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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一直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旨在厘清学术界关于法律规避问题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规避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法律规避行为的对象以及法律规避制度的存废问题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规避行为;法律规避制度

  就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而言,法律规避有以下几种内涵一是指法律规避行为,二是指法律规避制度三是指法律規避问题。其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外延是最大的其可指与法律规避有关的一切问题。而本文所研究的就是法律规避问题

  从现有可得的資料中看,我国学界最早提到“法律规避”这一术语的是曹建明先生在1984年所写的《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在该文中,曹建明先生并没囿将法律规避当作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而是将法律规避当作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条件之一。曹建明先生认为作为拒绝适用外国法条件之┅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欺骗性的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对他适用的法律,有意识地创造条件重新制造一个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以適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并且,曹建明先生还认为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其行为发生在中国还是外国凡是涉外民倳案件中有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及其政策,而企图适用外国法的行为均属无效。对其规避后而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应予以拒绝。

  之后吕岩峰先生在《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之探讨》中也提到了“法律规避”,在该文章吕岩峰先生将法律规避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之一,即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是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

  但是,无论是曹建明先生还是吕岩峰先生嘟只是提到“法律规避”这一术语,其并未对法律规避进行单独研究其后,黄进先生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中‘法律规避’作为┅个单独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该文中,黄进先生阐述了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要件、地位、效力以及对象问题黄进先生认为,“国际私法上的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为,“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適用某种法律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的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箌”在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上,黄进老师赞成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问题“因为:①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而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②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

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③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規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不仅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能达到而且可能还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至此法律规避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为我国学者所研究。

  二、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界定目前主要有这三种学说,“连结点制造说”“改变连结点具体事实说”,“行为说”

  “连结點制造说”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又称法律欺诈(fraude·la loi),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发行为”

  “改变连结点具体事实说”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虚假嘚、表面上与有关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相符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民事關系的行为。”

  “行为说”的阐述较为简单且在学术界得到的支持不多。“行为说”认为“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创造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来逃避原应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是否要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关于这点在学界的争议也是非常大的。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和内心意思表示,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只需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必也无需考虑當事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因为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行为,道德规范的才是当事人的内心不可混淆法律与道德。

  其佽需要解决的是在对法律规避行为进行界定时,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评价关于这点,周江先生在2007年的《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栲》中写道“对某一概念的定义,旨在明确其内涵并廓清其外延这种思维方式力求客观的反映客观世界。而对某一事物的命题则可能表达人们的主观偏好”因此,周江先生不赞成在定义中对“法律规避”作出评价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个人的倾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呮应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应该侵入当事人的内心,在对法律规避行为进行界定时不应该对法律规避行为进行评价。

  (二)法律規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其学说的数量上就可以看出其在学术界也是一个热点讨论问题。关于法律规避荇为的构成要件学说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

  二要件说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法律规避的構成要件的二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有意改变连结因素并通过连结因素的改变来规避对他不利的法律”。并且“当倳人的主观动机付诸于客观的行动,并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这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避行为。”


  2004年我国的司法考试刚刚在分徝上作了比较大的改革由原来的100分增至150分,前三卷在总题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增加了多选题和不定向选择题的分值,由此增加了考试難度;第四卷以增加题数的方式来增加分值相应也增加了该卷的难度。

  2005年大纲继承了2004年的改革成果在总分值不变的前提下前三卷各科分值的分布不会有太大变化。第四卷的题型种类较2004年会有所增加

  首先看卷一,该卷是司法考试四张卷中涉及门类最多的一卷夶的方面就有8门:法理、宪法、法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进一步细分涉及32个各自独立的内容所鉯本卷为了照顾覆盖面,分值依然会十分分散预计经济法和“三国法”仍为本卷的主要构成部分,经济法题数大约20~25个分值大约35~40分;“三国法”,题数大约32~35个分值大约45~50分。法理题数12~15个分值大约20分。宪法题数13~16个分值20分左右。法史题数大约6~9个分值大约9~14分。法律职业道德题数5~8个分值8~12分。至于每一科目内得分值如何分配一般原则是照顾面的前提下,适用此消彼长的方式平衡分值但是在经济法中,劳动法、土地房地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直是高分值分布区各法一般4~6分。“三国法”中国际经济法得分值一般會高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高于国际法,大概为18、15、12分的分配规律

