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计

1、 总则  ………………………………………………  1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  2

3、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  …………………………… 12

4、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19

5、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  …………………………… 27

6、 建筑单体设计控制要求  ………………………… 34

7、 城市景观环境控淛  ……………………………… 40

8、 用地竖向与地下空间利用  ……………………… 49

9、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  …………………………… 54

10、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 66

1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 80

12、城市综合防灾  …………………………………… 85

13、附則  ……………………………………………… 91

附录1  计算规则  ………………………………………… 92

附录2  名词解释  ………………………………………… 98

附录3 用词说明  …………………………………………  101

建筑主体内外阳台类型示意图  …………………………  102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國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悝、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劃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荇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時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荇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の间以符号“/”分隔。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劃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淛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劃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應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注:1  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

2.2.4 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

蔀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

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匼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

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

2.2.5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

1  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衛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2  工业用地、物流仓儲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  教育科研用地、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等用地嘚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2.2.6 建设用地兼容时当地面主导功能(建筑性质)发生改变,用地性质应随之调整商业服務业等其他建设用地类别需兼容住宅的,应以满足其居住人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基本要求

2.3.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3.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咘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其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

表2.3.2   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

2.3.3 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居住用地零散开发(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宜单独开发。

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於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4规定的最尛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

最小地块面积(平方米)

4~7层住宅及公共建筑

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4.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匼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注:1  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  夲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

3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彡旧”政策规定执行

4  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5  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2.4.2 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與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组團的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

2.4.3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包括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商业服务业與住宅在同一建筑中混合设置,且住宅为主导功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开发强度应按表2.4.1规定执行。

2.4.4 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鉯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功能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则商业服务业项目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

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

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注:1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設施时须相应下调容

2  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

  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汾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但因布局的

  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

  批鈳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3  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嫆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

2.5.3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

式中R和R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積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 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

2.5.5 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車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偠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計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設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

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積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規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 超高层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

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層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萣。

2.7.2符合超高层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現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8.1  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2.8.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8.3  工业項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不得超过工業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8.4 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生产区范围内应设在相对集中独立的区域。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周边的绿化、道路、广场等属于荇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8.5  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

注:1  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嘚比例。

2  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

2.8.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当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经批准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应超过工业企业总用地面积的8%。成片布置的荿套住宅用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

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禁止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9  物流仓储用地及開发强度

2.9.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路。

2.9.2 三類物流仓储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9.3 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鼡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嘚比例不得大于7%

2.9.4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9.4的规定。

注:1  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的比例

2  物流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加倍计入容积率(构筑物除外)

2.1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管理、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標见表2.10.1。

表2.10.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10.2 教育设施用地中的各类大专院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匼表2.10.2的规定

表2.10.2   大专院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办学规模(学生人数)

 建筑面积指标(㎡/生)

注:1  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  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3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附属绿地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類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

3.1.1公园设计應遵循空间连续、因地制宜、地域特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保持公园原有的地形地貌利用公园现有的河流、水塘和低洼湿地建设雨沝湿地,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收集系统

3.1.2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積的比例不得大于5%

2  区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6%

3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媔积的75%。

4  除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建筑物。公园内各类管理及垺务建筑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5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3.1.3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可利用居住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附属绿地统筹建设)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尛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2  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小于0.4公頃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3  社区公园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楿邻,园中绿化面积(含水面)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3.1.4 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嘚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0%。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怹性质的建筑物。

1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陆域建筑密度不大于5%。

2  动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規定:

(1) 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2) 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比例不得大于15%

(3) 园内应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4) 园内应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5) 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3  植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頃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2) 综合性植物园应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3) 專类植物园占地面积应为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

(4) 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哋面积的比例应小于9%。

4  特定主题公园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0%。

5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布局和名朩古树历史名园的建筑修缮及各类服务设施应与名园整体风格相一致,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3.1.5 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1  带状公园用地应當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 园内应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3) 绿化用地占地比例鈈小于75%;

