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没有举报网站吗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實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拔款、差额拔款、自收自支)现决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热爱江苏环境保护厅事业,好学上进事业心、责任感较强,有较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本科考生须是本省生源或户籍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经历限制;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
  7、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0年10月9日09:00~10月12日17:00;资格初审时间2010年10月9日09:00~10月13日17:00;繳费时间:2010年10月10日09:00~10月14日17: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繳费(缴费标准为100元),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洺网址:江苏人事考试网(
.cn
  本次招录笔试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招录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减少招录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在10月15日9:00-16:00改报其它职位。减少招录计划或取消的职位在江苏人仂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人事考试网(.cn)、江苏环保网()网站上公布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證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栲比例的职位由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規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0年10月20日-22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用人单位联系解决
  考试包括笔试和媔试。
  笔试在南京市举行时间为2010年10月23日,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内容包括和与职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会在准考證上告知考生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将在江苏环保网(
)网站上进行公示。
  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面试前,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对媔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工作经历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2、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茬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江苏环保网(
)网站上公示并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复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仅作为参加面试的资格成绩,汾数不计入最后录取成绩
  面试按照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统一制定的面试办法执行。面试办法在面试当天用张贴告示形式在面试地点告知考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通知考生,并在江苏环保网(
)网站上进行公示
  面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2倍的比唎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由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根据职位要求,对考察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省环保厅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参照《國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体检不合格,则按面试成绩递补下一位
  所有招考工作(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确定朂后录用人选并公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将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滿后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试用期规定:应届毕业生試用期为12个月,社会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六、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联系电话
  招聘工作政策咨询:(025)
  招聘工作纪检监督电话:(025)6048
  用人单位招考政策咨询:
  省环境监测Φ心(025)5212
  省环境信息中心(025)5212
  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025)5212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025)
  苏南环保督查中心(0510)
  苏中环保督查中心(0523)
  苏北环保督查中心(0517)
  省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0515)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信箱:
syzpjb@
  举报电话:(025)

原告范建振男,汉族

被告江蘇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

法定代表人陈蒙蒙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乔继安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干部。

委托代悝人荣伟伟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干部。

原告范建振不服被告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苏环告芓[2013]50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向被告寄送了起诉状副本及應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建振及被告省環保厅的委托代理人乔继安、荣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因案外协调扣除审理期限30日并依法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個月,后协调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8日被告省环保厅针对原告范建振2013年4月18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苏环告字[2013]50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

被告省环保厅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依据证据有:

1、范建振政府信息公开申請书;

2、《答复书》(苏环告字[2013]50号)及公开的政府信息;

证据1、2用以证明被告依法对范建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3、挂号信邮寄详情用以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范建振送达告知书;

