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毕业的时候已经跟签往单位所在地签好了三方协议,但是学校给弄回生源地了,报到证如何改派,

(一) 2004年10月我们将企业分给的福利房(新区九栋五号)以私下签订买卖契约方式与本签往单位所在地职工曾伟进行了民间房屋买卖。

契约双方签字后买方按约定价支付了②万元现金,我方(卖方)交出房子

(二) 房屋产权未过户。

至今我们仍是产权人未过户原因一是因此房买卖时尚属共有产权房,卖方只有部份产权无法履行办理过户,买方也未请我们履行过过户

(三) 2004签订买卖契约时,本房屋属企业职工福利房产权属职工个人囷企业间共同拥有,企业占有30%产权职工个人占有70%产权。

同时96年企业制定了房屋管理条例的红头文件,文件内容大意是转让房屋时企業有优先回购权,出让时需经企业同意才能转让给第三方更精准的规定可在企业档案库查到。

我们当时签订的买卖契约未曾向企业报告,未经企业同意企业不知情,纯属民间的私自买卖行为

(四) 买卖价格不对等。

2004年买方以二万元金额获得该套房屋居住而我们从企业购买此套房屋的总价格大约是三万三仟元左右,准确金额可以从企业财务处查证

其中大约2.6万多元是由企业财务处在我们退休去往外哋居住后,直接从我们个人的存粮补贴中扣除的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完全不知道被扣除了此款

(五) 房屋面积有差异。

2004年卖房契约中标明的房屋面积是63平米也是当时房产证上标明的面积数,但2009年重新确权的面积数是84.64平米现如今即将拆迁补偿的面积核对数也是84.64岼米。

据此我们认为2009年多于2004年房产证中21.64平米面积数应视作未买卖部份,我们理应合法得到这21.64平米的补偿权益(至少应按政府补偿单价*面積平方数来计算补偿金额) (六) 2004年房产证已交买方2009年房产证尚未办理。

原因是企业在集中办理新房屋产权证(2009年办的新房产证)时认為私自买卖契约未决而作搁置未办 请问我们是否能申请此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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