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58名,其中随机抽选名额数47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名额数11名。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区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1.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莲都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莲都区解放街27号)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2,正反打印填写纸质版3份),并提供电子版;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份;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

莲都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人刘冰,联系电话。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莲都区司法局、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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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49人)

2020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49人)已经发布,。关注获取更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港闸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港闸区人民陪审员共109名,其中有60名人民陪审员任期未满,2020年拟选任人民陪审员49名。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本次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出49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49名人民陪审员。

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陪审员。

1、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10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到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3、当面告知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4、随机确定拟任命人选

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认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港闸区司法局会同港闸区人民法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港闸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港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港闸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原标题: 港闸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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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银海区司法局、银海区人民法院、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共同组成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员:郭丽萍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人。

符其麟  银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海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符其麟兼任。

人民陪审员选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 28 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

(二)区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休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区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根据本地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分别确定当年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后通报区司法局,再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司法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 30 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司法局应当配合区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2.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区公安分局、区司法行政部门,并逐级报北海市司法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20192月至6月宣传发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7月正式启动,发布公告;20198月底前完成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年至2023年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各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基层组织,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选任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实到末端。

(四)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五)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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