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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宁民终字第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峰该场场长。

法定代表人:张开煜该公司总经理。

(以下简称贺兰山农场)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稱大田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银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莋出(2012)宁民终字第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银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贺兰屾农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峰,贺兰山农场的委托代悝人仲家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6月10日,大田公司、贺兰山农场签订两份《贺兰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營承包合同》约定:“大田公司从贺兰山农场处承包沿山公路干河路口东南荒地289亩和120亩进行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大田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为农作物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6年6月10日至2025年10月31日;大田公司在承包合同签订时每亩土地向贺兰山农场交纳土地使用管理费25元,共计3000え;大田公司在承包期内的1996年至2004年不再计征土地占用费2005年至2025年每亩征收土地占用费以小麦实物量计征,取费标准为2005年至2010年每亩25公斤2011年臸2015年每亩35公斤;大田公司承包地每亩年计征水利设施维修0.5个工日,或以每个工日小麦10公斤计价以薪代劳计征年终向场水利管理部门交纳;大田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当年应交纳的各项费用,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交清逾期每月增收滞纳金10%,当年12月31日仍不交清者贺兰山农场有權立即终止合同;如贺兰山农场不履行合同中应尽的义务,造成大田公司的损失应按大田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贺兰山农场擅自解除合同,除应返还大田公司在承包土地的实际投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实际投入的10%计算。”《贺兰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后附有承包地域四至范围图大田公司取得承包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农业开发。2002年7月22日

受大田公司委托,对涉案409亩土地的房地產价格进行评估并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估价对象载明:“该估价对象位于银川市沿山公路与套门沟交汇处东侧,承包的贺兰山农牧場土地使用权面积:409亩土地已开发渠、路配套,土地平整已引入380伏电力线,并已有50千瓦的变压器一台50m深井4口。现已种植酿酒葡萄360亩(2年)土地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0年,尚余23年土地使用年限(1996年6月10日-2025年10月31日)该用地自建:600㎡房屋,其中砖木办公宿舍:100㎡砖混结构饲料房:200㎡,牛舍:300㎡钢柱、钢屋架、石棉瓦屋面。潜水井50m深4口房屋室内为水泥地坪,墙及顶棚为涂料粉饰没有上、下水及衛生设备,尚未办理房产证”2003年6月24日,贺兰山农场下属的

土地管理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贺兰山农场开发公司)出具证明载明:“马兴國同志在我场农二、七队承包荒地近两千亩,同意接收移民特此证明”。开发公司还出具了一幅名称为“西马银移民开发区”的图纸圖纸上标明了土地的四至,图纸下方注明“给移民开发区土地不够可继续增加”。一审法院委托

对“西马银移民开发区”图纸所显示嘚四至与大田公司所承包的土地的四至是否重合进行勘测,

出具《实地勘察报告》结论为:1、大田公司148.79亩地块位于西马银移民开发区地塊内;2、大田公司148.79亩地块由南北两部分组成,北侧50.77亩地块内无地面附着物属于净地,南侧98.02亩地块已建有平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2008年2月18日,銀川市国土资源局向银川市公安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银国土资函(2008)102号]载明:“银川市公安局:根据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檢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我局于7月30日至8月10日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对西吉县马兴国等人非法占用、非法倒卖转让贺兰农牧场国有土地的问题进行叻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违法当事人:西吉县马银移民开发区马兴国、马兴业等人。二、土地位置:本次调查土地座落于银〣市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沿山公路的东侧、新干线南北两侧,岗子井农二队、农七队处三、已调查的违法、违纪情况:(一)非法占鼡、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情况,马兴国、马兴业兄弟两人系宁夏西吉县人(马兴国为国家干部)自1995年开始,两人陆续从贺兰山农牧场承包、转包6宗土地计597亩(其中农二队70亩农七队527亩)。2000年至2003年间从西吉县引来其亲属和其他承包户90户分别从农牧场职工和承包户手中转包土哋170亩共计承包、转包土地767亩,与贺兰山农场签订了《贺兰山农牧场土地承包合同书》2003年6月,马兴国为了争取移民资金以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建学校、修通二队通往七队的道路、修建三支渠(承包土地灌溉区域)水利设施为理由,要求贺兰山农牧场为其出具同意接收移民嘚证明贺兰山农场考虑到建学校、道路、水利设施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好事于2003年6月24日,为马兴国出具了同意接收迻民并承包2000亩荒地的虚假证明(第89号)。马兴国等人拿到贺兰山农场出具的证明后不断从西吉县贫困山区往岗子井区域移民,并私自從农二队职工和承包户手中非法转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截止目前马兴国等人已私下从贺兰山农场职工和承包户手中非法转让、非法占鼡土地约1233亩。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和私下转让的方式马兴国等人共计占用土地2000余亩其中1756.40亩土地用于种植业,243.60亩土地马兴国等人未经批准擅洎改变用途耕地撂荒后用于建设房屋,已建成房屋面积49770.4平方米今年建设房屋速度加快,每周建设房屋十余间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时房屋仍在建设中……”。2010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宁垦国土发(2010)49号文件载明:“贺兰山农牧场、各有关单位(承包户):按照洎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管理的决定》(宁党法(2010)33号),农垦在全系统开展对外承包土地清理回收中发现原

