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业保证金公司不退装修保证金被告上法庭
新疆喀什一物业保证金公司出租房屋时收取5000元装修保证金并承诺一年后,没有问题退还保证金房屋到期后,物业保证金公司又另租他人但当初收取的保证金却迟迟不予退还。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喀什某物业保证金服务囿限公司向原告骆某某退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40元
骆某某与喀什某物业保证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萣:骆某某承租该物业保证金公司的房屋骆某某为装修承租的房屋,向该公司交纳5000元装修保证金该公司给骆某某出了收据,写明:一姩后没有问题退保证金
约定的期限过后,该公司将骆某某租赁房屋租与他人但当初的装修保证金,该公司未退还骆某某骆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保证金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40元。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務。本案原告为装修租赁房屋向被告交纳装修保证金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收据为证,被告明确写明一年后没有问题退还,现装修房屋已投入使用且已过约定的期限,被告理应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逾期退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物业保证金公司为约束业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和自行处理好装修垃圾让业主交付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业主按约定完成装修后物業保证金公司应当按约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营造和谐家园同样离不开诚信经营的公司和安居守法人民群众(西部法制报记者 王建武 通讯员 姚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