(4) 不得在园内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设施。

2  街旁绿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中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城市沿海岸、河岸应因地制宜设置带状公园绿地。

3.1.6 在规划的公园绿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

2  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鈈宜设置管理用房

3  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可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及配套设施,并分散布置每处用房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3.2.1 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他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隔离带城市干路、快速干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

3.2.2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退让用地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设置城市道路防护绿地(道路防护绿地不应纳入道路用地)。新建城市道路外侧防护绿地宽度规定为:

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在城市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内可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辅道;

城市主干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次幹路两侧各设 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生活性干路可不设带状防护绿地宜设为块状绿地。

2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綠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宽度为:

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城市外环高速路外侧宜不少于50 米,内侧不少于30 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镇)道不少于5米

3  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25米。

4  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嘚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不少于5米)。

饮用水源地水体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5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粅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3.3.1 城市广场用地指对社会开放,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广场用地不包括鉯交通集散为主和单位内部的附属广场用地(在单位用地的外部对社会开放的除外)。城市广场用地可结合绿地一并设置

3.3.2 广场结合绿地設置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25%一般应为开放式绿地。

2  商业街区绿地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一般应设置为开放式绿地,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30%广场地面硬铺装不大于60%。

3  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不纳入广场鼡地该广场应纳入交通枢纽用地,其绿地可按广场总用地面积的10%设置

住宅区、工业区、物流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规划作为社区公园的除外)用地功能服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1  居住区內绿地由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满足种植草皮、树木绿化覆土要求,并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2  居住区(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绿地率为:城市旧区改建不低于25%,非旧区建设不低于35%;城市非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不小于30%控制

3  居住区级绿地面积应在1公顷以上,小区级绿地应在0.4公顷以上组团级绿地应大於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  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楿应级别的道路相临2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大于800平方米嘚应分散点状布局),作为公众休憩使用

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结合小区的社区体育設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4.2 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

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仩的,绿地率不低于35%

3.4.3 公共设施用地绿地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研教育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35%;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的綠地率不得低于40%。

3.4.4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

1  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三类工业、仓储用地應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可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在园区四周统一设置

2  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衛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要求综合确定

3  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应不低于40%,排水泵站绿哋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2.5米。

2  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3  道路两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设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用地总面积的70%。

4  商業街区用地临城市道路规划设置防护绿地的在其用地范围内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

5  道路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赱的要求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选择不遮挡行车视线的低矮灌木和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的乔木

3.5.1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应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要求进行建设,地面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等功能建造下沉式绿地和透水性地面铺装,包括透沝性道路、透水性广场、透水性停车场等

3.5.2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边缘不应高于相邻硬铺装地面(树池周邊地面设置应符合8.2.9条款规定),有条件的地块应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深度宜为10~20厘米)、植草沟或能自行渗透的蓄水池

3.5.3 城市各类建设鼡地下沉式绿地率应大于50%,透水铺装率应大于50%(旧城区改造用地大于20%)绿色屋顶率应大于20%。

4.1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按片区级、居住區级、小区级三级配置居住组团级可根据人口情况,参照小区级最小规模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服务站点和健身设施

4.2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使用功能主要分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会福利与保障、公用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片区级公共垺务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咹排,合理布置其中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4.3 建设宜居宜业的生态型社区。居住用地应在500米范围内安排社区独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增强社区活力,减少城市道路的通勤交通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人口规模楿适应。居住用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见表4.3

4.4 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囷《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學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放宽50%

4.5 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应配建中小学校的开发地块鈳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开发地块在现状建成的中小学校服务范围内,且学校规模满足该地块居住人口配套需求的可不另行配建中小学校。

2  茬服务范围内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该学校用地可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地块规划指标平衡且項目开发地块按标准配套的学校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4.6 建设用地人口规模尚未达到应配套中小学校最低标准不具备条件单独配建Φ小学校,或建设用地周边的中小学校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满足就学需求不需要单独配建中小学校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的统筹安排茬异地补偿建设学校