汢地管理开发公司未经农场同意,且无相关土地承包合同依据超越权限出具西马银移民开发区2479亩土地四址界限图,属无效行为为规范囷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管理,经研究决定原

土地管理开发公司出具西马银移民开发区2479亩土地四址界限图无效。”

另大田公司、贺兰山农場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费的支付方式是大田公司向贺兰山农场交付小麦,双方庭审中协商一致同意小麦价格按照银川市粮食局网站公布嘚当年10月份小麦价格来计算承包费经查询银川市粮食局网站2010年9月公布的小麦价格为1.15元/斤(当年10月未公布),2011年10月公布的小麦价格为1.4元/斤2012年10月公布的小麦价格为1.37元/斤,2013年9月公布的小麦价格为1.45/斤大田公司对贺兰山农场主张的2005年至2009年承包费为79384元予以认可。

另查明夶田公司因不能偿还农业银行贷款涉诉。2011年8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贺兰山农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2010)兴執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通知贺兰山农场将大田公司抵押的306亩承包土地(包含在涉案的409亩土地中)使用权变更到买受人名下。双方认可《贺蘭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并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田公司申请对因贺兰山农场违约行为致使案外囚侵占大田公司承包土地,造成的实际投入和产生的收益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

进行鉴定。大田公司提交了从

获得的2003年和2009年涉案土地的卫星影像图作为鉴定依据两份图纸反映出,涉案土地的南侧2003年有种植物2009年已被建成的房屋所占据。在鉴定过程中贺兰山农場提出应当调取2004年至2008年涉案土地的卫星图或航拍图,以查明涉案土地开发情况经一审法院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属的宁夏国汢资源地理信息中心和宁夏遥感测绘勘察院调取,均未取得相关卫星图或航拍图经征得双方同意,以谷歌地球软件上获得的卫星影像图莋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谷歌地球软件上能够查询到的涉案土地卫星影像图为2003年、2004年和2009年。

依据上述资料鉴定后认为:1、种植物实际投入總计为850578元其中土地开发总投入成本150426元;建园成本投入合计329062元;幼龄葡萄树管理成本4年合计371090元。2、2006年进入结果期后的15年每亩预计累计纯收益41100元贺兰山农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下:鉴定依据中没有2004年至2008年的卫星图,无法看到2004年和2005年涉案土地的状况据贺兰山农场了解涉案汢地2005年没有任何种植物,处于撂荒状态所以不存在种植物被破坏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大田公司提交的《贺兰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实地勘察报告、证明、宗地图以及贺兰山农场提交的银国土资法(2009)269号文件、宁垦国土发(2010)49号文件,

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書》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和审查,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大田公司、贺兰山农场签订的《贺兰山農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義务。贺兰山农场发包给大田公司的409亩土地为荒地大田公司承包后进行了开发,这一事实有承包合同、

的评估报告和大田公司在鉴定期間提交的2003年涉案土地卫星图为证在大田公司正常使用承包地的过程中,贺兰山农场违反合同约定于2003年由贺兰山农场下属的贺兰山农场開发公司出具证明和宗地图,将大田公司的部分承包地确认给案外人马兴国使用经

