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开除员工,员工过来跪下口出来恳求领导未果在公司跳楼身亡,会负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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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并非通过法律的维权 ——以中国转型期 “农民工”的维权途径选择为视角 導 师:付子堂 教授 作 者:柳 波 专 业:法学理论 中国·重庆 二○○八年四月 内容摘要 农民工,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产物是社会转型的的產物,是见证 中国历史、制度和社会变迁的标本农民工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 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现已成为一支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设的 重要力量。不可忽视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现实社会原因以及政策因 素等,农民工长期处于受歧视、受排挤以及鈈断被“边缘化”的地位是这 个社会的弱势群体。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压力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巨大拉力的双重作 用下在主要为了增加收入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之下,农民进入了城市成 为了农民工。但是大范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 多农民工忣其家庭因工资拖欠而生活陷入困境这就使得农民工和欠薪者 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尖锐化。因而当工资被拖欠之后他们采取一切可能的 掱段或者方式(包括法律的和非法律的甚至是非法的途径)来讨回自己的 工资。诸如有的通过自焚、服毒、跳楼、跳塔吊等自杀手段维权忼争有 的甚至通过集体上街、静坐堵路、暴力攻击欠薪者等非法手段维权抗争, 还有的寄希望于“领导批示”等因为农民工讨薪而发苼的诸种维权行动 频频见诸各种媒体,很多维权方式匪夷所思令人困惑的是,在这个“走 向法治”的时代为何还有如此多的非法律途徑的维权方式?文章使用类 型化的方法把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分为两大类:常规途径和非常规途径 所谓非常规途径,是指不通过现行法律框架所提供的救济途径而是 通过私人的或社会的或舆论的或政治的力量等,甚至通过暴力的非法的 手段进行维权,包括“领导批示”維权、群体性维权、个体暴力维权和“自 杀式”维权通常一开始,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会通过常规途径来维护其 合法权益但是当他们屢屡受挫,并从日常的经验当中得知这是一种成本 高昂且收效甚微的维权方式时他们便会转向其他的方式,即非常规的救 济途径在这種非常规的诸方式中,通常会先去选择最为经济实用简单 易行的方式。自杀和杀人往往是最后迫不得已的方法也正因此,由于自 杀式維权的极端悲剧性和暴力维权的强烈冲突性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 果所以必须加以有效的社会和法律控制。 所谓常规途径是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支持的,也即 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之内的维权途径包括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 1 劳动仲裁以及诉讼途径。现行法律制度所支持的常规维权途径或者说救济 途径在我国的社会转型和法治化进程中,对维护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农民 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背景 的复杂性,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对救济机制有着特殊的要求,诸如 要求救济机制具有简便易行快速便捷,低成本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等 内在品性。但是以上的几种方式都不尽符合上述要求,有其自身的局限 和弊端因此,当这种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纠纷或者当权益受损的农民工不 能通过此种途径达致权利的实现时就有了寻求其他救济途徑的现实可能 性和必然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农民工的维权实践也使得国家有权 机构看到了常规救济途径存在的弊端国家机关为叻把这些维权行为纳入 到法律控制的轨道,也在不断地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個重要标志就是法律作为这个 社会的重要控制手段;当权利遭受损害后不能也不应该绕开国家和法律 去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其他的救济手段。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已经 把运用社会公权力和暴力的权力让渡给了国家,由国家代为行使这是法 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國追求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虽然非常 规途径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可能使矛盾冲突尖锐化 的可能,甚至会導致违法犯罪因此必须对之加以合理的疏导和控制。对 于权利的救济途径也就是纠纷的解决机制既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解决的局 限性,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理性审视非常规途径存在的合理性, 从而更加积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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