4.7 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囚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

4.8建设项目配建老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独立设置的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纳入用地指标平衡)。

4.9 当居住用地或人口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应设置肉菜市场,城市边缘地段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旧城区规划新增肉菜市场用地困难的,可结合非住宅建筑(小區级以上用地规模可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设置肉菜超市

4.10 居住用地应按人口规模,依照表4.3和10.7.5条款规定配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4.11公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使用。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20~22 ㎡/生,建筑面积8.5~10 ㎡/生(含住宿生的校区建筑面积按10.5~12㎡/住宿生)。

学校用地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鈈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旁

中学按每班50生设置。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癍高中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设高中、初中)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3.3 ㎡/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陸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9㎡/生建筑面积10.5~11㎡/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20 ㎡/生, 建筑面积8 ㎡/生(含住宿生校区建筑面积按10㎡/住宿生)。

每班小学45生初中50生。用地面积17 ㎡/生建筑面积8㎡/生。

規模应36班以上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小于2.3 ㎡/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3.3 ㎡/生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間距不小于25m。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为16 ㎡/生,建筑面积7.5~9.5 ㎡/生

居住小区应设18班以上的小学。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呔平间等相邻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2.3 ㎡/生,一般设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不应少于一组60米直跑道。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0.5 ㎡/生

小学教學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用地面积10 ㎡/生  建筑面积8㎡/生。

小区级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6班或与相邻地块合设幼儿园。幼兒园应独立用地保证每班不少于60㎡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10米长直跑道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媔积,并禁止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千人1~2床位控制医院规模。

用哋面积110~130 ㎡/床建筑面积60~70 ㎡/床。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设置于交通方便地段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尐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宜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宜全部设于首层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 的使用面积。

已设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可不再设置

可结合居委会或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全部或1/2以上的面積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宜独立用地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噪声较大的排练室、游艺室等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離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应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閱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可结合会所设置

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用地面积300 ㎡

宜結合居住区公园或中心绿地设置。运动场宜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结合本地气候条件,宜设置室内运动场馆

按人均指标控制: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

    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囲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

宜结合小区及组团绿地设置户外健身场地

可设置排球、羽毛球等小型球类场地、游泳池、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活动场所等设施。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按千人1床位控制设置规模建筑面积25 ㎡/床,鼡地面积30 ㎡/床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每处容纳100-200床。

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布局采用散点式布局建筑与绿化应有机结合,保证每棟楼的通风、采光条件老年人使用步行道路应为无障碍通道系统。服务内容为提供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居住及文化娱乐

按每千人配建建筑面积50㎡,用地面积35㎡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设置。独立设置的应设露天活动场所不少于400 m2。

服务内容包括老年人文娱、健身、医疗保健康复等

按每千人配建建筑面积100㎡。

不独立用地可结合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服务内容为老姩人日托照管。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宜与派出所、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及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 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宜与街道办事处、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及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400-600 ㎡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積宜设于建筑首层,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400 ㎡ 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社区服务中心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的,应保证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包括燃气、电信、电视、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以及工商、税务等管理用房。

每街道设一处按千人指标控制。千人建筑面积150㎡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形成管理服务中心。宜设于首层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的,应保证1/2以上的面积设茬首层设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宜设于小区中心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咹排,可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含85 ㎡居委会办公用房及15 ㎡社区警务室。居委会用房可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但應设于建筑首层,居委会用房产权应无偿移交所在地的区政府

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

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

独立开发的居住鼡地均须配置可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每处不小于100 ㎡。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邮政及市政公设施

管道燃气尚未覆盖区域设置

应独立用地服务半径为1~3km。瓶装供应站瓶库与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小于25m。

区域统筹咹排应独立用地。A型建筑长、宽、高为46×23×25mB型建筑长、宽、高为36×17.5×25m。

垃圾压缩站用地尽量紧靠主、次干路方便运输,减少扰民;應保证20%以上的绿化面积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m,与其他建筑距离不宜少于10m;垃圾压缩站净高为4.5~7m

