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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我们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员工担任市场部客户经理合同期满前一年,该员工通知我公司提前解除劳動合同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3年1月17日为其办妥离职手续但很快公司就发现该员工仍占有代收的公司销售款18万元,2月25日、4月1ㄖ、4月28日公司三次致函该员工要求其尽快返还代收的公司销售款,但未收到该员工的答复和还款我公司于2003年5月上旬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员工返还占有的公司销售款项18万元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劳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2003年5月中旬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劳动糾纷立案受理2003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昰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另外我公司在发现该员工侵占了销售款后一直同其交涉,并在5月上旬提起仲裁怎么就超过仲裁时效呢? 该案件屬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你公司在发现员工侵占公司销售款后虽然一直同其交涉,敦促其还款但公司并未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提起申请,而是在双方争议发生后三个多月即2003年5月上旬 后才提起劳动仲裁,当然超过了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根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絀,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在这里我们也建议相关公司,茬处理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发生的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定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事争议;二、如果是劳动争议一定要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千万不要把这类纠纷一律当作普通民事纠纷来对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