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芯片的钢瓶只能去固定的液化气站吗?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液化石油气钢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日常使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直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我局专业人员编写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常识》供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者参考。望大家通过学习了解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的一些基本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1TSG.R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每四年检验一次。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失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

3、库存或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二、哪些是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新钢瓶:必须是具备气瓶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钢瓶,钢瓶的护罩上打有制造单位许可代号和出厂日期,并由当地检测部门出厂监督检验的标志(CS),符合以上条件的钢瓶,用户可以购买并投入使用。

2、已投入使用的钢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可以安全使用。

3、检验合格的钢瓶:合格标志为钢瓶角阀上的检验标志环,检验标志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

三、哪些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能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2、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能使用。

3、对未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538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4、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钢瓶护罩松动或脱落、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此类钢瓶属不合格钢瓶,不得使用。

6、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的不得使用。

7、气瓶用螺丝把护罩连接到瓶体(护罩与瓶体非焊接连接,可拆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即“螺丝瓶”不得使用。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重量是多少

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要求,国家规定YSP-15型钢瓶充装量不能超过15公斤,否则会因超装出现气瓶爆炸的危险,造成安全隐患。

五、家庭如何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钢瓶应直立使用,严禁倒置。

2、用户不能擅自处理,倾倒瓶内残液,这些残液虽然难以气化,但一遇到明火会立即燃烧。

3、用户应经常检查减压阀与角阀连接处上面的密封胶圈是否老化、脱落,一旦胶圈老化、脱落应马上更换,否则会发生气体外泄事故。当发现阀体漏气,应立即送去维修或更换。

4、用户应定期检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或破裂,防止漏气。胶管要选用液化石油气专用胶管(胶管一般使用寿命为一年),并用不锈钢夹把连接减压阀和灶具的两端锁紧。

5、灶具与钢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灶具与钢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应保持灶具、减压阀、胶管等配件清洁。

6、养成使用灶具时人不离开,并且放气瓶处必须通风,整体厨房的用户必须把放气瓶处门敞开,灶具不用时关闭开关(包括关好钢瓶的角阀)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生漏气,应请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7、点火前应注意室内是否有液化石油气味,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查漏方法:用户可以经常用肥皂水刷一刷软管、软管与灶具的接口处、减压阀与胶管的连接处等部位,检查是否漏气,严禁明火试漏。查出漏气部位应立即更换配件或及时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

8、液化石油气灶使用时,应先点火看开气(点火时阀门不应开得太大),使用中防止锅中物品沸腾后将火熄灭而跑气,发生火灾爆炸。

9、禁止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暴晒,禁止用火烤、热水烫钢瓶,禁止自行瓶对瓶倒装液化石油气,倒残液,禁止摔打、碰撞钢瓶。

10、禁止自行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应找专业人员维修。

11、用户应选择规范的液化石油气公司供应站(点)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12、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若发现这种影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六、怎样正确处理着火事件

1、用浸湿的毛巾立即把气瓶角阀阀门关上,并将气瓶转移到室外空旷处,防止爆炸。

2、用湿布扑打或覆盖着火点。

3、迅速打开门窗,加速通风。

4、杜绝一切火种,禁止开关电器具。

5、及时向119报警。

七、怎样正确处理漏气事件?

1、发现漏气时切勿恐慌,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迅速打开门窗,保持良好通风,让液化石油气转发到室外。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话,熄灭一切明火。4、是到户外打电话通知供气单位专业人员来修理。

5、发现邻居家液化石油气泄露时,应敲门通知,切勿

八、怎样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用户最好选择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气体经营部或者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提供瓶装气体,这些单位都有固定经营场地,联系方式,专业维修人员和送气人员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九、为什么禁止使用“螺丝瓶”

“螺丝瓶”是指护罩(即常见的钢瓶把手)用螺丝连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截止2011年“螺丝瓶”的使用年限均已超过15年,国家规定一律报废处理,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使用“螺丝瓶”。

十、“螺丝瓶”应如何处理

用户及时将“螺丝瓶”送至液化气充装站,由充气站送至钢瓶检验站做报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钢瓶直接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回收站)。

我是液化气送气工,证件齐全!钢瓶按着国家要求该检验的,该换全新的……全部检验和换新了!也按着要求存放在合格的仓库了!突然来了个允许存放五个钢瓶!多一个就是违法的,前天突击检查,只留下五只钢瓶,其余的全部拖走了! 着为一个送气工一天只允许送五瓶,是否符合市场人性化的规矩!请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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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B11174)进行。《通知》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B)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3.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液化气属危险品,因此有关部门对办理液化气站审批比较严格。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相关具体情况,还可电话咨询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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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7日,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YSP—15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 经调查核实,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算存在少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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