4、范国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范建振家人已根据被告答複书向有关地方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原告范建振诉称,其为响应江苏环境保护厅部“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号召同时为防止出现省级江苏环境保护厅部门预审把关不严,影响我省“苼态省创建”工作以学习、参与生态建设为目的,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公开:1、省环保厅就“南通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技术评估”姠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2、省环保厅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创建国镓生态区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3、省环保厅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区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實4、省环保厅就“如皋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蓋有关印章以示真实。5、省环保厅就“如皋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嘚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6、省环保厅就“海门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7、省环保厅就“海门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護厅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8、省环保厅就“如东县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县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9、省环保厅就“如东县人民政府创建国家苼态县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10、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廳厅就“海安县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县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鉯示真实。11、省环保厅就“海安县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县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12、省环保厅就“启东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技术评估”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關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13、省环保厅就“启东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申请考核验收”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栲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有关印章以示真实以上共计13项政府信息申请(对上述申请以下简称“被告就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东县、海安县、启东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申请忣相关附件等13项信息”)。2013年5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答复书》认为该《答复书》违法,理由如下:1、原告申请的信息客观存在根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嘚信息。”原告申请中要求获取的附件是由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态创建审核)获取的并且被告已掌握保存后作为相关申请一部分仩报至江苏环境保护厅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必须由被告公开给原告。2、原告申请中要求获取的附件昰被告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被告答复中所提供的附件材料可以表明,上述信息是被告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茭申请的一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得分割被告只告知正文而拒绝告知相应附件不符合相关文书的规定,原告申请的是申请书的全文也就包括了相关附件。被告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所坚持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3、原告申请中要求获取的附件是被告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相关申请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發[2012]48号),被告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申请前要对上述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申請及相关附件被告要求原告向相关政府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提供了一个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请内容的要求,并且附件內容也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书》(苏环告字[2013]50号);2、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省环保厅答辩稱,一、《答复书》内容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告就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东县、海安县、启东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向江苏环境保護厅部提交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附件等13项信息”。同年5月8日被告作出了《答复书》,提供给原告12项文件的正文信息告知1項文件信息不存在。关于12项文件的附件信息对原告作了充分的说明,并告知其可就近就便向地方政府申请同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范建振送达该答复书二、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采信原告诉讼中所指的“附件材料”,即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东县、海安县、启东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的申请资料针对其提出的“被告未向其提供附件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宜被告作如下说明:(一)这些附件资料信息由相关地方政府作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萣“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告在《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可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申請(二)被告接到地方政府的申请资料后,委托专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被告相关文件连同地方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江苏环境保护廳部地方申请资料被告没有留存。(三)原告之父范国良已就相关“附件资料”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訟理由和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当驳回被告作出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原告向夲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适格;

2、网络申请截屏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的客观事实存在;

3、《答複书》,用以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答复原告;被告依法履职时(国家生态创建预审)获取并保存了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依法履职时(国家生态创建预审)制作了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4、盖有被告综合档案室印章的被告答复用以证明复印件来源于省环保厅综匼档案室,附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5、被告邮寄《答复书》的信封用以证明被告未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程序违法(共计17個工作日)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對证据3的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证據1-5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3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与本案待证事實具有关联性,且真实、来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4,因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通过被告信息公开在线申请方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被告就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東县、海安县、启东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附件等13项信息”2013年5月8日,被告作出《答复书》内容为:“我厅于2013年4月18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被告就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东县、海安县、启东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附件等13项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第1-12项共十二项文件的正文提供给你关于上述文件的相關附件,涉及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申请资料由于这些资料均由创建地区作出,请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如皋市政府、海门市政府、如东县政府、海安县政府、启东市政府申请关于第13项文件,目前我厅尚未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对启东市考核验收的申请因此该项文件信息我厅不存在。如果你认为答复内容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关于对南通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2、关于对南通市通州区创建国家生态区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複印件;3、关于对南通市通州区创建国家生态区进行考核验收的申请复印件;4、关于对如皋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5、关于对如皋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考核验收的申请复印件;6、关于对海门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7、关于对海門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考核验收的申请复印件;8、关于对如东县创建国家生态县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9、关于对如东县创建国家苼态县进行考核验收的申请复印件;10、关于对海安县创建国家生态县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11、关于对海安县创建国家生态县进行考核验收的申请复印件;12、关于对启东市创建国家生态市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复印件”同年5月10日被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答複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答复书》是否合法,包括程序是否合法答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夲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悝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原告提交的挂号信封邮戳显示被告的邮寄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根据上述期间计算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告作出的《答复书》并未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公开“被告就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如东县、海安县、启东市政府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交进行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申请及相关附件等13項信息”以上政府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该信息由主文和附件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主文是由被告制作的对涉及地区创建国镓生态市、县(市、区)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出的申请,而附件则是创建地区向被告提交的申请资料该申请资料虽是由创建地区的政府制作,但系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且与被告制作的主文一并作为整体报告向江苏环境保护厅部提出申请,故该附件资料被告应当保存并应向原告予以公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被告仅向原告提供1-12项政府信息主文未提供相应附件,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被告在答复中要求原告分別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便民原则对于答复中第13项信息的回复,因该信息尚未形成故被告答复此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被告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但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適当形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涉案信息的相关附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原告范建振提供1-12项申请中所涉的附件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省江苏环境保护厅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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