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當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條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喰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場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囿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職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進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嘚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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