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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功率
理论注射容量
500立方厘米
卧式直压注塑机
注塑机又名或,很多工厂叫(pi ji),注塑产品叫啤件。它是将塑料或料利用塑料成型模具制成各种形状的塑料制品的主要成型设备。注塑机按照注射装置和装置的排列方式,可分为、卧式和立卧复合式。
注塑机通常由系统、合模系统、液压传动系统、、、加热及冷却系统、等组成。
注射系统的作用:注射系统是注塑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一般有柱塞式、螺杆式、螺杆预塑柱塞注
射式3种主要形式。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螺杆式。其作用是,在注塑料机的一个循环中,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一定数量的塑料加热塑化后,在一定的和速度下,通过螺杆将熔融塑料注入中。注射结束后,对注射到模腔中的熔料保持定型。
注射系统的组成:注射系统由塑化装置和动力传递装置。
式注塑机塑化装置主要由加料装置、料筒、、过胶组件、射嘴部分组成。动力传递装置包括注射、注射座移动油缸以及螺杆驱动装置(熔胶马达)。
合模系统的作用:合模系统的作用是保证模具闭合、开启及顶出制品。同时,在模具闭合后,供给足够的锁模力,以抵抗熔融塑料进入模腔产生的模腔压力,防止模具开缝,造成制品的不良现状。
合模系统的组成:合模系统主要由合模装置、机绞、调模机构、顶出机构、前后固定模板、移动模板、合模油缸和安全保护机构组成。
的作用是实现注塑机按工艺过程所要求的各种动作提供动力,并满足注塑机各部分所需压力、速度、温度等的要求。它主要由各自种液压元件和液压辅助元件所组成,其中油泵和电机是注塑机的动力来源。各种阀控制油液压力和流量,从而满足各项要求。
电气控制系统与合理配合,可实现注射机的工艺过程要求(压力、温度、速度、时间)和各种
程序动作。主要由电器、电子元件、仪表(见右下图)、加热器、传感器等组成。一般有四种控制方式,手动、半自动、全自动、调整。
加热系统是用来料筒及注射喷嘴的,注塑机料筒一般采用电热圈作为加热装置,安装在料筒的外部,并用热分段检测。热量通过筒壁为物料塑化提供热源;系统主要是用来冷却油温,油温过高会引起多种故障出现所以油温必须加以控制。另一处需要冷却的位置在料管下料口附近,防止原料在下料口熔化,导致原料不能正常下料。
润滑系统是注塑机的动模板、调模装置、连杆机铰、射台等处有相对运动的部位提供润滑条件的回路,以便减少能耗和提高零件寿命,润滑可以是定期的手动润滑,也可以是自动电动润滑;
注塑机的安全装置主要是用来保护人、机安全的装置。主要由安全门、安全挡板、液压阀、限位开关、光电检测元件等组成,实现电气——机械——液压的联锁保护。
监测系统主要对注塑机的油温、料温、系统超载,以及工艺和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指示或报警。
注塑机的工作原理与打针用的注射器相似,它是借助螺杆(或柱塞)的推力,将已塑化好的熔融状态(即粘流态)的塑料注射入闭合好的模腔内,经固化定型后取得制品的工艺过程。
注射成型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每一周期主要包括:定量加料—熔融塑化—施压注射—充模冷却—启模取件。取出塑件后又再闭模,进行下一个循环。
注塑机操作项目:注塑机操作项目包括控制键盘操作、电器操作和液压系统操作三个方面。分别进行注射过程动作、加料动作、注射压力、注射速度、顶出型式的选择,料筒各段温度的监控,注射压力和压力的调节等。
一般螺杆式注塑机的成型工艺过程是:首先将粒状或粉状塑料加入机筒内,并通过螺杆的旋转和机筒外壁加热使塑料成为熔融状态,然后机器进行合模和注射座前移,使喷嘴贴紧模具的浇口道,接着向注射缸通入压力油,使螺杆向前推进,从而以很高的压力和较快的速度将熔料注入温度较低的闭合模具内,经过一定时间和压力保持(又称保压)、冷却,使其固化成型,便可开模取出制品(保压的目的是防止模腔中熔料的反流、向模腔内补充物料,以及保证制品具有一定的密度和尺寸公差)。注射成型的基本要求是塑化、注射和成型。塑化是实现和保证成型制品质量的前提,而为满足成型的要求,注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压力和速度。同时,由于注射压力很高,相应地在模腔中产生很高的压力(模腔内的平均压力一般在20~45MPa之间),因此必须有足够大的合模力。由此可见,注射装置和合模装置是注塑机的。
对的评价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外观质量,包括完整性、颜色、光泽等;第二是尺寸和相对位置间的准确性;第三是与用途相应的物理性能、、电性能等。这些质量要求又根据制品使用场合的不同,要求的尺度也不同。制品的缺陷主要在于模具的设计、制造精度和磨损程度等方面。但事实上,塑料加工厂的技术人员往往苦于面对用工艺手段来弥补模具缺陷带来的问题而成效不大的困难局面。
生产过程中工艺的调节是提高制品质量和产量的必要途径。由于注塑周期本身很短,如果工艺条件掌握不好,废品就会源源不绝。在调整工艺时最好一次只改变一个条件,多观察几回,如果压力、温度、时间统统一起调的话,很易造成混乱和误解,出了问题也不知道是何道理。调整工艺的措施、手段是多方面的。例如:解决制品注不满的问题就有十多个可能的解决途径,要选择出解决问题症结的一、二个主要方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此外,还应注意解决方案中的辨证关系。比如:制品出现了凹陷,有时要提高料温,有时要降低料温;有时要增加料量,有时要减少料量。要承认逆向措施的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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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伊之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_伊之密(300415)_公告正文
伊之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告日期: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4]海字第022号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1516
邮编:100044
电话:(010)
传真:(010)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二、本所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的说明.......................................................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四、发行人的设立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八、发行人的业务
........................................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4]海字第022号
致: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于1994年7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袁学良。本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改制、首次股票发行与上市(A股、B股、H股、红筹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金融业务、诉讼仲裁等。
为完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工作,本所成立了以邹盛武律师为负责人的法律服务工作小组,其中律师两名,律师助理两名。邹盛武律师、张慧颖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
邹盛武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学学士,现持有44056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资、并购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邹盛武律师曾先后参与的证券法律服务项目主要有: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新材料科技3-3-2-2
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业务。作为经办律师承办的证券法律服务项目主要有:2004年上海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重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及重大重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证券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10-。电子邮箱:。
张慧颖律师,法学硕士,本所专职律师,现持有78336号《律师执业证》。张慧颖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先后承办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改组、股票首次发行、增发、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债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
010-。电子邮箱:。
二、本所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的说明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即指派经办律师组成项目组,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据《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如下:
(一)尽职调查
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律师到发行人现场办公,根据相关的业务规则编制了核查验证计划,向发行人提交了需核查验证事项以及所需相应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并向发行人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及要求,同时根据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尽职调查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发出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本所律师据此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声明、承诺。
对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说明、声明、承诺,本所律师按照《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查验,对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对待查验事项没有3-3-2-3
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本所律师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了亲自前往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调查、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书面审查或查询、实地调查等方法,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地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业务事项均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的材料及相关说明、声明、承诺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1、本所律师对下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单位进行了调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及容桂分局、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及容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顺德区人民法院。
