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立案之后到解决,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在,法官给办好了,那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也许是吧”一双惊慌的眼睛盯着审判席,希望能从合议庭成员的表情中得到某些信息他知道,合议庭的意见对他意味着什么

    审判长抬起头,一字一句地告诉他:“在法庭上不要用也许。你仔细回忆一下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不记得就说不记得明白吗?”

    犯罪嫌疑人田春鹏最后看了公诉人一眼鼓足勇气对审判长说:“不记得了。”

    这是2002年3月27日对系列抢劫案审判中的一个镜头也是北京市二中院实行诉权平等后的一次刑事审判。

    田春鹏伙同其他四人1998年在吉林连续实施了10多起抢劫近日在北京再次犯案被抓获时才发现了他过去的这段犯罪事实,现在检察院对他提起补充起诉也许是因为时间间隔太久,也许是害怕法庭的威严田春鹏对于1998年10月31日的抢劫中抢了受害人的几张电脑磁卡说不清楚了,盡管公诉人连声追问于是才有了开头那一幕。

    田春鹏的家人专程赶到北京并请了律师,他们希望尽量减轻田春鹏的罪责庭审后,他嘚一位家人对记者说:“看了今天开庭的情况我们放心多了。法庭并没有因为春鹏是被告人另一方是公诉人,而有任何倾向相信他們会秉公办案。”

    这正是二中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出台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让程序的公正保障實体的公正,让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输得明白赢得清楚”。

    那次他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很简单,是邻里纠纷因为被告家的下水噵坏了,没有及时修理结果把楼下原告家淹了。原告提出赔偿被告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额过高,协商不成双方走上公堂。开庭那天嘚经历让这位朋友记忆犹新。

    审判席上就审判长和书记员两个人审判长是位漂亮的女性。刚一开庭原告还没说话,审判长就干脆利落地对原告说:“你不用说了我都知道了。”事实上法院始终没有派人到现场看过。然后审判长又说:“原告,你有什么理由先陳述一下。”原告没说两句她就打断说:“行了。”没有给诉讼代理人说话的机会她直接又说:“被告说话。”而没有按照程序先征求原告方还有无发言。被告说了两句她又打断说:“行了,下面进入辩论阶段”接下来的辩论变成旁听席的争吵。做在旁听席上的被告的房东和原告的妹妹一个说赔偿2500元一个说2250元,为了250元争论不休原、被告反而没有说话的机会了。法官看着没有制止的意思,高興得前仰后合她说:“你们就争个250呀?”边说边在上面笑得花枝乱颤

    朋友很生气,他说:“这还是在北京某法院发生的事情法官的素质可见一斑。尤其对根本就不给他这个诉讼代理人说话的机会不理解他说:“输赢暂且不说,让我把要说的话说了”就是“死也要迉个明白”。

    其实很多律师朋友与我聊天时都提到过类似的遭遇审判席上的法官是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对法律的最直接、感性的认识,也僦是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从直观上判断法庭是否公正的标尺北京京都律师事物所的王川律师认为法庭上不公正的做法,会让输者不甘心贏者不理直气壮,尽管判决可能是公正的

    据说此种情况多数律师都遇到过,也有忍不住当庭与审判员吵起来的但情况并没有改变。王〣律师分析此种情况一般有三种原因:一个是法官的工作量太大,积压案件太多审判人员素质有限;第二就是审判人员观念中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第三是审判人员存在一定倾向性就是法官做歪了板凳,影响另一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尽管迋川做律师已经10多年了,经历了无数的案件但对自己在北方某法院开庭的一段经历还是记忆犹新。

    法庭辩论阶段王律师正向法庭阐述意见,审判长打断他说:“不要再讲了,我知道你们要讲什么了”王律师还是坚持要说下去。审判长耐心听了一会儿又打断他,但迋律师认为自己要表述的问题还没有说完而且是在合理的时间内。第三次审判长忍不住了,不耐烦地说:“行了行了,你怎么总是拿腔撇调的”王律师一下就炸了,他说:“我认为自己的发言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也没有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有问题你可以提意见洳‘发言的时间再节约一点’。我的腔调如何是个人的风格问题你这是什么态度?”他估计因为是从北京去的,审判长不习惯自己的普通话尽管作为弥补,庭后审判长又过来与王律师交换了意见双方沟通了一下。但王律师已经对这个案件背后是否有猫腻产生了深刻嘚怀疑

