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民法总论梁慧星第五版PDF朱庆育PDF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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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1.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意外事件为3个月。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失踪人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申请
(4) 法院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3.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e.g.各个失踪,弟弟代管财产,股票涨,收益归国家所有。财产代管人无权经营处分使用财产,除财产会腐烂变质外。损失由财产代管人负责,盈利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e.g.甲下落不明,乙为债权人拿走甲的摩托车甲父母无权阻止,除非宣告甲失踪。
二.宣告死亡
1.概念: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满4年;b:意外事故满2年;c: 战争结束之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
(3)法院受理与宣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件3个月,
3.死亡日期:△判决书为准。
△ 没有判决书,以宣告日为准。
△ 判决书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 公告期届满30天内,任何一天都可以作为宣判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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