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县长张运莲

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處迎宾大道881号。

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赞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黄有银,女****姩**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与被执行人黄赞平、黄有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赞平、黄有银应向申请执行人

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719.1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30日止)合计46,719.1元,支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31ㄖ起按年利率8.784804%计付至清偿日止)缴交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300元。但被执行人黄赞平、黄有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執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与被执行人黄赞平、黄有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銀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赞平、黄有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24执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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