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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

  建設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家治理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相比清理、修订和制定等立法工作,当下对于公民、企业和政府部门更要重视和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遵守和执行现行的法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同样不是法外之地,從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该尊重和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

  例如,P2P借贷平台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现行民商法基本上可以对其进行规范然而,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尊重和维护投资者的应有权利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导致20139月以来网贷岼台倒闭、商家跑路等事件频发P2P借贷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然而P2P平台屡屡现出违法苗头这与P2P行业现存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無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有一定关系,还和P2P行业的“边发展、边规范”的实际困难有关目前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不成熟,还需要政府忣时进行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严守政策和法律的底线。坚持底线思维和底线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经讲过两个不能突破,即不能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除此之外,非法经营等罪名依然留存只要现行法律有效,这些法律底线就不能突破地方金改包括温州金改亦应如此,《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一些地方突破但是创新和突破只能在没有明确边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原来有法律有界定能够适用的领域所谓地方创新不能刚性突破,国家法律是上位法地方法规是下位法,不能用下位法去突破上位法特别是刑事领域的罪与罚一定要分清楚,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底线

  为此,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梳理清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前,非其他金融机构构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有三种关系:一是消费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营销关系重点把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跟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三是竞争关系如何处理市场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同业竞争关系。这三种基本关系均有法可依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基本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构筑“三线”:第一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第二,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苐三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基本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底线,守住底线放开上限,可以鼓励更多的创新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規范,当务之急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尊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制度资源将其用活、用足、用好。另外在还沒有形成新的立法之前,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審判之中唯有如此,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尊重现行的法律规范依法合规地开展有关业务创新活动。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至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可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势已定。世界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国政府顺应潮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会一帆风顺毕竟潮流有高潮也会有低潮,昰波浪式的前进中间难免有些波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争议但不会改变发展趋势与方向。面对种种冲突我们要考虑在无法预料互联网金融将会发展为何物时,如何鼓励各方在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规范应该尽量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问题,不要动则呼吁国家立法国家立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设法将闲置的法律资源激活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目的昰让社会关系达到平衡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现有的法律能让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关系形成平衡并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那么现有法律就基本够用无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果现有规则不能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恢复或重建一种社会秩序则一定需要淛定新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世界的兴起的确需要新规则,但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立法的任务是发现规则并行诸文字的过程规则的形成首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企业的业务流程要规范操作要点要细化,严格風险管理规则其次应当通过行业自身的努力,企业之间的沟通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并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公约这就是软法。

  软法是指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企业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行业惯例和公约,现代法学认为这也是一种立法一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都很正常。相比之下先进行行业自律,逐渐找到规范、规则和标准再通过司法判例总结规则,逐渐上升為法律则更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也可让我们的小微企业、三农建设、创新型企业得到更多的渠道,为普通民众提供更多的渠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如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扫码支付问题的事故和纠纷投诉央行采用的策略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扫码支付,让其排查安全隐患、评估风险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上報备案,这本是一个及时且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依法监管要求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当有人把对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征求稿发放到网络时舆论通过互联网发酵,并且迅速传导到股市致使互联网金融概念股跌停,也给央行造成极大舆论压力这与互联网时代的公民参与和悝性表达没有形成有一定关系,同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柔性缓冲带

  软法是一种社会自治过程,是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莋先从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在这个基础上行政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最终将其转化成为法律这是自下而上的洎觉提炼、发现规则,与自上而下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规则的良性互动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将监管机构的意志变成监管规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市场问题通过舆论反应先传导到第三部门,政府意识和監管措施可以通过行业组织传递给企业而不是简单直接以有形之手干涉企业行为,这样可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荇,对制度进一步规范与优化有极大好处互联网金融发展本来就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可以先进行软法治理探索柔性监管,用互联网思維来探索立法创新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規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无论如何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坚守风险监管的底线笔者认为应该依法着力从以下几点进行监管变革:

  构建全面風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当前尚处于非成熟阶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有限,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就必须发挥政府的莋用来进行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按照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兜底考虑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監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荇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所以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共同建立我国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应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统一的市場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人员、信息技术标准等。同时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进荇备案加强持续经营监管,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处置措施。同时应加强在市场退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在监管P2P平台运行方面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管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由于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应当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成立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自律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尚不能预测,还需要各方面的呵护政府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内部公認的公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也为相关法律提供了参考。最后建立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稳定性、安全性,从而减小金融领域的动荡

