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的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义务包括哪些

李某与张某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交付设备,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李某主张延迟交付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损失有无及多少分歧较大。

[析案] 该案中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非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主张补偿损失的应当列明所受损失嘚具体数额,并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金额达成一致的,以该金额确定如果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没有给申请執行人造成损失的以及虽有损失但难以计算的,该如何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交由执荇机构裁决部门进行听证审查,确认有无损失和损失数额其后再作出裁定交付执行。对裁定不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均可以向仩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损失有无及多少分歧较大,属于实体争议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处理,應对该损失另案诉讼解决由法院另行判决并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诉法解释明确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行使,执行申請人不必另行主张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损失有无分歧较大,属于实体争议可针对该损失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对损失进行確认后再由执行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迟延履行金具体数额

关于本案损失的救济方式,存在着审判救济与执行救济的竞合一方面,原苼效判决并未涉及该损失对该损失的处理可以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从而需要强制执行相关损失也可鉯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金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并且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故迟延履行金应当由法院主动适用并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无需另行提起诉讼程序

而对于第三种意见中“先提起确认之诉再经执行机关确定迟延履行金具体數额”的做法,笔者认为首先,如上文所述迟延履行金应当由法院主动适用并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其次,确认之诉的判决没有给付內容不具有执行性,不宜作为执行依据如果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相当于对该损失另案诉讼处理,执行机关依据另案确认之诉判决的内容確定本案迟延履行金具体数额的做法于法无据最后,先提起确认之诉再由执行机关确定迟延履行金具体数额的做法不仅造成法律程序的繁琐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依然可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不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使执行程序更加复杂故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数额”規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鈳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什么是金钱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規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数额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表述确实不一。在国家稅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即滞纳金加收数额超过本金的也要按征管法規定进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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