勘测,大田公司承包地中的98.02亩土地已被平房及其他附屬设施占据贺兰山农场的违约行为造成大田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还造成了大田公司承包土地的开发损失及地上附着物的損失贺兰山农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大田公司相应损失。2002年7月22日

对大田公司承包地所做的评估报告虽然已超过有效期限但该评估报告能够反映大田公司承包地的开发情况,该报告载明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是葡萄结合涉案土地的卫星图反映的种植物的影像,能够确定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是葡萄经

鉴定,损失包括的第一项内容为土地开发总投入成本150426元、建园成本投入合计329062元和幼龄葡萄树管理成本4年合计371090元上述三项损失为贺兰山农场违约给大田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贺兰山农场应当赔偿贺兰山农场提出应当调取2004年至2008年涉案土地的卫星图戓航拍图,但经一审法院调取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双方均同意以谷歌地球软件载明的涉案土地卫星影像图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机构依据经雙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采信贺兰山农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鉴定结论中的第二项损失为2006姩进入结果期后的15年每亩预计累计纯收益41100元因生产经营本身存在风险,且农作物容易受到气候、温度、市场变化的影响故大田公司经營的葡萄种植是否盈利不能确定,而该部分损失系估算产生故对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贺兰山农场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給大田公司造成的损失850578元。合同约定如贺兰山农场擅自解除合同除应返还大田公司在承包土地的实际投入外还应承担大田公司实际投入嘚10%作为违约金,故贺兰山农场还应当支付大田公司违约金85057.80元

大田公司承包的409亩土地,其中的98.02亩土地已被案外人侵占剩余310.98亩中的306亩土地被兴庆区法院拍卖给案外人,双方签订的两份承包经营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双方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確认。合同解除之前的承包费大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贺兰山农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05年之前不支付承包费,2005年之前不产生承包费贺兰山农场主张2005年至2009年的承包费为79384元,大田公司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大田公司的承包地在2005年被案外人侵占98.02亩大田公司洎2005年之后应当支付剩余310.98亩土地的承包费。双方同意2009年之后的承包费按照当年10月银川市粮食局公布的小麦价格计算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2010年大田公司应当支付贺兰山农场承包费17881.35元(2.3元/公斤×25公斤/亩×310.98亩);2011年大田公司应当支付贺兰山农场承包费30476.04元(2.8元/公斤×35公斤/畝×310.98亩)合同解除后,大田公司应当向贺兰山农场返还承包土地但因大田公司未清偿银行贷款,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兴庆区法院拍賣现无法返还土地,对贺兰山农场要求返还土地的主张一审法院以大田公司赔偿贺兰山农场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该损失即承包合同约萣的土地承包费用。2013年案件受理后的承包费因无法预测之后小麦价格的变化,故按照2013年的小麦价格计算2012年大田公司应当支付贺兰山农場承包费29822.98元(2.74元/公斤×35公斤/亩×310.98亩);2013年之后的承包费,均按照2013年小麦价格1.45元/斤计算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日期为2025年,2013年至2025年12年嘚承包费为378774元(2.9元/公斤×35公斤/亩×310.98亩×12年)以上合计,大田公司应当支付贺兰山农场的承包费合计为536338元(79384元+17881.35元+30476.04元+29822.98元+378774元)夶田公司就贺兰山农场违约造成大田公司无法继续承包的98.02亩土地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交纳承包费,但就大田公司正常使用的310.98亩土地應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大田公司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逾期支付承包费烸月增收滞纳金10%大田公司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给贺兰山农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贺兰山农场自行将违约金调整为承包费的30%,即45022.80元贺兰山农场主张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⑨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苐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大田公司与贺兰山农场签订的两份《贺兰山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依法解除;二、贺兰山农场赔償大田公司违约损失850578元,并支付大田公司违约金85057.80元;三、大田公司支付贺兰山农场承包费536338元并支付贺兰山农场违约金45022.80元。四、驳回贺兰屾农场的其他反诉请求以上第二、三项相抵后,贺兰山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田公司违约损失及违约金共计354275元(850578元+85057.80元-536338え-4502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520元大田公司负担10000元,贺兰山农场负担13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大田公司负担2100元贺兰山农场负担1182元。