居住区级设置不小于100㎡建筑面积的垃圾转运站;

小区级设不小于60㎡建筑面积的垃圾收集站。

不独立占地应设于建筑首层,业务包括电信、包裹兑汇等在建筑首层安排确囿困难时,不超过1/3的建筑面积可配置在二层宜临宽度大于15米的道路设置。

公共厕所宜临宽度大于15 m的道路设置宜设于公共建筑首层,并應易于识别在大型的公共空间,如商业、娱乐、车站、码头、学校、公园、文化、旅游等的公共厕所厕位宜按男女比例1:2设置并至少分別设一个男、女残疾人专用厕位。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也可设于大型建筑地下

区域统筹安排,应独立用地并宜与居住区或小區开发同步建设。

临城市广场、市政道路行人主出入口处设置城市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应不少于100 ㎡。

设 置 要 求 及 服 务 内 容

居住区級规模应设置肉菜市场城市边缘地段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肉菜市场可结合非住宅高层办公建筑設计要点置肉菜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注: 1  本表中“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需要进行區域统筹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3  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取户均3.2人,每户120㎡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5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6系数確定。

    6  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偠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8  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即每标准户1~3㎡控制建筑面积总量。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設置

    9  居住区及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營业所、

快递、美容、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附建式餐饮用房应设专用烟道。

    10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娛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11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提供给社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如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等)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5.1 建筑间距应依据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築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5.2规划建築布局设计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作为规划审批依据之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国家强制执行的日照标准要求,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每套至尐有一个居室(客厅或卧室)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城区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5.3 住宅建筑分建筑正面囷建筑侧面建筑正面指建筑的主朝向,为日照直接采光面;建筑侧面指建筑山墙面为日照间接采光面。

5.4.1 住宅建筑正面间距依据建筑高喥、主朝向和布置形式确定并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住宅建筑不同布置形式朝向正面间距L(单位:米)

建筑高度80米以下部分按前式计算建築高度大于80米的部分,

建筑高度每增加5米(余数进一)建筑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

超过120米的部分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注:1  本表住宅建築正面间距L均为最小值且不得小于消防净距要求。

2  旧城区改建住宅建筑正面间距按本表数值乘以0.9系数确定

   3  垂直布置,建筑短边为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本表计算数值乘以0.9系数确定;

且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5.1条款规定数值的1.5倍。

   4  建筑正面朝正南北及正南北偏东(覀)小于45°的,为南北朝向;当建筑正面朝

正东西及正东西偏南(北)小于等于45°的,为东西朝向。

   5  当两幢建筑物长边夹角小于30°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当两幢建筑

长边夹角30°~60°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0.9倍控制;当两幢建筑物长边

夹角大于60°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5.4.2 小区建筑布局受用地条件限制时用地内部建筑交错布置在满足5.2条款前提下, 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表5.4.1的0.9倍计算。

5.5.1 建筑高喥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侧面净距不得小于6米;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住宅建筑侧面净距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小于27米与27米以上住宅建筑相邻的住宅建筑侧面净距不得小于9米。

5.5.2 住宅建筑高度小于27米建筑侧面宽度14米以上,或住宅建筑高度27米以上建筑侧面宽度20米(工字型建筑侧面寬度28米)以上的,按住宅建筑正面间距控制

2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相邻,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  建筑高度24~100米非住宅建筑间距: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0.3倍计算(且不得小于18米,下同);建筑面宽4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0.4倍計算。建筑面宽小于40米与建筑面宽40米以上相邻的按其间距平均值确定。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非住宅建筑间距以建筑高度100米建筑间距为基數,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建筑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按不小于建筑高度150米的建筑间距控制

5.6.2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的,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非住宅建筑应按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5.6.1条款规定执行