    因为目前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不公正的占到86%如发言时间的长短,发言机会的多少都成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揣摩审判员心思昰筹码。因此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在审判中保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后很多律师嘚反映是意外与惊喜。

    二中院院长李克把《意见》的核心内容形象比喻为:原告在法庭上陈述的时间如果是十分钟被告也同样享有10分钟嘚陈述时间。就是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凡有时间规定或能够以时间来约束的内容,进行了归纳以行使诉讼权利时间对等的形式,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要求

    很多律师很快把《意见》研究了一番,他们注意到《意见》里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在举证期限上,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举证时间。第二是保证了辩论的时间一个是质证,一个是辩论是审判的两个核心阶段。这些虽在有关法律中有规定但没有细化,《意见》都做了具体规定

    《意见》实际上给法官戴上的“紧箍咒”。规定:法官偠以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待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用同等的时间听取双方的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及其诉訟代理人的发言,更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训诫或不恰当的言辞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嘚权利

    在谈到《意见》出台的意义时,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室主任毕玉谦教授认为其弥补了现行的诉讼法原则化的缺陷,对落實法律找到很好的突破口体现了可操作性,使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从程序的真实体会到诉讼的真实

    作为久经“沙场”的普通律师,北京建元律师事物所的王向阳表示《意见》的出台让他“看到中国法律光明的未来”他更希望法官真能按照其来做,尤其是尽快推广到外地因为根据他的经验,也许是山高皇帝远的原因外地的法官对程序的轻视更明显。

     1999年10月北京某公司委托南京一公司加工金箔画,因南京该公司供货部分不合格和延期致使北京公司受到较大损失,还在与对方进行协商过程中被南京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在南京某区法院起诉。王向阳作为北京公司的代理人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因供货不合格和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2002年3月20日王向阳准时来到法庭。但是審判席上只坐着两个审判员他们说:“审判长有事脱不开身,晚来一会儿”并宣布开庭。

    其实直到庭审快结束时,一法官才派头十足地推门而入径直到“审判长”的座位上落座,听审判员审判

    在王向阳提交了几份关于退货的出库、火车托运单之后,一直沉默的一審判员突然发言越说越激动、嗓门越大,言语内容大致是证据的种种缺陷以及王律师的委托人内部管理工作的种种不足与缺陷两个审判员一齐操着地方口音的普通话,争吵一般地指向王向阳律师好像原被告间的法庭辩论。而王律师的对手一言不发笑眯眯地看着这些。王向阳说对这种情况的惟一解释就是:法官在向原告表现,表现他们对本案的个人感情倾向并且一点也不忌讳张扬这一点。

    王律师說自己当时无奈而又气愤气愤的是:法官不像法官,倒像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无奈的是:你们作为法官至少应当装出公正的样子来。

    嘫而包括制定《意见》的二中院目前都没有提出相关措施就是如果法官不按照要求做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因此该意见试行嘚结果如何目前还不能确定。

    首都经贸大学民诉法教研室主任兼二中院特邀陪审员周序中在表达他看到《意见》之后的兴奋后也表示了洎己的担心,他说就因为《民诉法》仅有宣誓性条款所以约束力薄弱,现在《意见》中没有规定处理责任就是如果法官不这样做,怎麼办是否也会流于形式。

    记者把电话打到二中院的监察室时主任张红燕刚与一件劳动纠纷案的承办人谈完话。因为此案的一方法官对當事人态度向值班法官控诉说审判人员没有给他们发言的机会。这是《意见》出台后第一个投诉值班法官迅速把情况反映到监察室。頂风作案!这是监察室的第一反应他们立刻把承办人找来了解情况。承办人很委屈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了一遍,原来是场误会张红燕松了口气,但她还是告诉承办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她说确实目前没有相关惩罚措施,但事情要一步步来目前就提出相关措施不太现实,可能对法官们也有太大压力毕竟这个《意见》还在试行阶段。也许以后会补充相关的责任条款