2、本所律师从下列发行人主要财产登记机关调取了相关主要财产登记资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吴江市国土资源局、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等。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问卷调查情况如下:本所律师在尽职调查初期和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之前,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要求,调查了解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变更情况再次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声明、承诺函;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东出资、独立性、业务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纳税情况、环保和产品质量控制、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等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就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内部控制事项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4、本所律师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实地考察:发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的办公场地、生产场地,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备、车辆等的现状及使用情况。
5、本所律师对下列网站进行了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3-3-2-4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等。
6、本所律师对下列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
(1)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申请文件及历次变更申请文件、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历年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年检资料等;
(2)发行人股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工商查询资料、现行有效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现行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自然人股东信息调查表、相关承诺、声明文件等;
(3)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4)发行人主要财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证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着作权登记证、固定资产盘点表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发票、机动车辆行驶证及保险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等;
(5)发行人业务经营许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6)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相关关联方的书面承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资料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
(7)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及劳动社会保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息卡、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重大销售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个税代扣代缴凭证、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说明或承诺等;
(8)发行人三会及规范运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3-3-2-5
历次三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三会资料、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等;
(9)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身份证明文件、任免及变动相关会议文件、相关人员承诺书及其他书面承诺及声明函等;
(10)发行人的财务、税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相关备案文件、政府补贴批复文件及财务凭证、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近三年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声明函等;
(11)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发行人书面说明、承诺或声明函等;
(1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项目核准的批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13)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发行人书面说明与承诺等资料;
(14)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或声明函等;
(15)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外汇、土地、安监、房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
(16)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参加相关会议,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所律师多次参加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及专题会议,参与制定项目进度时间表,提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督促发行人按照3-3-2-6
确定的方案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三)协助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发行人起草、修改了现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决策制度、内控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等,起草或审查修改了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已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讲解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协助发行人按照《公司法》、《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编制工作底稿,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初稿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以及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和《编报规则12号》、《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初稿,同时将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作底稿。
(五)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内核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复核,内核小组讨论复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定稿。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累计有效工作时间超过1,200小时。本所律师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为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参与并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进行了比对;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依法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2、日,发行人召开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到会股东代表五名,代表股份9,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6)本次发行区间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7)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人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8)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技术中心升级项目、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9)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10)决议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1)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如下: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
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招股说明书、股票承销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
但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额和投资进度的调整;
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及发行上市审核要求,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为查验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至主管工商行政部门调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对上述资料的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说明、声明、承诺函。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原中外合资经营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有限”)的基础上采取整体变更设立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日,发行人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注册登记。
发行人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于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敬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研究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提供压铸机、注塑机应用技术咨询。
