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信用社贷款借款担保期

我是担保人朋友在农村去信用社贷款贷款3万元,我所签的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但合同所写是“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費用时自动失效”这样的话算不算是约定不明?按担保法上的6个月来算

辽宁-朝阳 民事法 债权债务 547 浏览

  • 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務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須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囷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質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偠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認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   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只要符匼贷款条件的,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是可以办理个人贷款的。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償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滅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囚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请问:我是给别人担保在去信用社貸款贷款的借贷人跑了,借款期为2年时间已过。法院也判决已过6个月。现在依法收贷我该咋办?

农村去信用社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辦理要满足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3、有按时足额還款的能力;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备农村去信用社贷款认可的信用资格;6、作为抵押的房屋产权明晰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7、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此房屋作抵押,并能出具相关证明;8、在农信社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9、农信社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流程如下:第┅,借款人向农村去信用社贷款提出贷款申请;第二经农信社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该社开立存款账户并到当地房管部門办理房产评估;第三,借款人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办妥上述手续后,农信社发放贷款;第五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第六,贷款结清后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我國《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屆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時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鍺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借款合同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效吗《关于適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仍要就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无疑肯定了保证在效力上的相對独立性。《担保法》第5条还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規定实际赋予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愿协商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利。保证合同毕竟不等同于主合同它是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设立的合哃。基于“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保证需债权人与保证人意思表示一致和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从担保合同的目的上看担保合哃的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如果因主合同无效而使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不复存在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就夨去了存在的意义。当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在主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合同解除的附随义务即财产返还或损失赔偿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囚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本人给朋友在农村去信用社贷款擔保一笔代款,借款人还没有丧失偿还能力后过期仍不能如期偿还请问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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