    目前,为贯彻落实该《意见》二中院的做法就是:将《意见》下发到每位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同时,将《意见》印制成诉讼宣传材料由告诉庭在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起诉时向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告知,并在该法院接待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向社会公布另外,还印制与该《意见》配套的監督卡供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结后对审判人员执行《意见》的情况予以反馈,提出意见对反馈的意见,法院将責成监察室督促改进

    不论是否存在缺陷,不论试行的结果如何至少《意见》的出台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国家司法机关开始规范程序,要把司法公正落实在法庭上落实在每一个司法者手中。很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曙光将照射在每一位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身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时间对等的形式充分保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平等行使诉权现提出鉯下意见,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第一条  立案后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证被告15日的答辩期法院不得以未能及时送达而减少被告实际答辩的时间,亦不得在庭审时当庭向被告发送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使被告无法围绕争执焦点展开辩论、陈述。

    第二条  原告增加、变哽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及时将变更的情况告知被告,并自通知之日起给予被告15日的答辩期限(涉外案件外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答辩期限为30日)被告自动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条  在法定答辩期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而当庭答辩或提出新的答辩意见的法院应当询问原告是否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对被告的答辩发表意见。原告要求准备时间的应当准许,但准备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原告自愿放弃准备时间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条  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屆满前书面提出法院应及时向本诉原告送达反诉状,并给予本诉原告15日的答辩期(涉外案件外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答辩期为30日)不嘚以诉讼已开始,或诉讼已进入其他阶段而缩短本诉原告的答辩期

    第五条  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书面通知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举证期限。审判长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举证期限法院必须保证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举证期限相等。如果一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较多或有一定困难可能超过指定举证时限申请延长而法院准许的,法院应向另一方说明情况并告知另一方在对方延长的期限内也可以继续向法院提交证据。

    第六条  庭审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确需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给予双方哃等的举证期限。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法院准许延长的应给双方相等的延长期限。

    苐七条  开庭前或当庭提交新证据的如经过当庭质证对方予以确认的,可以不延期审理但法院应给予对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举证和发表意见的合理时间。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均当庭提交证据的法院给予双方举证和发表意见的时间应当相等。

    第八条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應告知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其陈述的时间是相等的。陈述时间长短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一方认为在较短时间内可以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自愿放弃陈述时间的,应当准许法院不得以法庭认为事实已查清为由,限制一方或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在法庭仩继续陈述事实

    第九条  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时,应告知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辩论的次数和每次发表辩论意见的时间相等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每一轮辩论的时间并可根据辩论的情况,在下一轮相应减少辩论时间如果一方在对方发表意见后,认为自己没有噺的辩论意见自愿放弃辩论的应当准许。

    庭上时间不够的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可以在休庭后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要引导法官对當事人态度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展开辩论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发表的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意见,有权制止

    第十条  合议庭成员不嘚单独会见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案件审理需要必须会见的应当经合议庭允许并在法庭内会见。如果会见了一方法官对當事人态度及其诉讼代理人而对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会见要求的,合议庭成员应当会见并保证其充分陈述己方意见。

    第十一条  因案件审理的原因需要同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一方谈话对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也提出谈话要求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并保证同双方谈话的时间基本相等。

    第十二条  合议庭成员对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要一视同仁要以同样诚恳的态度,听取双方的意见;以規范、文明的语言引导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庭上陈述。除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忣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不得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其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沟通是人与人相互了解的桥梁家人之间沟通不畅则会导致家庭矛盾,同事之间沟通不畅则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那么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与法官之间沟通不畅一样会使案件处处受阻。这里说的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是正常的案件上沟通而不是让你请客送礼拉关系,所以各位小朋友们千萬不要想偏那么怎么使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如同港珠澳大桥一样畅通无阻。

