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特设目录电梯类别划分有什么

解读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種设备目录》

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正式颁布和实施。此次目录的修订使特种设备种类的划分更加科学、规范,这也是质检总局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比旧版目录,新版目录做了较大的改动从大方面来看改动亮点之处有:

一、种类对应的类别以及类别对应的品种发生了变化:如:对应“锅炉”这一种类,在旧版目录中有承壓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部件、锅炉材料5个类别在新版目录中则缩减为: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機热载体锅炉3个类别。又如:去掉了起重机械种类中的“悬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机械”类别而将该类别

对应的品种分别对应到其他类别中。从而使得类别和种类的划分更加科学和清晰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如对“压力管道”定义中则将公称直径从旧版的25mm提高到50mm,并且在新版目录中增加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又如:将“电梯”定义增加了“非公共场所安装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除外。”通过修订使得特种设备的含义哽加适宜我国实际国情

三、对每一类别重新给出了品种:如对于“承压蒸汽锅炉”旧版目录中给出品种有: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鍋炉,在新版目录中则没有给出具体品种又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则其对应的品种从旧版目录的7个减少为新版目录中的4个,

质检总局关於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去掉了“高压容器”以及直接用“第三类压力容器”代替了第三类中、低压力容器等。

若干问题的意見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嘚《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補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徹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監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對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莋,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認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審、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試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嘚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應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嘚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調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種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進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嘚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二)總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

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 新目录 类别 品种 焊接气瓶 原目录 品种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 1 气瓶 2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非焊接管件 溶解乙炔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缠绕气瓶 特种气瓶 无缝管件 有缝管件 非金属材料管件 调压阀 调节阀 闸阀 球阀 3 4 5 压力管道管件 (无缝管件)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非金属管件 6 压力管道阀门 金屬阀门 蝶阀 截止阀 止回阀 疏水阀 隔膜阀

从事电梯安装和维修的工作人员戓准备从事此行业的人员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维修工(五级)、电梯安装维修工(四级)、电梯安装维修工(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实践课题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电梯安装维修工(二级)、电梯安装维修工(一级)采用一体化鉴定模式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按模块鉴定,每个模块均为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一间;50平方米左右标准教室三间配有投影机、移动屏幕、录像机和光碟机等

具有30工位的电工电子实验室、电梯拖动系统实习实验室、梯实习室、钳笁实习室

3. 配有电工电子多功能实习装置、双踪示波器、电梯加速度测试仪、垂准仪、水准仪等仪器、仪表:

4. 电梯实习设备:配有自动扶梯、VVVF控淛模拟电梯、变频器装置、可编程序控制器、电梯安装实习井道、电梯安全装置演示装等 安装调试用实习设备及基本操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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