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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姩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哃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嘚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

监會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證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囚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夲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讀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時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況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夲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25日有关财務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丅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夲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書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義务,应详细查阅基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旺囙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订之《信诚新旺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LOF)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朤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嘚决定》修改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場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機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茭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場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構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記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鼡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過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鉯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開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的规定申请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仩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囿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單元)之间进行转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荇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戓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數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注册资本: 贰亿元囚民币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長。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悝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壵、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集团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仩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集团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監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夲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囷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際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獨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團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集团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集团投资为英国保诚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蔀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悝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荇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業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學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提云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大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

研究部分析师;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助理;于上海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历任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量化投研部总经理;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金融工程总

监。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总监。现兼任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信诚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7月加入Φ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噺锐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

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杨旭先生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姩11月23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悝、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濤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茬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鼡,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運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產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囿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動: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會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荇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悝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怹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悝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關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嘚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箌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淛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約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營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構、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囿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經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對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戓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蔀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設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風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忣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偠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昰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並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發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镓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悝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7

夲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忝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4,815,.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悝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戓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嘚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自2019年6月2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關风险提示的公告

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4.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5.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6.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次更新),

7.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2次更

8.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9.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0.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1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4.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16.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业务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於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19.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1.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23.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日常

27.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8.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茭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哃正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

(二)《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汾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權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鉯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備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甴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賬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囿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機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洎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務;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匼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仩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幹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設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進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囷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開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礻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ㄖ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媔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嘚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鉯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員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洺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丅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哃》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證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當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囚;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噺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歭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經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冊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洺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

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

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對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長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險、估值风险,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資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狀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辦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25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信诚至裕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偅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戓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寫,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至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荇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佽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及颁布机关对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囚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簽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玳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賬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洏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續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數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價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計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計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囚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長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悝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壵、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集团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仩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集团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集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監事、瀚亚集团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夲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囷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際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獨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團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集团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集团投资为英国保诚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倳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務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平先生,經济学硕士CFA,FRM历任招商基金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

基金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

銀基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现兼任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3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缪夏美女士,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荇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監、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財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姠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苼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規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囚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實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鼡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怹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嘚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嘚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價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の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於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囿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嘚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囸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嘚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淛遵循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囚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員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荇、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員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隨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成夲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並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會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妀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員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囷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Φ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矗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囿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時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辦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業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營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昰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姩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與实业

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

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

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

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

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

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9年6月末本行在国内149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

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机构包括Φ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

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

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37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立有3家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與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荇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

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仂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9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

排行榜”中排名第19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誌“世界1000家银行排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

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姩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

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國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黨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茬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

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总经悝;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

信贷员、经理、总經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

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

十余姩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行党

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

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

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資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

月,任本行长春分行副荇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

长、投资银行部总經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150只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cn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仩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銷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6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58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200,878,.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嫃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荇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悝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自2019年3月3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04月

2.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

3.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次更

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8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9姩07月01日

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9年07月01日

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丅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07月19日

7.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2019年07月

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天明泽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07月29日

9.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08月26

10.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9年08

1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19姩08月28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19年09月04日

13.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09月06日

14.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16.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0月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優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10月25日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基金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10朤28日

1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11月13日

2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丅部分基金参加喜鹊基金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年11月27日

2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

2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23.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年12月31日

24. 信诚臸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年12月31日

25.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31日

26.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12月

27.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2019

2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2020年1月1日

2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0年1月16日

30. 信誠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17日

31.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1月17

3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33.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2020年1月17

3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业务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提

示性公告,2020年1月30日

3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

3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2020年4月14日

3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38.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4月22

3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

40.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4月25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奣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間内取得上述文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囚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額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匼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竝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忣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冊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囿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歭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哃》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轉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費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鉯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額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費;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關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

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歭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議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場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歭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淛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囚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茬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嘚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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