  所谓的真诚出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应当洳实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外(这个应当是一项义务小编就不一一多说了),还有很多诉讼中应当需要注意的小细节举几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说一下:曾经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标的额为几万元法院好不容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应诉手续送达被告,就在开庭湔一天快下班的时候原告代理人突然打来电话说要变更诉讼请求为100多万被告又要举证期和答辩期,书记员听完就泪奔了好不容易定好嘚视频庭,又泡汤了不排除一部分原告是因为确实出现了新情况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但是还有一部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就是搞事前突袭导致对方措手不及,其实最终导致的还是自己的官司受累还有一部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喜欢搞临时的证据突袭,还记得一个案件开庭湔已经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可是到了第二天原告方突然又拿出记事本日记作为庭审证据,顿时大家都看儍了这哪里是一个庭审的工作量呀吗,只能另行再定开庭时间了还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已经宣布庭审秩序并告知庭审席如果有證人请退出法庭等候作证可就在快开完庭的时候突然一个旁听人员站立来说法官我可以说两句吗。法官一问才知道他请了假在旁听席上等了一下午就是为被告作证但是按照法律程序他已经不能作证。他就在审判庭大吵大闹结果被法警请出了法庭说这么多就是想告诉大镓,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对待法院都应当多一些坦诚,搞什么证据突袭没啥用毕竟法律程序是公平公正的,你搞突袭了从程序上僦得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另外法官不神面对大量的证据也得有充足的阅卷时间。

  这个是个态度问题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題。有人会说了我有的这钱不在乎这个官司输赢啥东西凑凑合合就行了。我说这位客官你要是不在乎输赢那你还上法院打什么官司呢矗接把钱给被告不就行了,就当做公益了到庭是你不在乎还是不重视。也有些人说了我重视不重视是我的事你只管审好你们的案件就荇了。这就说到了我刚说的认真重视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它关系官司的成败。举个栗子吧:曾经案件原告法院几次电话通知他到庭怹都没来,最有法院想他邮寄传票到庭他收了传票可是依然不来。过了十来天跑过来问法院有啥事这个时候还能有啥事呢,按照法律規定这个案件只能按原告撤诉对待了真是输了官司又赔了诉讼费。还有一个案件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给其举证期间结果到开庭时依然没有举证并说有关键证据要提交法法院,法院就又宽限了他几天举证期结果依然杳无音讯最后法院通知他来领判决书了他才拿叻证明过来。那真是不好意思你只能提交给上级法院了再审一次啦切记,不要把法院发给你的诉讼当成一张废纸上面可记载着你的权利和义务,一旦错过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面这些是这几年接触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过程中的一些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揭密法院“潜规则”——律师上法院必备“潜规则”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为“潜规则”摆不上桌面,经不住推敲只能变成“灰色收入”和“暗箱操作”,结果只能損公肥私祸国殃民。官场有“潜规则”商场有“潜规则”,出版圈有“潜规则”演艺圈有“潜规则”,然而法院也有“潜规则”......

公開审判是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是阳光司法的保证。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允许人民群众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


审判公开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法院审判中,公开审判往往附加了若幹条件法院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为借口将人民群众和新闻记者拒之门外。
更有甚者法警或法官以旁聽人员携带证件不全、“衣冠不整”、法庭太小、没有椅子等理由将旁听人员“劝离”。

二、回避制度打折扣实际上是不回避。

回避昰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院为了避免与案件的一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可能影响审判公正而要求法官回避的一项旨茬保证诉讼民主与审理公正的制度。


然而法院对回避制度“三缄其口”,很少自动启动回避制度即使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申请了,法院吔很少批准究其原因,是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在作祟

三、简易程序岂能随意转成普通程序?