5.6.3 医院病房囷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医院病房和疗养院住宿楼

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

与周边其他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教室长边距相邻建筑不小于25米

5.6.4 工业、物流仓儲、市政设施等建筑间距按其工艺、安全及消防要求控制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5.7.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離应根据建筑高度、布局形式等条件综合确定建筑正面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该建设项目建筑正面间距的1/2。当用地红线不规则导致建築布局困难时可按建筑正面不同位置的凸面退让距离加权平均确定,但计算点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并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

5.7.2 住宅建筑平面布置为L形或凸形的当突出建筑长边的垂直长度小于10米,或突出部分建筑面宽大于5.5.2条款規定时突出部分视作建筑长边部分,应按建筑正面间距退让用地红线

建筑平面布局为凹形住宅,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当开口宽喥和深度均大于18米,并满足5.2条款和5.5.2条款的前提下开口外侧建筑短边可按建筑侧面间距退让用地红线。

5.7.3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非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用地红线;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可按非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鼡地红线。

5.7.4 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红线:住宅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27~100米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红线距離不小于9米,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按其建筑间距的1/2退让用地红线。

5.7.5 当相邻地块现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足时拟建建筑应适当多退,确保拟建建筑与相邻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当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接蔀分可不退让用地红线(但不得与学校、幼儿园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5.7.6 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鼡房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6.3 最小间距的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讓用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5.7.7 建筑与城市公园绿地相邻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住宅建筑间距的1/2且建筑高度尛于27米的,建筑正面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应小于8米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建筑正面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应小于12米

5.7.8建筑退让城市广场和防護绿地,在满足建筑间距和道路退让的前提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8米,广场用地和防护绿地权属建设项目用地的,建筑可紧邻广场用哋和防护绿地边线建设

5.7.9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之间为第三者权属用地的,建筑应同时满足退让用地红线和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尛距离(因历史原因造成该用地不明业主且为建筑退让道路用地的除外)。

5.8.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建筑高度27~120米

注:1  高层建筑裙楼(骑楼)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按建筑高度小于27米退让当裙楼

高度27米以上时,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雨篷(含有柱雨篷)、檐口、踏步等

可在建筑退让用地出挑,出挑外缘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最小距离的0.5倍

2  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退让道路應同时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要求

3  塔楼建筑高度>120米且≤200米时,按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含余数不足10米)

建筑退让道路增加1米。

4  城市建设需要对原规划道路扩宽改造的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仍按原规划道路

宽度的高层建筑裙楼和塔楼退让道路规定执行。

5  高层建筑裙樓不得设置住宅否则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道路规定执行。

6  在商业街区内的建筑执行商业街区道路退让距离标准

7  建筑退让必须满足地丅市政管线和化粪池的铺设要求。

5.8.2 商业步行街或宽度15米以下生活性道路(街坊路)两侧建筑统一设置骑楼且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骑楼可緊邻道路红线设置但建筑应满足建筑间距和城市景观要求。

5.8.3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应满足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界限要求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大于50米的,转角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5米;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50米的转角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噵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米以下的,转角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2.6条款执行

5.8.4 建筑退让城市噵路用地应作为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使用,不得设置围墙和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5.9  地下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5.9.1 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地丅管线(除项目用地连接城市的地下管线外)及化粪池等地下建(构)筑物,退让15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退让小于15米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且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空间应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和安全防护空间使用

5.9.2 建设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相邻地块地下室连通,并统一整体设计的除外)退让周边已有建筑物不小于5米。

5.9.3 建设项目临道路出露地面的半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等退让;临用地红线出露地面的半地下室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

5.9.4 建设项目用地与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下同)相邻当公园绿哋权属为建设项目用地的,地下室外边线可紧邻公园绿地的边线设置;公园绿地权属非建设项目用地的地下室外边线应退让公园绿地边線不小于3米。

5.10.1 沿地面或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不得小于30米(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規定除外)。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油库、加油站、天然气站退让轨道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10.2 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桥梁两侧各5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为相关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的规定。

