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庆丰能源破产了吗

泗阳县桃州中学自大年初7起,開始强制走读生住校放学在学校门口不让走读生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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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桃州中学教育集团2018年招聘简章

  集团辖一所普通高中、两所初中、一所小学、三所幼儿园在校师生近8000人。

  江苏省三星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最高四星级。)、江苏省示范初中、蝉联2016、2017年度地级宿迁市政府“高中教育质量一等奖”(最高等级)、集团化办学先进单位、获得地级宿迁市教育局2017年度“初中教育质量优胜奖”、 初中教育质量提升奖”

  民办学校,位于“全国十大宜居县城”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县城泗阳是著名的酒都(洋河)。

  二、招聘岗位与名额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学科教师(重学历更重能力)

  各科名额 : 语文8、数学8、英语8、政治3、历史3、地理3、物理3、化学2、生物3、音乐3、美术3、日语3、俄语3、小学教育4、幼师3

  1.工资标准:第一年,实行保底工资制碩士10-12万,本科6万起三本及特别优秀的大专5万,一年按12个月平均发放对应工作量为常规教学工作及班主任管理工作。没有担任班主任减800え/月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常规标准的,视差额的具体情况降低200-800元/月。第二年转正定级后实行学校统一的结构工资制,年薪只增不减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免费安排住宿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工资晋级、业务培训进修等机会。

  4.入职第二年起发放给乙方父母养老金300元/月。

  5.乙方报到时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给学校核验。

  1.投递简历学校初审,安排专业知识考试

  2.考试合格通知面试、复试。

  3.签约并办理相关关手续

  学校地址:泗阳县城南新城商务中心东侧

  联系人:(刘校长)

原告:刘学林,****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森,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泗阳县城南新城意杨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业科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状威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 律师。

原告刘学林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状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后原告多佽催要被告未还款。

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刘学林借款150000元。2015年9月17日按月利率2分结算利息为30000元,双方约定本金及利息30000元继续出借给被告使用一年且不计利息并约定于2016年9月17日归还。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收据两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學林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借款双方约定对前期借款利息结算后作为后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且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息合计为18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学林归还借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辦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賬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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