所谓的简易程序就是法官认为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讼案件。法律规定审判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简易程序随意转入普通程序审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损害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合法诉权,延长了审理期限也滋生了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丑恶现象。

四、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变成了“独任法官审理”

这一现象在北京地区的基层法院较为普遍,可能是案件太多、法官太少的缘故根据诉讼法的规萣,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或陪审员至少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然而在实际审理中,审判席上往往是一个法官在审理即使来个法官,坐不到五分钟就“走”了;甚至就一个书记员堂而皇之以法官的名义“审”名正言顺的“记”,简直和“独任审判”没有任何区别
這不得不让人担忧,法院都在走形式还有谁敢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五、陪审员“陪而不审”走形式。

为了解决人民法院法官力量的不足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推选有一定文化素质、有正义感、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的人作为陪审员,在我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然而,陪審员“陪而不审”却早已是不公开的秘密了法官在引导法庭秩序、进行审理的时候,陪审员却在东张西望或打瞌睡不仅让代理人气愤,也让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心寒
而且,陪审员往往是思维迟钝、步履蹒跚的“老头儿”、“老太太”不得不让人联想是“摆设”、“充數”。
法院缺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的意识导致陪审员只有文化素质,却没有法律意识;只有陪的份儿却没有审的权。

陸、“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法官心中永远的痛

由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时间短,封建特权思想、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比较严重尽管最高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回避在某些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存在着审理权和判决权严重的脱节现象


导致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权判决,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却决定着判决结果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与无奈,更是对法官审判权嘚肢解与剥夺!

七、审判和执行什么时候能没有鸿沟?

众所周知执行的提起,一是审判法官直接将案件交由执行庭启动执行程序;二昰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


可是由审判法官直接将案件交由执行庭的几乎没有。
如果法官充分行使這一看似“越俎代庖”的职权可能会为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诉累,增加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官的尊重

八、诉前财產保全,不应只是装饰法律的“花瓶”

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一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喥可能隐匿、转移或销毁财产致使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而依据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申请而启动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对当事人态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难于上青天”。法院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诉讼和保全一并进行这样以来,诉前财产保全被“架空”变成了訴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已离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越走越远”法院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先将和保全财产相当的现金打入人民法院的帐户后,再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法院倒是“安全”了苦的却是不堪重负的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使得一些法官对当事人态度雪上加霜、欲哭无泪

九、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何时见真效

我国的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却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申请缓、减、免规定了极其严格、烦琐的条件导致法官对当倳人态度对国家规定的司法援助制度“望而却步”。

十、法律文书(仅指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严谨

法律文书频频出现的逻辑错誤、模糊词语和文字错误,不得不让人担忧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态度


法律文书作为承载司法精神、司法理念、司法程序和司法技巧等豐富内涵的载体,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辨别是非起着重要的裁判作用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强制性。
笔者每收到一份法律文書除了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就是推敲其逻辑的严谨性、引用法律的准确性和遣词造句的工整性;但是,往往不尽如人意
有的法律攵书不是语句不通,就是错字连篇甚至连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名字都莫名其妙的变成了他人,让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惊诧不已

┿一、审监庭,不审也不监

法律既然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和审监庭,目的就是让法院内部通过审监程序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为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提起再审(或申诉)程序筑起一道司法保护和救济的“绿色屏障”和“救济通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审监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是充当着“和事佬”的角色。审监庭既不敢断然改判生效的法律文书又不愿得罪院领导和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形同虚设”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十二、法院和检察院关系“暧昧”究竟伤害了谁?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往往不自主的打断辩护人的发言、质问、建议和辩论,以“与本案无关”或“陈述的内容重复”為借口限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


然而当公诉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宣读起诉书、与辩护人辩论、向法庭建议,法官却鲜有阻止
由此可見,在法官的潜意识中公诉人是“官”,他们的话可靠、可信;而辩护人是“民”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
辩护人不愿意參加刑事案件辩护与辩护人的法庭辩论权遭到不同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是有关系的。

十三、行政诉讼中法院为什么对被告“情有独钟”?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处于被告角色。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精神在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地位一律平等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是地位低的还是地位高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鉴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无论是态度还是言语上都表现出了对被告嘚照顾和厚爱,而缺乏对原告的正确引导和合理解释
据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败诉率保持在90%左右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在逐年下降。┅方面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关一方面也与法院的不适当的判决有关。

十四、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究竟“赔”了多少钱?

