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帽爱玛电动车车架号在哪里里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农民,群众。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日减刑释放。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当日移交至鸡泽县公安局。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日晚上,被告人孟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孟某的冀白色长安面包车到任县盗窃四辆电动车。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雅迪电动车价值1056元,阿米尼电动车价值1334元,捷安特电动车价值1366元,僧帽电动车价值1008元,共计价值4764元。当二人行驶至鸡泽县店上乡南庄村关帝庙北边,被正在巡逻的鸡泽县公安局店上乡派出所巡逻队队员示意停车接受盘查时,二人加速逃窜至永河公路鸡泽与永年交界处,因修路设置的土堆路障被迫停下,二人遂弃车逃跑。2、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盗窃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介绍给蔡某(另案处理)在邯郸市北环路二中附近,从一名叫老段(姓名不详)手中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冀)。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5009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鉴定结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辩称四辆电动车系从他人处购买,并非盗窃所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日晚上,被告人孟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孟某的冀白色长安面包车到任县以每辆450元的价格购买四辆被盗电动车。当二人行驶至鸡泽县店上乡南庄村关帝庙北边,被正在巡逻的鸡泽县公安局店上乡派出所巡逻队队员示意停车接受盘查时,二人加速逃窜至永河公路鸡泽与永年交界处,因修路设置的土堆路障被迫停下,二人遂弃车逃跑。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购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1056元,阿米尼电动车价值1334元,捷安特电动车价值1366元,僧帽电动车价值1008元,共计价值4764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明知牌照为冀五菱荣光面包车是盗窃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介绍蔡某(另案处理)从邯郸市北环路二中附近一名叫老段(姓名不详)的人手中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5009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孟某供述,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张某甲一块开着我的车去任县找于某。到晚上9点钟左右,我给刘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偷来的电车。刘某说有问我要几辆,我说要三四辆。我问他多少钱一辆,刘某说450元。我说今天能将电动车拉走吗,他说能,并告诉我见面地点在南和县啤酒厂附近。刘某晚上10点来钟给我打电话说地点改在东南张路口,时间改到8月9日凌晨2点以后。大概8月9日凌晨1点多,我和张某甲到东南张路口在西边土路路口等着,2点半左右刘某开着一辆五菱荣光银灰色面包车过来,车牌照我没注意。到跟前之后刘某从副驾驶座位上下来,开车的人我没见过,大概有三十六七岁,男性。见面之后刘某说赶紧卸车吧,我和刘某、张某甲三个人一共卸下来4辆电车。之后我就问刘某你们怎么开的锁,刘某从车上拿下来一个扁的钢锭,往电车锁上一拧就开了,我让他把这套工具给了我,开始刘某不给,我说给他400元钱,于是刘某给拿了一个红兜,里面放着小液压剪,一个大液压剪和几个钢锭钥匙。之后我们就开着车从东南张往回走,到南庄村南北街小庙处时碰到了巡夜的民警,民警拦我们车,我们知道事情糟了没停车就跑,后面的警车就追我们。我们往南开车上了大路往西拐,当时在修路,到了一个大土堆跟前汽车过不去,我们就停车然后下车跑了。2014年1月份左右,蔡某给我说能不能找个熟人买辆便宜点的黑车过年开,我就给老段打电话问他伙计还偷车不,老段说得4000元左右。过了三四天左右凌晨2时左右,老段给我打电话说你来邯郸市北环二中附近等我吧,一会我把车给你开过去。我给蔡某说找到一辆车,然后我开着张某甲的面包车带着蔡某到邯郸市北环二中附近等老段,在路上蔡某给了我4000元,我们到邯郸市北环二中附近的时候就将车停到了路边。过了约30分钟,老段和一个男的开着一辆土黄色面包车过来了,当时是老段的朋友开的车,老段在副驾驶坐着。我问老段:是不是这辆车?老段说是,然后我给蔡某说,就这辆车你看行不行?蔡某说:行,就这辆吧。然后我给了老段3800元,那个开车男子说,这个牌照是原车牌照,你们别用了,然后我就开着张某甲的车,蔡某开着刚买的车回永年县镇北东街出租屋了。那是一辆黄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有7成新,现在挂的车牌照号码是冀。2、蔡某供述,2014年1月份左右,我给孟某说能不能找个人让我也买辆便宜的黑车过年开,然后孟某说能,得4000元左右。过了两三天凌晨1点左右,孟某给我说,找到了一个车,我们去看看车吧,我说行。然后孟某就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我到107国道黄粱梦附近,在路上我给了孟某4000元。到黄粱梦附近后孟某将车停到路边,我们在车内等了30分钟左右,有两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了,我见是一辆土黄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有牌照。然后我和孟某就下车,我在车旁边站着,孟某去跟那两个人说话了,至于说的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孟某将钱给了他们后,我开着买的那辆面包车,孟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我们就回到了永年县镇北东街出租屋了。