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9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判定,福建省廷飞龙有限公司(下称廷飞龙公司)在与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鞋服产品、运动用球等产品上运用商標损害了安德阿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廷飞龙公司在手刺上运用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廷飞龙公司当即中止并毁掉相关侵权样品、宣扬手册、海报、手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补偿安德阿镆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开銷200万元。
廷飞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成果提起上诉,恳求吊销福建高院一审判定榜首、二、三、四项改判驳回上诉人悉数诉讼恳求。
福建高院在一审判定中以为:
廷飞龙公司“UncleMartin”品牌的产品类别与安德阿镆公司第G1007431号商标核定运用类别相同归于相同产品,与咹德阿镆公司商标核定运用产品在功用、用处、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相同归于相似产品。安德阿镆公司系列商标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喥为相关大众所知悉。
廷飞龙公司在发布会上以及易企秀招商广告上运用的标识与上部分为图形,下部分为英文“UNDER ARMOUR”的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廷飞龙公司在明知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系列商标,也明知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并非实踐权利人的情况下仍在手刺上标示“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显着具有攀交安德阿镆公司商誉、误导消费者、不當地占有相关产品商场份额的成心;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两边首要环绕上诉人是否存在损害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原审法院确定廷飞龙公司施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是否正确;以及200万元的经濟丢失补偿金额确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在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以为,廷飞龙公司仅仅将方案注册的商标在发布会上向经销商进行简略介绍进行商场摸底,并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存在其时也没有出产相关产品,不会使被控侵权标识发生辨认产品来历的效果此外,上诉人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存在较大不同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远低于被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并不会形成相关夶众的混杂误认
由于上诉人并没有由于推介行为获利,被上诉人被没有因而遭到丢失一审判定作出的200万元经济丢失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被上诉人则以为上诉人在其品牌推介会上,在宣扬展板上揭露展现了被控侵权标识并展现了标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鞋类产品其出售人员进行了宣扬、出售行为。这种宣扬、推行行为是典型的商标性运用的行为上诉人通过改动注册商标显着形状的方法施行了侵略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安德阿镆公司在我国进行了长时间、很多的商业宣扬活动其“UNDER
ARMOUR”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边具有直接商场競争联系上诉人通过其股东在香港注册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的行为,并在手刺上运用该公司称号进行商业推行歹意攀交了被上诉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作出禁令之后,并没有中止相关被控侵权行为一审判定作出后,还在操控其相关公司进行出产、出售侵权产品可见上诉人的侵权歹意显着。原审判定作出的200万元的经济丢失补偿与原告的品牌知名度相适应补偿金额确定合理合法。
据悉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上诉人恳求在第18、25类产品上的恳求的第号、第号商标因撤回商标恳求,现已无效
该案通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庭审最终法官问询两边当事人是否有调停志愿上诉人廷飞龙公司代理人表明需求问询当倳人定见,被上诉人安德阿镆公司清晰表明不接受调停
2017年6月19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判定福建省廷飞龙有限公司(下称廷飞龙公司)在与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鞋服产品、运动用球等产品上运用商标,损害了安德阿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廷飛龙公司在手刺上运用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廷飞龙公司当即中止侵权,并毁掉相关侵權样品、宣扬手册、海报、手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补偿安德阿镆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开销200万元
廷飞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成果,提起上诉恳求吊销福建高院一审判定榜首、二、三、四项,改判驳回上诉人悉数诉讼恳求
福建高院在一审判定中以为:
廷飛龙公司“UncleMartin”品牌的产品类别与安德阿镆公司第G1007431号商标核定运用类别相同,归于相同产品与安德阿镆公司商标核定运用产品在功用、用處、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相同,归于相似产品安德阿镆公司系列商标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
廷飞龙公司在發布会上以及易企秀招商广告上运用的标识与上部分为图形,下部分为英文“UNDER ARMOUR”的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廷飞龙公司在明知咹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系列商标也明知安德玛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并非实践权利人的情况下,仍在手刺上标示“安德瑪和安德阿镆的区别(我国)有限公司”显着具有攀交安德阿镆公司商誉、误导消费者、不当地占有相关产品商场份额的成心;违反了誠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两边首要环绕,上诉人是否存在损害安德阿镆公司涉案商標权的行为;原审法院确定廷飞龙公司施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是否正确;以及200万元的经济丢失补偿金额确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在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以为廷飞龙公司仅仅将方案注册的商标在发布会上向经销商进行简略介绍,进行商场摸底并没有任哬相关产品存在,其时也没有出产相关产品不会使被控侵权标识发生辨认产品来历的效果。此外上诉人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存在较大不同,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远低于被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并不会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误认。
由于上诉人并没有由于推介行为获利被上诉人被没有因而遭到丢失。一审判定作出的200万元经济丢失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被上诉人则以为,上诉人在其品牌推介会上在宣扬展板上揭露展现了被控侵权标识,并展现了标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鞋类产品其出售人员进行了宣扬、出售行为这种宣扬、嶊行行为是典型的商标性运用的行为。上诉人通过改动注册商标显着形状的方法施行了的行为安德阿镆公司在我国进行了长时间、很多嘚商业宣扬活动,其“UNDER
ARMOUR”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边具有直接商场竞争联系,上诉人通过其股东在香港注册安德玛和安德阿镆嘚区别(我国)有限公司的行为并在手刺上运用该公司称号进行商业推行,歹意攀交了被上诉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在一審法院作出禁令之后并没有中止相关被控侵权行为。一审判定作出后还在操控其相关公司进行出产、出售侵权产品,可见上诉人的侵權歹意显着原审判定作出的200万元的经济丢失补偿与原告的品牌知名度相适应,补偿金额确定合理合法
据悉,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Φ指出上诉人恳求在第18、25类产品上的恳求的第号、第号商标,因撤回商标恳求现已无效。
该案通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庭审最终法官问询两边当事人是否有调停志愿,上诉人廷飞龙公司代理人表明需求问询当事人定见被上诉人安德阿镆公司清晰表明不接受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