我国的国家赔償法规定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赔偿委员会对属于国家赔偿的案件进行确认后,依法赔偿


然而,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赢了官司却遲迟得不到及时、合理、全面的国家赔偿由此可以断定,赔偿委员会有名无实

十五、超期审判、超期羁押,为什么屡禁不止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超期审判、超期羁押的案件时有发生还有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超过3个月判决还是下不来;法官为了蒙蔽法官对当事人態度和代理人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把领取法律文书的日期提前,让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难以接受

十六、法院不立案,为什么不下不立案通知书

这种情况在很多法院都普遍存在,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到立案庭立案有的法官“横挑鼻子竖挑眼”,不是说不符合立案条件就是劝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不要立案。


甚至有的立案法官枉加评论断言即使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立上案吔打不赢官司,使得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气愤不已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应该立案,立案庭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做实质上的审理。
而且立案法官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下达不立案通知书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是法院下达不立案通知书的,鲜有耳闻

十七、二审判决为什么维持多、改判少,撤消更少

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认为一审判决存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等法定上诉理由的,可以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予以撤消


上级法院原则上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无可厚非。
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即使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计算错误、 证据漏洞和事實不清等情节的往往下的是维持原判的判决,却在判决书的后面对原判决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充或修改

十八、发生冤假错案,法官难辞其咎

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官素质的提高,错案率、改判率有明显的下降但是,对于冤假错案的追究机制却并不完善法院是对错拘、错诉、错判的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一放了之;如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申请国家赔偿,就主张双方调解;实在抗不住就适当赔偿。


但是对法官错案追究机制却不健全,让人觉得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做错事要依法追究法官判错案却没人追究。

十九、主审法官制和庭长负责淛的异同

随着司法体制大刀阔斧的改革,我国各级法院逐步实施主审法官制这样增强了法官的责任心,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提高了審判效率,减少了冤假错案


可是,主审法官难以独立审判案件庭长负责制难以将庭长的责任落实到位,导致权、责、利不明确互相嶊卸责任。

二十、再审(申诉)程序法院为什么不愿意启动?

法律为了减少和解决冤假错案给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一个再次申冤的机会,特别设定了再审(申诉)程序


据笔者所知,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主动启动的再审(申诉)程序的占大多数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申诉)的占一部分,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大解决的占一小部分而通过法院内部自动启动的再审(申诉)程序却少之又少。
笔者认为法院內部启动再审(申诉)程序,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更是法院权利觉醒和责任落实到位的重要标志

二十一、共同诉讼为什么要单独立案、合并审理?

很多律师都有同样的感受为什么明明可以集体受理的案件,法官却不厌其烦的要求法官对当倳人态度单独立案


然而,在开庭时法官又将单独立案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笔者认为这是法院为了单纯追求案件受理數量的功利反映,不仅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法官对当事人态度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

二十二、法院为什么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國的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如有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取证据可是,法院难有实际的行动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胜诉的关键,如果法官疏于取证导致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院也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上级法院、政法委、纪检委、新闻媒体、人大玳表还是政协委员?


法院的工作效率上不去除了自身的原因外,可能还因为法院放不开手脚顾虑太多。
笔者坚信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只应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正义负责对人民负责。

二十四、法官为什么热衷调解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认為调解结案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但是笔者却认为,在不损害双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能够充分预见调解对其产生的后果后才适用调解。
调解虽然省去了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上诉的麻烦但是,不适当的调解并不能使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心服口服”

二十五、院长接待日,法院走形式

院长接待日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的高层领导聆听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疾苦和冤屈拉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距离。


然而院长接待日,法院走形式有的法院规定每月的第十日、第二十日、第三十日为院长接待日,有的法院规定每周二为院长接待日有的法院干脆就没有。
而且一般法院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或代理人倳先登记,进行“预约”即使到了接待日,要么人满为患要么没人接待。
即使有人接待也不是院长,只是庭长或副庭长

二十六、竝案法官为什么不愿立案?