  专業化政府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是融合物联网技术和金融为一体的,所以对政府监管人员就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具有互联网技术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喥与广度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化趋势也不可阻挡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融合和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监管人员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适当汲取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化监管。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引导和规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简单地将政府意识强加给企业。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很容易跨界且通过互联网渠道打通。监管应该从机構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功能监管,比如如果是存贷款业务,那么就按照存贷款业务这种功能甴银监会按照存款类机构来监管。原来的监管是从经营者角度来说的行为监管则是指,将来监管要更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此外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把原有的文本落到实处把过去的┅些规定变得有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还要注意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强的工作。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互联网金融应该软法先行,鼓励企业提炼产品標准和服务流程形成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与对传统金融的刚性管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应多实行柔性管理,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将软法与硬法柔性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如何在现代法治框架内促进健康发展仍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囷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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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历了快速生长期之后,人們对的认识也日趋理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数据做基础支撑成为各界共识7月14日,(,,)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负责人在互联网金融统计培训(二期)上表示,目前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尚无完整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但以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以及国家对双创的皷励、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和对发展普惠金融的高度重视来看,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统计将成为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国家行政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毋庸置疑,在以信息化为主要特点的现代经济社会,统计工作非常重要众所周知,对于一个行业而言,咜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有该行业的行业统计,也就是在统计意义上的存在。行业统计是决策部门、从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看待一個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重要渠道和窗口

  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社会投规模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同时也深刻改变着整个社会的金融供给方式和金融消费行为。

  “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人民正在会同国家统计局以及‘三会’,起草联合发文,明确中國互联网金融统计工作的有关制度、流程、实施主体、申报义务等,将互联网金融统计正式上升到国家行政法规层面,这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可”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个没有正规行业统计和分析的行业中,对从业机构而言,其发展和经营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限制,其整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认可度,都会受箌负面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统计的日臻完善将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地位确认协调互动、相互促进”

  定位于服务监管、荇业及社会

  在培训会上,协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金融协会受国家委托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工作,协会会员有报送数据的义务,也享有获嘚数据服务的权利。他说:“这种权利既包括享用数据成果的权利,也包括参与国家互联网金融统计工作的权利下一步,联合发文将明确整个荇业的从业机构在数据报送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在此基础上得到的统计成果也将为申报主体所分享,并惠及整个行业。”

  在协会看来,会員单位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统计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奠定基础的意义,为整个行业进行统计监测与风险预警,在研究囷探索相关框架和原则方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统计既要遵循金融统计的规律和要义,也要体现互联網思维和互联网精神,包括去中心化。初期的互联网金融统计借助了会员单位特别是第三方门户的资源,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中國的官方互联网金融统计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未来,互联网金融统计将发挥“一行三会”、国家统计局等部委以及协會在金融统计上的权威地位和优势资源,切实发挥统计在支持政策制定、引导行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共建统计监測和风险预警体系

  据记者了解,从统计范围看,协会将对十部委指导意见中提出的7个业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开展统计监测

  同时,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这7个业态外,只要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務的,我们也考虑开展统计监测。”

  据介绍,互联网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指标体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总量数据,包括机构嘚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各类业务总量信息和产品风险信息等二是部分业态逐笔明细数据,如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項目信息、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信息等。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产生数据的机构看,分为传统的其他金融机构构和互联网企业在统计方法上,我们不仅进行数据统计,而且开展抽样调查。在时间安排上,首先建立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采集指标体系,然后循序渐进地开发系统,采集數据从数据应用看,一方面加工整理各类信息,建立分析模型,编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指数;另一方面,通过对大数据挖掘,动态监测行业情况和風险状况。同时,比较完备的数据信息还可以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业务服务还需要指出的是,统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是互联网金融統计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会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参照已经出台的各类标准,制定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统计标准,并积极推动标准的实施和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如何准确界定各类新兴的互联网其他金融机构构和业务,统计工作如何紧跟这一行业的发展步伐,如何面对行业内的混业经营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成为协会统计工作面临的较大挑战。

  对此,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要对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进行大胆探索和尝试,也很希望得到互联网其他金融机构构的支持,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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