗

对。\r\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r\n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r\n税务总局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乏禒催溉诎防挫狮旦饯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调整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明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适用于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不适用与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明确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很明显,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新公布纳税人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有效吗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
2.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根据上述条例判定该文件为有效文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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