发行人现时持有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粤国税字335号《税务登记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粤地税字335号《税务登记证》以及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为-3-2-10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根据发行人历年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08年、2009年、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发行人目前正按照有关规定申请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为查验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至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调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全部设立登记和历次变更登记资料;核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号《审计报告》、天健审[号《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核验了发行人三会的规范运作文件及公司各项制度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正本复印件,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进行了核对,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问卷调查并取得了有关书面声明、承诺或确认函;取得了工商、国税、地税、环保、土地、质监、住房公积金、社保、外经贸、海关、外汇、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下列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3-3-2-11
构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健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的“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A股股票。本次发行成功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A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前身伊之密有限成立于日,发行人系由伊之密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采取变更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伊之密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20,299,695.80元、34,814,015.97元、59,168,658.99元。发行人净3-3-2-12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11,568,472.94元、114,019,288.71元、170,953,330.22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万股。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股,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0万元,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以伊之密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投入。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了“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予以审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研究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提供压铸机、注塑机应用技术咨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从事业务属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八部分“发行人业务”和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3-3-2-13
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9、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10、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2、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和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3、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4、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自发行人变更设立以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均已明确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等内容。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以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发行人聘请了华泰联合担任辅导机构,并已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现场辅导验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承诺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部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发行人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经联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工商联合年检备案资料,发行人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1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2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的“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其中外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6.30%,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后,外资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4.73%,符合《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3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为查验发行人设立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调取并核查了发行人设立的申请文件及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相关股东会及创立大会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列席了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验证。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系在伊之密有限的基础上采取整体变更设立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履行了下3-3-2-16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
日,伊之密有限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粤名称变核外字”[2011]第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董事会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决议
日,伊之密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伊之密有限由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投资者会议
日,伊之密有限召开投资者会议,原伊之密有限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与会股东一致同意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终止原《合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合同、原《公司章程》及补充章程,另行签署《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对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0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日出具了“天健京审”(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日,伊之密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07,338,568.73元。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与负债进行了评估,日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1)第139号《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7,394.97万元。
(6)签署《发起人协议》
日,伊之密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约定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将伊之密3-3-2-17
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7,338,568.73元折成整体变更设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9,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7)取得批复及批准证书
日,伊之密有限取得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粤外经贸资字”[号《关于合资企业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伊之密有限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日,伊之密有限换领了“商外资粤股份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召开创立大会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0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经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了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对发行人截至日由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截至日,发行人已将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07,338,568.73元折合发行人的实收资本人民币90,000,000.00元(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9,000万股),资本公积人民币17,338,568.73元。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及折股的情况如下:
佳卓控股有限公司
外资法人股
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内资法人股
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内资法人股