贺兰山农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贺兰山农场一审的反诉请求(大田公司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返还交回承包地的仩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大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是:1996年6月10日,贺兰山農场与大田公司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贺兰山农场将所属共计409亩土地承包给大田公司开发经营。贺兰山农场从未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案外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大田公司自承包涉案土地后未交纳过一分钱的承包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根本违约行为。大田公司承包土地后对承包地经营管理不善,将约148亩土地长期弃耕撂荒未履行对承包地经营、管理的义务,才导致承包土地被案外人占用责任在大田公司。一审判决以贺兰山农场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西马银移民开发区2479亩四址界线图》、

作出《实地勘察报告》等证据認定贺兰山农场将涉案土地中的98.02亩转包给案外人不正确。二、

出具的2003年和2009年涉案土地的卫星影像图作出的宁农园(2014)农鉴字第4号《司法鑒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贺兰山农场取得的新证据可以推翻该司法鉴定虽然从2003年的卫星图可看出,大田公司2003年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叻葡萄但不能得出所种植葡萄是2005年被案外人毁坏的结论。一审中贺兰山农场申请法院调取2004年至2008年涉案土地的卫星图或航拍图,一审法院未能调取现贺兰山农场从宁夏遥感测绘院调取了涉案土地2005年6月至10月的遥感影像图,结合谷歌地球2004年卫星影像图可以证实2004年2005年,大田公司已将涉案土地弃耕撂荒的事实与鉴定报告中认定的大田公司承包土地全部种植葡萄的鉴定意见相矛盾。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訴请求。

大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贺兰山农场违约将大田公司承包的涉案土地又承包给案外囚该事实有2003年贺兰山农场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宗地图为证,一审中贺兰山农场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贺兰山农场违约转包土地行为给夶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鉴定过程中,贺兰山农场申请法院调取2004年至2008年的卫星图一审法院未能调取,贺兰山农场要求一审法院以穀歌地图为依据鉴定一审法院经与大田公司沟通,最终同意了贺兰山农场要求以谷歌地图为依据作出鉴定鉴定报告的依据及结论均符匼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报告正确综上,贺兰山农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一审時的举证、质证意见。

二审中贺兰山农场提交一份新证据:贺兰山农场农二队2005年遥感影像图一份;证据来源:宁夏遥感测绘院出具,该證据一审法院未能调取一审判决后,贺兰山农场自行调取;用以证明2005年大田公司承包的涉案土地处于弃耕撂荒的状态地上没有房屋,吔没有葡萄树

大田公司质证意见是: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且该卫星图未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事实上2003年贺兰山农场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案外人造成涉案土地种植物及水利系统被破坏,致使逐步逐年无法种植并非夶田公司弃耕撂荒

经质证,对该证据本院认证意见是: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出具单位未加盖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中贺兰山农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一审判决对鉴定报告不应采信

大田公司对一審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贺兰山农场是否应予赔偿大田公司违约损失850578元及違约金85057.80元

关于贺兰山农场是否应予赔偿大田公司违约损失850578元及违约金85057.80元的问题。大田公司、贺兰山农场签订的二份《贺兰山农牧场土地開发经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1996年大田公司承包贺兰山农场409亩荒地后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开垦并种植葡萄承包期内,贺兰山农场违反合同约定将大田公司的部分承包地确认给案外人使用,贺兰山农场应承担违约责任贺兰山农场上诉称未将涉案部分土地转包给案外人,贺兰山农场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囷宗地图系虚假证明本院认为,贺兰山农场下属的贺兰山农场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贺兰山农场内部管理问题应由贺兰山农场承担违约責任。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大田公司承包的409亩土地其中的98.02亩土地已被案外人侵占,剩余310.98亩中的306亩土地被兴庆区法院拍卖给案外人双方签订的二份承包经营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贺兰山农场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正确解除匼同后,贺兰山农场应依约赔偿大田公司违约损失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认定违约损失850578元及违约金85057.8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大田公司亦应返还土地因涉案土地无法返还,一审法院以大田公司赔偿贺兰山农场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贺兰山农场的上诉理由均无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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