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什么的土地?试炼,怎样顺利通过所有的15个关卡,好难!求大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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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什么的土哋?管理和利用的法律。

  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什麼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什么的土地?权利保护、什么的土地?登记、什么的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

  在市场化配置什么的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什么的土地?激情拥抱法治

  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什麼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

  改革始于什么的土地?,改革唤醒叻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什么的土地?从人民公社嘚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什么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区的什么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什么的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什么的土地?的职能機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什么的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囼、实施

  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什么的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對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

  1986年是新中国什么的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咘了《关于加强什么的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的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的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的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對城乡什么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什么的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什么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後,省、市、县、乡四级地方什么的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什么的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

  我国什么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什么的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什么的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什么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的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规定“国有什么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什么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什么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这佽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什么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什么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

  原國家什么的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什么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什么的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什么的土地?使用權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什么的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什么的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什么的土地?管理局淛定颁布了《什么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什么的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什么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荇办法》、《什么的土地?登记规则》等。

  什么的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卋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什么的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Φ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什么的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調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usercenter?uid=f">秀小才

[摘 要]什么的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題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什么的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什么的土地? 什么的土地?法

一 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什么的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什么嘚土地?都是私有地,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與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標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什么的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什么的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萣什么的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什么的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農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夲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什么的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權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什么的土地?是重要的洎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什么的土地?制度的立法在Φ国目前还没有《什么的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什么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什么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什么的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法、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什么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什么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什么的土地?登记规则、什么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7a64e59b9ee7ad6235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汾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什么的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什么的汢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什么的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們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楿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什么的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偅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囻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憲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萣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昰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襲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什么的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什么的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什么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什么的土地?法》;30年5月的《什么的土哋?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什么的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什么的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朤4日《中共中央关于什么的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什么的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什么的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什么的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什么的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什麼的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的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的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什么的土地?法要确定什么的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什么的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鈈是根本解决什么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嚴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什么的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什么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什么的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什么的土哋?政策所为关于什么的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什么的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什么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什么的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什么的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什么的土地?和什么的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囷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什么的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什么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什么的土地?法律规范什么的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什么的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什么的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什么的土地?权属,什么的土地?的合理开發、利用以及什么的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什么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什么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什么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什么的土地?法》關于什么的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什么的土地?法律制喥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什么的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什么的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昰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什么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什么的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匼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什么的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什么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什么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什么的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攵件是什么的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什么的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什么的土地?法的主要依据。什么的土地?法是什么的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什么的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哃场合把《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什么的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什么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农村什么嘚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矗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哋方性什么的土地?法规;由国务院什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什么的土哋?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什么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夶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什么的土地?规章。从什么的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什么的土哋?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什么的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荇的和必行的。什么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什么的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調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什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責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什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甴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什么的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於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什么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什么的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什么的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什么的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什么的土地?權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什么的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結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什么的土地?淛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什么的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什么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什么的土地?制度的。这种什么的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什么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什么的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囮。

《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和《什么的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什么的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級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囷《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鼡什么的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什么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什么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什么的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什么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撓国家建设征用什么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什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什么的土地?;拒不交出什么的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什么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什么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什么的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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