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内资法人股
现代创建有限公司
外资法人股
(10)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
伊之密有限就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3-3-2-18
手续,并于日领取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伊之密有限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东为佳卓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EA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佳卓控股”)、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佛山理度”)、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源”)、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川”)以及现代创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MODERN
WAY CRE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
“现代创建”),伊之密有限该五名股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其中:佳卓控股、现代创建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发起设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佛山理度、顺德伊源及顺德伊川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发起设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其股本总额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业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经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备案。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发行人系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伊之密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设立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合同的订立
日,伊之密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协议对股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公司形式、发行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缴付时间、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的生效或变更等事宜予以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为变更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合规、有效,股份公司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1、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对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0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日出具了“天健京审”(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日,伊之密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07,338,568.73元。
2、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与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日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1)第139号《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至日,伊之密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17,394.97万元。
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了“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0,000,000.00元,各发起人是以其各自持有的伊之密有限股权所对应伊之密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按照同一折股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相应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0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选举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廖昌清、张涛、高潮、刘桂良、张瑞君、黄汉雄为股份公司董事,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其中刘桂良、张瑞君、黄汉雄为独立董事;选举李业军、沈锋利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陆敏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依3-3-2-20
法申请及全权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的各项报批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所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为查验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按照本所书面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方面的资料),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有关书面承诺、声明或确认函,协助发行人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并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各业务部门,对发行人的经营办公场地进行了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由原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伊之密有限整体变更时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产权清晰,各发起人以其在伊之密有限持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的“天健京验”[2011]7号《验资报告》审验出资全部认缴到位。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和技术研发系统,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土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注册商标、专利、作品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等资产,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组织和销售系统。
2、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没有以资产或信誉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也未将公司的借款或授信额度转借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对其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声明、信息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均系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人选的产生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劳动用工制度。发行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员工社会保障计划,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伊之密有限以及子公司伊之密橡胶、苏州伊之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发生欠缴情形,也未因社保问题受处罚。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伊之密有限以及子公司伊之密橡胶、苏州伊之密未发生被追缴住房公积金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愿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研究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提供压铸机、注塑机应用技术咨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压铸机、注塑机及橡胶注射机。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3-3-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规范管理其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总经理下设注塑机事业部、压铸机事业部、财务部、技术中心、采购部、制造中心、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市场发展部、总经办、全球业务发展部等十一个部门。董事会秘书下设董秘办。发行人上述机构系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且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组织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组织和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组织和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核查了发行人全体法人股东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工商查询资料,取得了相关人员或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或确认函等资料。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一)发起人或股东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即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为佳卓控股、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以及现代创建等5家公司法人。发行人目前全部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佳卓控股
佳卓控股成立于日,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1256445,地址为2/F
WINGYEECOMMERCIAL BUILDING 5WINGKUT
STREET CENTRAL HK.公司法定股本总面值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数目10,000
