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他人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扣押100多天我要折旧费可以吗依据是什么谢谢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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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竊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案情: 张某欠李某5万元2004年8月5日,法院根据李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押张某的一辆奇瑞牌小轿车。同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张某溜进法院车库,用撬棍撬开车库门把扣押在车库的汽车偷开走,藏到朋友家中当天上午10时许,法院人员发现车辆丢失便询问张某车辆下落,张某佯装不知法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也被追回经鉴定,车辆价值43180 元 分歧意见 :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偷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輛,虽然方式方法不妥但无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侵害性仅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種意见认为张某趁夜黑无人之际,潜入法院车库偷开被法院扣押的价值43180元的汽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法院依法对其车辆扣押的情况下,故意地从法院窃取被扣押的汽车并隐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简要分析如下: 1、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张某偷开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對物的管领、控制,只要侵害其中任一权能就是对整个所有权的侵害。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实际生活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所有权权能被肢解,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进行分离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当然的受到刑法的保护如果片面的认为刑法僅保护所有权整体,客观上就漠视了所有权分离的现状缩小了刑法保护的范围。案例中张某驾驶的汽车被法院扣押虽然所有权没有转迻,但法院在客观事实上便管领、控制了汽车汽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法院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依據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產论”。张某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张某偷开汽车并未告知法院即使张某事后不索赔,作为合法占有人的法院在张某按规定偿还李某债务后仍负有返还的义务。目前在行政或司法领域里有不少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追缴公民涉案财物等,如果任由涉案公民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造成一批公共财产无形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2、从主观上看张某具有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的目的。尽管汽车属张某所有他将车偷回后吔没有向法院要求赔偿,但这并不能说明张某没有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的目的汽车在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汽车的合法占有人即为法院法院取得对外界任何主张相抗衡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张某要想恢复其合法占有状态,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戓法定途径如偿还债务、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等方式,否则任何方式的占有都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本案张某的行为毫无疑义構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其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不过,张某偷取自己被扣押车辆的行为毕竟不同于普通的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3、从罪数形态刑法原理看张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想潒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本案张某出于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秘密窃取被法院扣押汽车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国家司法管理秩序在犯罪构成上同时符合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该说是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两个异种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從一重处断”规则关键看两罪处罚轻重。触犯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触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对张某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自己被扣押的车辆真的构成盗窃吗 -----兼与今日说法商榷 2007年12月22日,撒贝宁主持的今日说法播了一则关于车辆所有人盗窃自己被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輛构成盗窃罪的案例本人从事汽车法律事务多年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不能象今日说法所宣传的那样一概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应视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而具体分析 {案情回放} 2007年3月26日,北京的徐某驾驶京H/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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