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庆营与刘海兵、陈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端木庆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刘海兵,男****姩**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绍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端木庆营与被告刘海兵、陈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端朩庆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兵、陈绍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端木庆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端木庆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端木庆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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