股,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1港元,已发行股份总面值10,000港元,公司类别为有股本的私人公司,经营范围为贸易。佳卓控股目前持有发行人4,0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佳卓控股目前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伟信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EAT FAITH
DEVELOPMENTLIMITED)
高讯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OLD VISION
INVESTMENTLIMITED)
佳卓控股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甄荣辉:男,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E79011XXX(X)。甄荣辉目前持有佳卓控股44.44%的股份,通过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8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
(2)伟信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REAT
FAITH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伟信发展”)成立于日,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1486011,地址为2/F
WINGYEECOMMERCIAL BUILDING
5WINGKUTSTREET
CENTRAL HK.公司法定股本总面值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
数目1股,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1港元,已发行股份总面值1港元,公司类别为有股本的私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伟信发展目前持有佳卓控股27.78%的股份,通过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0%。
(3)高讯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OLD
INVESTMENT
以下简称“高讯投资”)成立于日,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1470151,地址为2/F
WINGYEECOMMERCIAL BUILDING
5WINGKUTSTREET
CENTRAL HK.公司法定股本总面值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
数目1股,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1港元,已发行股份总面值1港元,公司类别为有股本的私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高讯投资目前持有佳卓控股27.78%的股份,通过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0%。
佳卓控股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间接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佳卓控股
间接持有发行
股东姓名或名称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人股份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目前,伟信发展的股东为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佛山市力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伟信发展已发行股份数1股,占伟信发展已发行股份数的100%。高讯投资的股东为于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佛山市伊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高讯投资已发行股份数1股,占高讯投资已发行股份数的100%。
(1)佛山市力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喜科技”)成立于日,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骏业路26号二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敬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节能环保型机械,技术咨询。力喜科技目前持有伟信发展100%的股份,伟信发展通过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力喜科技通过伟信发展及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额的12.5%。
(2)佛山市伊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威科技”)成立于日,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0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骏业路26号二楼之四,法定代表人梁敬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节能环保型机械,技术咨询。伊力威科技目前持有高讯投资100%的股份,高讯投资通过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伊力威科技通过高讯投资及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
佳卓控股的股东及追溯至间接股东力喜科技、伊力威科技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间接持股比例如下:
间接持有佳
间接持有发行
股东姓名或名称
卓控股股权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人股份比例
伊力威科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力喜科技目前的股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陈敬财,在力喜科技出资50万元,占力喜科技注册资本的100%。伊力威科技目前的股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梁敬华,在伊力威科技出资50万元,占伊力威科技注册资本的100%。
(1)陈敬财:男,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3-3-2-26
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城路联和坊X号,身份证号码为21XXXX。陈敬财目前持有力喜科技100%的股权,力喜科技通过伟信发展及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
陈敬财通过力喜科技、伟信发展及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
(2)梁敬华:男,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竹云街十一巷X号,身份证号码为20XXXX。梁敬华目前持有伊力威科技100%的股权,伊力威科技通过高讯投资、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梁敬华通过伊力威科技、高讯投资及佳卓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5%。
佳卓控股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间接股东陈敬财、梁敬华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 间接持股比例如下:
间接持有佳
间接持有发行
卓控股股权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人股份比例
根据对佳卓控股股东及其间接股东的访谈、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佳卓控股目前直接持股股东及间接股东中的法人股东为依照中国香港或大陆法律设立且合法存续,佳卓控股直接持股股东甄荣辉为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追溯至自然人的间接股东陈敬财、梁敬华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佳卓控股的股东具备担任佳卓控股股东资格,且各股东对佳卓控股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各股东持有佳卓控股的股权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所持股权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的情形。各股东持有佳卓控股的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争议。
2、佛山理度
佛山理度成立于日,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3-3-2-27
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3号一号楼4楼之三,法定代表人为廖昌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4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节能环保型的机械制造、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机电贸易;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佛山理度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董事、注塑机事业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注塑机事业部副总经理
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
压铸机事业部副总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
综合管理部工程建设及物业管理经理
佛山市顺德区集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股东、经理
佛山市顺德区集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股东、经理
注塑机事业部市场部顺德区经理
根据对佛山理度各股东的访谈、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佛山理度目前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除王明东、王韶峰、邓朗池为陈敬财的好友未在发行人任职以外,其他股东均为连续多年在发行人及其前身伊之密有限或被吸收合并的伊之密压铸科技任职的员工。佛山理度的股东具备担任佛山理度股东资格,且各股东对佛山理度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各股东持有佛山理度的股权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所持股权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的情形。各股东持有佛山理度的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争议。
佛山理度目前持有发行人1,99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2.20%。
佛山理度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间接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顺德伊源成立于日,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8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3号一号楼4楼之五,法定代表人为张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节能环保型机械及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开发(不设商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顺德伊源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综合管理部经理
监事、注塑机事业部副总经理
技术中心研发部总监
注塑机事业部工程部经理
监事、技术中心电气设计科科长
注塑机事业部客服部经理
