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複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
全残(见释义 6.4)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 5 年的自投保
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個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
额外给付┅倍生存保险金作为而立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 5 年的我
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囚年满
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