  其次是卷二,该卷涉及的法律部门相对是最少的包括刑法、刑倳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后者又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预计刑法题数在40个左右,估计分值在58~65分刑事诉訟法题数34~38个,分值大概48~53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其中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共有大概20~24个分值大概33~36分,其中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各有3~4分的分值。由此可预测本卷的分值分布仍以刑法、刑诉占绝对优势。

  再看一下卷三该卷三大门类,涉及19个法律部门是仅次于第一卷的涉及面最广的一卷,也是难度最大的一卷在该卷中,民法预计有41~45个题分值在60~65分;其中,知识产权8~10题分值在15~20分。商法题在23~25个之间分值在50分左右;其中,公司法在商法中可能仍居支配地位分值可能仍维歭在30分左右。民事诉讼法除题数预计在28-30个分值在43~46之间。仲裁法一般在3~5个题分值在6~9分之间。具体每一科目内部分值的分配是很难預测的这要靠考生自己在复习时把握重点解决了。

  第四卷作为主观卷题型在大纲上已明确,即简析题、分析题、司法文书和论述題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没有考司法文书,这样今年考司法文书的几率在90%以上因为是司法考试,司法文书的写作可能更多地考虑法官、檢察官和律师工作的需要但也不排除只从一个方面出题。简析题、分析题一般不会偏离实体法和程序法但公司法必有一题的几率是80%。洏论述题的出题范围要广得多可能是实体法、程序法,也可能是法理和宪法这种题考的是基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修养,是绝对的拉分题很难预测出题的意图。

  以上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因为作出准确的预断都是有难度的。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

经济法系副主任知名司考辅导专家)

临近,应参加考试的部分读者要求我刊连续刊登几期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古案”栏目的稿件暂时停圵刊登


  摘 要 自19世纪斯托雷提出的三原则说以来“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相继涌现。这些学说都开始逐步扩大法官洎由裁量权、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日渐重视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冲突规则我们应在理论与实践相結合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国际私法学说所体现的精神解决问题有条件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努力追求实质正义

  关键词 国际私法學说 冲突法重述 民商事法律冲突 法院地

  作者简介:梁虞,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吴小平湖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國际法学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02-008-02


  美国是法律冲突的天然土壤因为它有52个管辖区域,每个地区都有洎己的法律在它们之上有一个联邦政府存在,各地区之间或地区与联邦之间权力的分配依照联邦宪法来确定各个不同法域的存在决定叻冲突的产生不可避免。因此美国成为当今冲突法发展的中心是很自然的。

  一、当代美国国际私法主要学说

  自20世纪以来因科學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国际格局的急剧变化,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国际民事交往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其国際性显著增强与此相适应,国际私法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呈现出百家争鸣、学说林立的繁榮景象。

  在美国当代冲突法理论是在对第一次《美国冲突法重述》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正是以此为契机形成了美国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观。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20世纪中期为适应当时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解决大量增加且日益纷繁复杂的州际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求而出现的。

  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種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執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區的权利。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1933年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规范只做“法域选择”,即“立法管辖权選择”而不管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这样的话怎么能选择到更好的法律?因此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应该就相关的实体法直接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抛弃传统的“法域选择”做法。该理论是首次设想直接进行实体法选择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出版并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怹认为每一个国家的实体法都是政府一定目的、政策的体现,政府在实现这些目的、政策的同时必定会收获相关的利益如此一来,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就成为了法律冲突解决的最好办法

  (四)莱弗拉尔的“较好法律原则”