根据对顺德伊源各股东的访谈、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顺德伊源目前的七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3-3-2-29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该七名股东均为连续多年在发行人及其前身伊之密有限或被吸收合并的伊之密压铸科技任职的员工。顺德伊源的股东具备担任顺德伊源股东资格,且各股东对顺德伊源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各股东持有顺德伊源的股权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所持股权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的情形。
各股东持有顺德伊源的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争议。
顺德伊源目前持有发行人1,4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6%。顺德伊源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间接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4、顺德伊川
顺德伊川成立于日,现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注册号为87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3号一号楼4楼之二,法定代表人为李业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6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销售:节能环保机械及机电设备、节能环保机械及机电设备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对制造业进行投资(以上项目不含特种设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顺德伊川目前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董事、压铸机事业部副总经理
监事、压铸机事业部总经理
压铸机事业部副总经理
技术中心工程师
技术中心研发部经理
技术中心工程师
压铸机事业部品管部经理
技术中心工程师
根据对顺德伊川各股东的访谈、各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顺德伊川目前的八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该八名股东均为连续多年在发行人及其前身伊之密有限或被吸收合并的伊之密压铸科技任职的员工。顺德伊川的股东具备担任顺德伊川股东资格,且各股东对顺德伊川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各股东持有顺德伊川的股权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所持股权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的情形。
各股东持有顺德伊川的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争议。
顺德伊川现时持有发行人1,39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5.50%。
顺德伊川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间接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5、现代创建
现代创建成立于日,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1455818,地址为2/F
WINGYEECOMMBLDG5WINGKUTSTCENTRAL
HK.公司法定股本总面值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数目1股,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1港元,已发行股份总面值1港元,公司类别为有股本的私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贸易。现代创建目前持有发行人1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现代创建目前的股东及股权3-3-2-31
结构如下:
股份持有数
伍影姬(英文姓名:NG,
Ying Kie):女,日出生,香港永
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341XXX(X)。伍影姬目前持有现代创建100%的股权,通过现代创建间接持有发行人1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
根据对伍影姬、彭柏强、彭扬标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伍影姬女士为中国国籍自然人彭柏强先生的配偶,未在发行人任职。彭柏强先生原为佛山理度的股东,在佛山理度持有2.53%的股权,通过佛山理度间接持有伊之密有限1%的股权。2010年6月,佛山理度进行股东、股权结构调整及减资时,彭柏强先生不再作为佛山理度的股东,其通过佛山理度持有伊之密有限1%的股权及其父亲彭扬标在佛山理度股权结构调整过程中自愿减持并由彭柏强相应增持的间接持有伊之密有限的0.30%的股权转由其配偶伍影姬女士在香港合法设立的现代创建直接持有,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批准和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现代创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伍影姬女士通过现代创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法、合规、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任何限制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现代创建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及间接持股比例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各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章程、商业登记证等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佳卓控股、现代创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或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股东及股东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章程、商业登记证和工商登记资料、各自然人间接股东的身份证及信息调查表及本所律师3-3-2-32
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佳卓控股的股东之间、佳卓控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佳卓控股的股东甄荣辉、伟信发展、高讯投资三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伟信发展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为力喜科技的股东陈敬财;高讯投资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为伊力威科技的股东梁敬华。陈敬财的配偶彭惠萍与梁敬华的配偶彭惠燕为姐妹关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彭惠燕为陈敬财配偶的姐妹,与陈敬财为关联自然人;彭惠萍为梁敬华配偶的姐妹,与梁敬华为关联自然人,但陈敬财与梁敬华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佳卓控股追溯至自然人股东甄荣辉、陈敬财、梁敬华三者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佳卓控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佛山理度的股东之间、佛山理度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股东彭扬标与实际控制人陈敬财、梁敬华之间的关联关系
彭扬标为陈敬财配偶彭惠萍、梁敬华配偶彭惠燕的叔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彭扬标与陈敬财、梁敬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陈敬财、梁敬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股东彭扬标与彭德强之间的关联关系
彭扬标为彭德强的父亲,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彭德强为彭扬标年满18周岁的子女,彭扬标与彭德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股东彭扬标与现代创建的股东伍影姬之间的关联关系
伍影姬的配偶为彭柏强,彭扬标为彭柏强的父亲,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3-3-2-33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伍影姬为彭扬标年满18周岁子女的配偶,彭扬标与伍影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的股东,即伍影姬投资的现代创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股东彭德强与实际控制人陈敬财、梁敬华之间的关联关系
彭德强为陈敬财配偶彭惠萍、梁敬华配偶彭惠燕的堂弟,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彭德强与陈敬财、梁敬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陈敬财、梁敬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股东彭德强与现代创建的股东伍影姬之间的关联关系
彭德强为伍影姬配偶彭柏强的弟弟,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伍影姬为彭德强兄弟姐妹的配偶,彭德强与伍影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的股东,即伍影姬投资的现代创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顺德伊源的股东之间、顺德伊源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顺德伊源的股东之间、顺德伊源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顺德伊川的股东之间、顺德伊川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李业军与张新华为夫妻关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李业军与张新华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5、现代创建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股东伍影姬与实际控制人陈敬财、梁敬华之间的关联关系
伍影姬为陈敬财配偶彭惠萍、梁敬华配偶彭惠燕的堂弟的配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伍影姬与陈敬财、梁敬华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其他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间接股东彭扬标、彭德强及伍影姬为关联自然人,彭扬标通过佛山理度间接持有发行人7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80%,彭德强通过佛山理度间接持有发行人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0%,伍影姬通过现代创建间接持有发行人1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0%,该三名发行人的间接关联股东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3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60%。发行人的间接股东李业军通过顺德伊川间接持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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