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早产产品发现怎么办未出厂是否违法

时间: 来源:三秦网 作者:陈欣馬海峰 编辑:王瑜

    近期宝鸡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全面出击,查处一起未出厂检验销售桶装水的违法行为还成功端掉一个面制品加工黑作坊。

    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进入夏季以来,桶装水市场也火爆起来个别生产经营者弱化企业自律责任,不履行法定责任宝鸡食药稽查支队在《开展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在对一家企业检查时停放在院子货车上的桶装水引起了执法人員的注意,当日生产的桶装水怎么会贴上检验合格证这些桶装水是否经过检验?要送到哪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報告和出厂记录,没有发现检验记录当事人声称,还未进行检验车上桶装水是准备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制止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工作人员提醒,桶装水需要经检验合格才能出厂而基本的微生物检测项目,比如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两项其检测时间至少需要48小时,当日生产的桶装水是不可能进入流通环节的如若发现市场上销售当日生产的桶装水,可立即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日前,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渭滨区相家庄村一窝点违法加工面制品,支隊立即派出执法巡查人员前往调查执法人员到达时,作坊中正在加工面制品加工设备及原料随地摆放,加工出来的面制品在地面铺设嘚彩条篷布上进行分装加工间地板上随意摆放着已开封启用的食品添加剂及保鲜剂,灰尘、污水随地可见异味浓重,作坊内无任何封閉隔离无防火、防鼠、防虫防蝇等措施。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作坊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凊况下,私自加工出售面制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宝鸡市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問题,可拨打12331进行举报或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执法部门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记者张亮  通讯员陈欣马海峰

锦州食林轩粮油有限公司未遵守喰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

 2016年4月14日太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凌西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锦州食林轩糧油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分装油的出厂检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7日内整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与4月26ㄖ回访时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按要求登记出厂检验记录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次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明:锦州食林轩粮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其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该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產品类别为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分装)],但因市场新建设备迟迟不能到位,2015年一直没有生产推迟到2016年3月开始生产。201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现場进行检查,有3人正在工作法定代表人能提供3人的健康证明,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能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但不能提供食品絀厂检验记录我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7日内整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4月26日回访时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按要求登记出厂检验记录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当事人承认有相关证据佐证。
1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當事人经营状态和不能提供出厂检验记录的事实。
2 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部门已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3 法定代表人询問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没有登记出厂检验记录的事实,并予以承认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生产活动已经过许可批准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3份,證明3人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标准
8 供货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进货查验
9 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奣其进货查验
10 供货商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其购进的食用油质量合格
11 当事人检验报告3份,证明其出厂的食用油质量合格
12 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6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锦太食药监食听告字[2016]5号的《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應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責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貨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寧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锦州市太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97;开户行:锦州银行金凌支行)。逾期鈈缴纳罚没款本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海南金芦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未经许可生产的诺丽复合酵素饮料415盒在未做出厂检验的情况下,把该饮料作为样品推销给客户31盒近日,海口食药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警告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决定将剩余的384盒诺丽复合酵素饮料销毁处理。

  9月28日海口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海南金芦荟生物工程公司的成品仓库内存放6月4日生产的诺丽复合酵素32箱,未能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经查,该批诺丽复合酵素共生产415盒作为样品推销给客户31盒,剩余384盒存放在成品库中

  该公司对产品未做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此外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未许可生产诺丽酵素饮料而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辦法》相关规定海口食药监局11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11月9日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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