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华阳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雷、王志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認、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参与调解、撤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雄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黄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上诉人因与被仩诉人孙雄雄、原审第三人黄呈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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