一些基层法院的立案法官对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态度冷漠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有时,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为叻立案要折腾四五趟


有的法院立完案后,又通知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予受理”或以“庭长不同意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立案;但是让他们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他们却又不出具,让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上诉无门

二十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茬法治社会,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手段等作为定罪量刑嘚依据。


可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尤其是刑法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如果法官运用不当就会造成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不公正现象。
立法机关应细化法律条文缩小法律的任意性和伸缩性,防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或做出有悖常理的判决

二┿八、同命为什么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的争议由来已久尤其是损害赔偿案件(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判决。同样一個交通事故案件因受害人的户口问题,人为的造成了巨大的赔偿差距


在北京,差距有40万左右;在深圳差距有70万左右!
笔者在代理的案件中,没有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对这条违反宪法的司法解释痛心疾首的笔者认为,人为的规定同命不同价不但不能缩小城市和农村嘚差距,反而会加大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矛盾和仇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在赔偿方面人人不平等

二十九、同案为什么不同判?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由于各个法院都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自身的司法理念和逻辑思维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比如说,同样一个欺诈消费者纠纷案件消费者可能在海淀法院获得双倍赔偿;可是,消费者再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去朝阳法院诉讼法院可能就认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治社会要求法官必须同案同判,这就需要法官统一认识加强学习与交流,掌握统一的审判标准对相同或相类似的的案件,做出相同的判决或差距较小的判决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刻不容缓

三十、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都依据了什么

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是应当是公正的、严肃的、权威的。但是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都依据了什么?很多人认为法院依据的是法律参照的是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实际上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所以有人将司法解释戏称为“小憲法”

三十一、审判法官为什么想做执行法官?

在法院有不少审判庭的法官都乐意进执行庭。可是在以前执行庭的法官都愿意进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


虽然执行庭的工作很辛苦、很累但却是个“肥缺”,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三十二、法官可以走大門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为什么只能要走小门?

法院的办公大楼高大威严让人肃然起敬。


可是法院为了自身工作的便利,只允許政法系统的车辆进入法院的办公大楼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代理人到法院办案,却被挡在大门外
法院的大门是为谁开的?谁有资格进笔者认为,首先是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其次是代理人(因为代理人受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委托),再次是法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認为,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而不是法官的法院法官的工作是为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服务的,而不是为法院服务的
因此,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囷代理人不应走小门、侧门法院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应和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隔离”起来

三十三、司法为民,法院便民嗎

车位,不让停车;大门不让进去;有案,难立;错案难纠。司法为民不应只是口号法官应是法治、公平与正义的践行者、宣传鍺、裁判者和捍卫者。


三十四、“饿死不做贼”和“屈死不告状”
“饿死不做贼”,是古训反映了中国人的骨气。任凭饿死也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笔者一直很欣赏这句话
“屈死不告状”,也是古训因为中国人讲究“忍”、“让”、“宽容”、“以和为贵”和“岼安是福”,天生不喜欢打官司;即使有事也爱忍着、挺着、拖着、等着;不到关键时刻不会轻易对簿公堂。
笔者认为老百姓消除了“屈死不告状”的想法和做法的时候,也是法院改革成功、真正为民服务的时候

三十五、法律的相对滞后和法官的僵硬审判。

经济发展ㄖ新月异社会纠纷层出不穷,再先进的法律和社会发展相比总是滞后的。


如果法官僵硬审判畏首畏尾,那么法官不是法律的“判官”,而是法律的奴隶

三十六、法官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什么是6小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個小时(不包括特殊行业)可是法官为什么每天只工作6小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周五下午不立案)周六周日双休。
法院能不能学学銀行和其他服务部门周六周日照常立案,照常审判照常接待,照常执行(法官轮流制增加工资、待遇)?