到出租屋后孟某给我说:花了3800元还剩200元,然后就将那200元给我了。那辆车是一辆黄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车有7成新,现在的车牌照号码是冀。3、被害人李某陈述,我的一辆黄色阿米尼电动车于日晚上被盗,车架号为**********6204,电机号为48VX1J12C19。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的一辆米黄色僧帽电动车于日晚上被盗。5、被害人孙某陈述,我的一辆雅迪,一辆捷安特电动车于日晚上被盗。6、被害人苗某陈述,我的一辆黄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于日晚上被盗,车牌照号是冀,车架号为LZWCG7147943,发动机号为U。7、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鸡价认字(号关于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雅迪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056元;阿米尼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334元;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366元;僧帽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008元。合计4764元。8、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4)25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牌照为冀,车架号为LZWCG7147943,发动机号为U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价值为35009元。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13张证实,扣押雅迪电动车、捷安特电动车、阿米尼电动车、僧帽电动车各一辆;HUWEI牌黑色手机壹部;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冀,车架号LS4BCB3F4G041155);液压钳等工具贰拾个;长安面包车行驶证一本。雅迪电动车、捷安特电动车、阿米尼电动车均发还。10、鸡泽县公安局店上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盗电动车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孙某、李某已将电动车领走,只有僧帽电动车至今未领。11、被害人苗某出具的领取证明证实,被告人苗某已将被盗冀,车架号为LZWCG7147943,发动机号为U的五菱荣光面包车领走。12、被告人孟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张证实,其介绍蔡某购买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即为苗某被盗车辆。13、蔡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购买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即为苗某被盗车辆。14、鸡泽县公安局店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日凌晨3时许,鸡泽县店上派出所干警在巡逻到南庄村关帝庙北边时发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而来的面包车,巡逻人员向其示意停车接受盘查,面包车不但没有停下,反而加速向南逃窜。巡逻人员迅速追赶至永年与鸡泽交界处时,因修路设置的土堆路障挡住了面包车,面包车被迫停下两名嫌疑人弃车逃跑。经查看,面包车上有四辆疑似被盗电动车,同时还发现车上有钳子等工具。15、永年县公安局洺关刑警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日18时永年县公安局洺关刑警队在永年县交警大队将被告人孟某抓获。16、鸡泽县公安局店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多方查询并未找到被告人孟某所提到的刘某、刚子、于某;电动车被盗时现场并没有监控视频,无法调取。17、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6)邢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孟某日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即日起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18、河北省邢台监狱出具的孟某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于日被减刑释放。19、被告人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五菱荣光面包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被告人孟某盗窃四辆电动车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孟某辩称电动车系从他人手中收购所得,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电动车系被告人孟某盗窃所得,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构成盗窃罪的罪名不当,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本院对被告人孟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作案工具牌照号为冀EYE992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液压钳2个,钳子2个,T字锥子5个,扳子6个,改锥3个,手电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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