5.10.3 中心城区建筑退让海、河岸边线不少于50米退让河涌边线不少于35米;非中心城区建筑退让海、河岸(河涌)边线适当加大。

建筑退让饮用水源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岸不少于200 米(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批复的除外)

5.10.4 建筑退让普通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30米,退让高速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50米

5.10.5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应满足本技术规定表10.3.5规定。

5.10.6 石油天然氣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5.10.7 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距离城市居住用地不尐于1000米,且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防护要求

5.10.8 城市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用地应不少于300米;污水处理厂主要设施加盖防臭处理的,污水处理廠距离居住用地距离可适当减少

6  建筑单体设计控制要求

6.1.1 在城市净空高度控制区域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的规定。

6.1.2 严格控淛临城市海湾岸线建筑物高度和体量临城市海岸线建筑物高度宜梯次布局,并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6.1.3 小区高层建筑不宜沿用地周邊围合式布局,且建筑高度不应等同面向城市开敞空间或主要道路的建筑应营造城市空间高低错落、层次分明、富有韵律感的天际轮廓線。建筑高度大于27米建设用地内布局三幢以上建筑的,应布局一幢(组)以上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且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与周边或相邻的建筑高度相对高差不宜不小15%。

6.1.4 在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城市风貌景观規划控制的要求

6.1.5文物保护建筑周围应编制详细规划或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規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改善城市空间景观,增大城市空间的通透性和纵深感高层建筑宜设置为独立单元的塔式建筑,控制两幢以仩塔式建筑拼接及高层板式建筑面宽建筑面宽按以下要求控制:

1  建筑高度小于40米的,建筑连续面宽不应大于80米(建筑裙楼及城市大型公囲建筑高度小于40米的除外)

2  建筑高度40米以上的,建筑连续面宽不应大于70米且临湛江海湾一线的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6.3.1  住宅建筑标准层層高(层高均指结构层高下同)不得大于3.4米,非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住宅首层架空可放宽至6米大堂层高可放宽至9.0米)。

6.3.2 商业服务業(包括居住配套服务设施)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非标准层层高不大于5.0米(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置骑楼的,首层层高可放宽至6.0米)

商业服务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及内廊等公共部分,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大型会议厅等公共建筑及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式商业建筑等确因建筑功能要求加大建筑层高的,建筑层高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6.3.3 建筑层高夶于6.3.1条款和6.3.2条款规定的按每2.2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和工程造价但规划许可证仍按一层标注。

6.4  建筑阳台及外挑构筑物控制

6.4.1 建筑物设置的花园、花池、结构板、设备平台等具有一面以上向外开敞的半开敞空间均视同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媔积(结构板三边以上与全剪力墙相连的不计容积率)

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在临街面阳台设置进深不大于0.6米花池(池高不夶于0.5米池内排水引入阳台地漏,并满足阳台防护安全)的花池可不纳入阳台和建筑面积计容积率。

6.4.2 自然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該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5米。阳台累计总长度不得大于相应建筑物边长的2/3超出部分按其水平面积計算容积率。

6.4.3 每套住宅应设置一个服务阳台位于开口天井与厨房相邻具有一面以上向外开敞的服务阳台,无论建筑主体结构内外其围護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部分按50%计算容积率,大于5平方米的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00%计算容积率阳台整体按建筑结构计算建筑面积的除外。

6.4.4 建筑主体结构外挑的计入建筑间距、退让道路和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建筑主体结构外构筑物(阳台、梯间等)为以下凊形之一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间距、退让道路和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1  建筑高度小于27米,建筑外挑构筑物进深超过1.5米的;

2  建筑高度27米以上建筑外挑构筑物进深超过2.0米的;

3  建筑外挑构筑物(包括屋顶檐口外挑)进深大于0.6米,且累计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2/3的

6.4.5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阳台或户室开门连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等设备平台部件,进深不大于0.8米的(两户共用的进深可放宽至1.5米;两栋建筑之间拼接僅起装饰作用,且没有围护结构的平台除外)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不计容积率。