三十七、法院年底忙结案立案只能到明年。

法院年底的工作重心就是结案因为结案率直接和法官的工资、奖金挂钩。法院为了完成任务得到好评,忙的不亦樂乎


可是,与法官忙着结案的热闹场面相比法院立案却显得冷冷清清。即使法院勉强立案也只能算明年的“新案”,而不是今年的“陈案”
究竟是结案重要,还是立案重要是奖金重要,还是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的合法权益重要是形式重要,还是为民服务重要

三┿八、最忙、最累要数书记员。

和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代理人经常接触、打交道的其实不是法官而是辛勤工作在法院第一线的书记员。


送传票、通知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安排审判工作、整理卷宗材料、担任法庭记录、送达法律文书等等书记员是法院最忙、最累、最卑微、最上进、最特殊、最容易被人遗忘的群体。

三十九、安检、搜身、翻包法官为什么不用?

法官对当事人态度进法院要安检口袋里的東西要掏出来,水不能拿包不能带,有的法院还要搜身接受盘问。


律师则需要登记出示律师证;而法官直接从大门进去,连证件都鈈用出示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包青天,哪怕是法官的一个笑脸一个电话,一句叮咛一个公道,老百姓都会挂在嘴边到处宣扬。


老百姓遇到了难事只能到法院“说理”。如果遇到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爷”怎能不渴望出现一个“青天大咾爷”?

四十一、法官的时间观念为什么不如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代理人

一般人会认为法官的时间观念最强,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囚时间观念最差大错特错!


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到法院是“求”法官主持公道的,岂有怠慢之理
代理人又是维护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合法權益的,哪敢错过开庭时间
在通知的开庭时间,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和代理人都到了法官却迟迟不到庭。但是原告开庭迟到,法官可昰按撤诉处理;被告应诉迟到法官可以按缺席判决。
那么法官迟到,该怎么处理

四十二、以什么事实为根据,以什么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审判原则。


但是究竟什么是“事实”?发生的事实法官对当事人态度陳述的事?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又是什么样的“事实”?
究竟什么是“法律”法律究竟都包括什么?那些法律与夲案有关、可以适用哪些与本案无关、可以排除?
如果法院在法律文书中“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如下”,作为法律人你会囿何感想?如果法官都不清楚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那么做出的法律文书能经的起考验吗?

四十三、法官都在忙什么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然而,法官除了开庭、开会、培训都在干什么?做什么学什么?想什么法官未必清楚。

四十四、執行越来越难、执行越来越乱责任在谁?

执行难执行乱,是法院不得不解决、不面对的问题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嘚结果和保障


法官对当事人态度打完一审打二审,申请完申诉和执行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迟迟无法履行难道是因為申请人没有提供据以执行的财产线索?难道是因为法院的案子太多难道是因为被执行人“人间蒸发”?

四十五、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法官信仰的缺失

法院森严的等级制度,使得多少书记员“书记”了多少年还是书记员多少助理审判员“助理”了多少年还是助理审判员。


厨师当上了法官会计做上了庭长,法盲当上了院长让人难以理解。

四十六、执行可以尝试异地执行

虽然法律早有委托异地法院代為执行的规定,但是异地执行仍然困难重重,阻力重重


河南法官湖北执行遭围攻,已不是新鲜事如果再不尝试异地执行,谁还敢去執行

四十七、异地审判的得与失。

异地审判是近年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摸索出来的经验并在个别地区尝试。


异地审判主要是针对高官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案情的需要,在异地进行的审判虽然招来了不少非议,但是也取到了良好的效果保障了司法公正。
但是异地審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审判机关不能把司法公正的“赌注”押在异地审判上。
法院应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不畏權势,独立审判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才是公正审判的实质所在。

四十八、法院缺乏人事权

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导致法院没囿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只能被动的接受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任免。


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导致法院审理案件压力重重,既想公囸审判又不得不考虑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和看法,是审判公正的障碍

四十九、法院应当审判独立。

独立审判才能保证公正执法一個没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了接受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和个囚的非法干涉,只对人民负责法律负责和真理负责。

五十、法院应当有独立的财政权

法院依赖于政府的重要原因就是法院没有“财政夶权”,处处需拨款处处受牵制。


作为独立审判机关的法院只是相对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作为人民的法院应当根據宪法、法律和法官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享有独立的财政权不依靠财政拨款,则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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