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的贴封条叫什么点什么意思

你好2016年11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員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在禁燃区内违法使用燃煤锅炉我局于12月20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燃煤锅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2月20日我局在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不履行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违法使用燃煤锅炉因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等6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对燃煤锅炉予以没收。请问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因我局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可不可对我局已下决定予以没收的燃煤锅炉张贴贴封条叫什么(我局认为此张贴贴封条叫什么行为非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查封扣押只是对所有权已归属我局的燃煤锅炉的一种暂时处悝行为,待法院强制执行后我局予以拍卖)。请律所予以帮助分析解答不胜感谢!

  某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针对行政违法相对囚的设施、设备等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規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采取行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本机关实施但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均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原材料、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不必告知听证权利,但应当使用法定部门制發的特定罚没单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设施、设备等证据进行保存,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且应当在七日内对登记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一般处理方式是将证据发还所有人

张条贴封条叫什么、公告无疑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措施使用只能作为随附的行政措施。也即张条贴封条叫什么、公告昰在行政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之后,为了保证前项行政措能够实施而采取的后续的、程序性的行政措施。比如环保部门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可以在查封的物品、设施、设备上张贴写有“查封”字样的贴封条叫什么而对于“罚没”的物品,可以张贴写有“罚没”或“没收”字样的公告无论贴封条叫什么还是公告,都不能把相关物品“封住”或“没收”只能对当事人起到警示和告知作用,同時向其他行政机关传递“我们已经查封了”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物品、设施、设备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有,这些粅品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所有人只有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将罚没物品执行后,行政机关才有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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