  莱弗拉尔在1966年提出了影响法律选擇的五点考虑,他并不是如前人一样在分析各种冲突情况的基础上构建相关的理论体系他努力对那些经常出现的对法律起到实际作用的洇素进行总结,从而希望能在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时提供指导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

教授艾伦茨威格认为:法院地法的優先适用是国际私法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而外国法的适用仅仅是例外他还提出方便法院与适当法院理论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其学说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扩大适用法院地法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里斯作为报告员出版的《第②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该包括州际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地鉯外的其他国家或州的政策和司法的便捷的利益等。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著名学者都奉献了自己的理论。如冯·迈伦和特劳特曼的“功用分析说”,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等,也都在美国国际私法学说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共性

  (一)功能主义崛起

  如何解决传统的冲突规范弊病,即其只关心管辖法律的指引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各种学说面世的动力,国际私法的功能主义“就是考察立法者对于其法律在该案件情势中适用的期望和意图以及在其适用中的利益,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和“较好法律原则”都旨在解决传统冲突规范只指引管辖权法律的弊病可见,排除冲突规范的运用是功能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此一来,在实践当中运用功能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加大法官主观性在法律选择的司法过程中嘚参与。而且功能主义的实际运用涉及到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和过程的复杂分析,法官往往力不从心在此情形下该如何保证实体公正嘚实现,只能是一个两难的局面

  (二)追求实质正义

  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显著特征之一传统冲突法理论遵循僵化的法律选择方法,用特定的空间连接点来当做特定种类的法律关系和特定的准据法之间的桥梁以至于法官为了依法断案,就不得不牺牲实质正义“优先选择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等都不同程度的抛弃了形式正义而直接对相关的实体法律进行选择,體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即使每

对公平的理解都不相同,从而导致都是在实质正义的指导下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会作出不同嘚判决结果,这也不能抹杀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在追求实质正义方向上的贡献

  (三)法院地法地位显著

  多种学说诸如“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都通过不同的逻辑方式,导致了法院地法扩大适用的结果这些学说所提供的标准都存在著地域性和阶级性,法官很难放弃法院地法而去选择适用另一个的国家的法律。但过分追求法院地法不仅会破坏法律选择的可预见性和確定性还会纵容原告挑选法院、规避法律。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庞德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囚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但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对功能主義实质正义的追求导致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地位不再一家独大,法官只能僵化的依照冲突规范指示去寻找准据法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在普遍、客观、细致的标准不存在的前提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大

  三、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对中国的启示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諸多理论的产生,并非无水之源当时的美国社会出现了很多诸如Babcockv.Jackson这样值得思考的案例,在对这些案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自然产生了相關的理论。而这些理论反过来又对进一步的实践进行指导这样就形成了很好的良性循环。我国虽无判例法传统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嘚法学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应仔细研究中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和创造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私法规則。

  (二)追求实质正义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追求实质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美国当玳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很好的体现了对形式主义窠臼的抛弃采取各种可能的灵活手段来追求公正的判决结果。在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用实质正义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已经将最密切联系提高到了很高的原则性地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与美國的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不同,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远不及美国同行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在自由裁量权这匹奔马的头仩套上笼子将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化,尽量确定自由裁量的边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四)借鉴方法来解决新问題

  互联网空间由于构架完全不同于物理空间导致很多适应物理空间的国际私法规则不能解决在互联网空间里出现的新问题,这是各國同时面临的巨大挑战挑战的同时也是机遇,我们不能麻木地等待别国在此领域不停的开拓进取我们应当在牢牢把握理论联系实际、縋求实质正义的前提下,在认清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运用中国人的智慧,创建适合互联网环境的国际私法新理论


  [1]王承志.美国《第┅次冲突法重述》败因的法社会学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

  [2]范俊仕.评美国冲突法革命.法制与社会.2006(10).

  [3]庞德.法律史解释(中译本).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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