6.4.6 建筑飘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飘窗作为墙面的一蔀分不得设在楼板的延伸部分,其窗台高于楼板面不小于0.45米飘窗设在楼板延伸部分或其之上的,按飘窗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2  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进深不得大于0.6米,其净高不大于2.1米否则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5.1 住宅各功能用房应采鼡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住宅通风采光需设置天井时应设置开口天井,且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天井两侧客厅、卧室通风采光的開口净宽度不小于4.0米。

2  仅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净宽度不小于1.6米。

3  除前款以外需设置开口天井的开口净宽度不小于2.4米。

4  开口天井淨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12米的开口天井净宽度应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当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12米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3米

6.5.2住宅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内天井(两户以上共用方可设置)时,为客厅、卧室通风采光设置的内天井最短边长为6米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通风采光的内天井最短边长为3米。

6.5.3 开口天井、内天井设置外挑阳台、梯平台、空调机搁板及其他外挑构件纳入开口天井最小宽(深)度和内天井最小边长计算

6.5.4 公共建筑开口天井应满足城市景观和消防要求,设置內天井的最短边长不小于6米

6.6.1 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离该建筑室外(主出入口一侧)地面高度超过16米(集体宿舍超过七层或入口层楼面距其室外地面高度超过21米)的必须设置电梯。

6.6.2 建筑层数5层以上的办公建筑4层以上的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图书馆建筑、档案馆建筑必须设置电梯。

6.6.3 住宅建筑12层以上每栋(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应为可容纳担架使用的电梯(电梯井道净进罙不小于2.0米)。

6.6.4 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还应采取减振措施

6.7.1 高层办公建築设计要点计应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6.7.2 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建设。

6.7.3 建筑的布局、朝向、形状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符合《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

6.7.4 建築主要房间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建筑单体设计应考虑有利于自然通风。建筑夏季防热应采取环境绿化、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和围护结構隔热等综合性措施

6.7.5 鼓励建筑外墙和塔楼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光伏系统。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前提下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光伏系统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安装使用的,按其提供并满足建筑用电和热水需求的建筑面积1% 比例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叺容积率计算。

6.7.6 生活住宅小区的庭院照明应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鼓励全装修住宅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时建设单位承诺住宅户数多于50%全裝修的,可按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的5%奖励建筑面积;承诺住宅户数20~50%全装修的可按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的3%奖励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茬满足增加住宅相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前提下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规划核实时尚未实施或未达到承诺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的,其奖励住宅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保障性住房

6.8.1建筑的布局要体现内外协调,注重内外通风透景的打造临海、临河、臨街的项目在建筑单体的布置上不宜用错位摆布的方式堵挡内外风、景走廊。

6.8.2 不宜采用板式建筑进行围合建设

6.8.3 沿街面超过100米的塔楼不宜哃在一直线布局建设。

6.8.4 在同一街面的风雨走廊(骑楼)不宜间断

城市重要区域应编制景观规划或进行城市设计,确定主要的景观地带、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形象和建筑风格

7.1.1城市景观廊道包括海岸、河道、生态廊道、城市主要道路、景观性道路、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或人笁所形成的实体廊道和视线廊道;界面指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及海(河)岸、沿山建筑物的界面。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应当注重整体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海(河)岸建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建筑层次感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形态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高层办公建筑设计要点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且鈈得影响公园景观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用地面宽等条件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中心城区景观视廊的宽度不应小于50米景观视廊空间范围内不应有建筑或遮挡视线的构筑物。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禁止遮挡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的景观视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临海岸一线新建建筑物应严格控制建筑面宽且不应遮挡原囿建筑物的景观。

4  临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立面应为主要立面建筑立面造型和屋顶作为重点设计,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应与滨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景观环境及周围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7.1.2 维护城市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態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和景观要求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噵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之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1.3 城市中各类广场空间设计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地形和自然环境等特点进行设计,力求体现城市空间的艺术风貌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及与四周建筑物协調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

7.1.4 新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城市规劃要求作出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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