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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排放法规的那些事
[提要] 关于摩托车的排放法规,似乎离我们很远, 前段时间说摩托车要执行国四标准,但什么时候执行,对于我们车友有何影响,可能大家并不太了解,今天JC君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关于摩托车的排放法规,似乎离我们很远, 前段时间说摩托车要执行国四标准,但什么时候执行,对于我们车友有何影响,可能大家并不太了解,今天JC君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的发布稿,并规定于日开始实施,即我们常说的国四标准。
  国四标准是指新车出厂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国四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欧四标准是相同的,但根据中国国情改进了测量方法,法规格式也有较大差别。总体来说国四比欧四标准略低一点。
  相较于现行的摩托车国三标准,新国四标准要求摩托车必须装备车载故障诊断设备(OBD系统),增加了Ⅱ型实验(摩托车怠速时染排放测定)要求及碳罐(收集油箱汽油蒸汽)初始工作能力等要求。
  OBD系统作用
  出于防治摩托车排放物对于环境污染的目的,国四标准肯定会更加严格。对于国内摩托车制造商而言,为满足新标准,要对现有的车款进行提前升级,可能会增加一些成本。
  那国际摩托车厂商境遇如何呢?欧洲地区已开始执行摩托车EURO4排放法规;到今年7月1日,日本所有新生产的摩托车必须满足最新颁布的《摩托车废气排放规定》(与欧四标准相同)。
  也就是说摩托车排气标准基本国际化,均为欧四标准。以后也就不会有日规R6,欧版GSX-R出现了,摩托车厂商会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研发,不需要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不同规格的车款,有助于减少整体研发成本。而那些升级成本比较大的经典车,可能面临着停产的命运。
  本田最新的CB400只能满足日本上一代排气法规
  国四标准的到来对我们日常使用摩托车影响倒不大。等到日该标准正式执行后,所有新生产的摩托车都要满足国四标准。到日,满足国四标准的摩托车才能上牌。
  国家会逐步淘汰国三的摩托车,不过车友们不用担心,等到淘汰国三摩托车的时候,你的车也基本到报废的时候了。
  摩托车排放标准和国际逐步接轨的过程,也是我们摩托车产业逐步成熟的过程,我们不担心这个标准会更严,末尾淘汰的机制永远是对整个行业带来利好的,无论淘汰的是谁,新瓶装旧酒的方式我们不喜欢!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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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是由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中日合资企业,成立于1992年。
豪爵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豪爵控股)是以摩托车产业为主的多元化投资公司,旗下拥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先后在广东江门、江苏常州、重庆江津投资创建了三大摩托车生产基地,现有员工1.4万人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钱江摩托”)系“国有性质,民营机制”的上市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温岭摩托车总厂,专业经营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拥有亚洲地区规模最大、国内装备最先进的发动机和摩托车生产基地,是国内摩托车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金1.3亿美元,中日双方股权比例各为50%。
重庆宗申机车集团(以下简称“机车集团”),是宗申产业集团旗下的核心二级集团之一。
中国嘉陵集团前身为嘉陵机器厂,创始于1875 年清政府上海江南制造总局龙华分局,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兵工企业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 年内迁重庆沙坪坝双碑嘉陵江畔.
大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西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是集摩托车、电动车、商用车研发、工程建设等为一体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位居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之列。
劲隆品牌上市以来,连续十年实现了良性的发展和快速增长,品牌的影响力和企业的实力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可,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了中国摩托车发展的中坚力量。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始于1992年,历经19年艰苦奋斗,已迅速发展成为融科研开发、发动机、摩托车和汽车的生产、销售(包括出口)为主业,并投资金融于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
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摩托车的大型企业,以飞肯为整车品牌的广州飞肯摩托公司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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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的机车发展史上,最经典且得到最大成就的,毫无疑问,当属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至今全球各地车迷俱乐部林立的意大利比亚乔(Piaggio Ve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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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简称北易公司)是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国正大集团易初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大型摩托车专业化生产企业,也是河南省最大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
  隆鑫,创建于1993年,拥有业界最为完整的通用动力产品和系统匹配解决方案,以全面满足顾客需求为目标,帮助顾客实现持续的盈利与提升,共同创建广阔的未来。
法国标致汽车公司历史悠久,堪称百年老号,其生产汽车的历史仅次于汽车鼻祖戴姆勒-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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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黄河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致力于摩托车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有丰富的摩托车生产管理经验;先进的生产线、酸洗磷化设备及检测设备为公司生产出高品质产品提供了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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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盛江红强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河南省偃师市岳滩产业集聚区。项目规划总投资6亿元,一期征地150亩,,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
东方鑫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鑫源控股”)始创于1997年,是一家200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的无地域限制的民营企业。
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力之星公司”)是河南帝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宗申集团共同合资组建的公司,是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化三轮摩托车制造生产基地。
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产品有正三轮摩托车、老年三轮摩托车、助残三轮摩托车、半封闭三轮摩托车、全封闭三轮摩托车、特种用途三轮摩托车六大系列,上百个品种。
关于摩托车的排放法规,似乎离我们很远, 前段时间说摩托车要执行国四标准,但什么时候执行,对于我们车友有何影响,可能大家并不太了解,今天JC君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日前外媒所拍摄到的测试车,极有可能就是KTM 未来将推出的全新车款790 Adventure!
中国女骑士,她说第二,没人敢称第一吧驾驶未上牌照摩托车上路罚三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日,我的手机()响了,号码是(**,一位先生的声音:我在深圳驾驶自购摩托车上路,我没有饮酒、醉酒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仅因摩托车还未上牌照,不但摩托车被暂扣;开了3000元罚单,盖有交通大队公章;扣押了我的驾驶证,并说如不缴纳罚款就要吊销驾驶证——请问交警这样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回答:第一,你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你的摩托车属自购,那应当有正规发票;你有驾驶证,并非无证驾驶;交强险投保了没有?行驶中戴头盔了没有?超速行驶了没有?这些违法行为有没有,你都没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的摩托车没有进行登记,一直没有获得车牌证照,这显然属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你摩托车未上号牌被交警暂扣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由此看来,你显然违反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条款,警察暂扣你的机动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你驾驶摩托车上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你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当如何罚款?依照前述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个第九十条规定指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法律规定,你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当进行处罚,或者对你处以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深圳交警处罚三千并扣留驾驶证有无法律根据?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并于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据当地交警部门解读:新车上牌前必须备齐注册登记资料,到车管部门先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凭核发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包括到车管部门上牌拍照和制发行驶证等。新车注册或旧车过户前未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得在道路上试驾。非汽车类机动车包括: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这意味着,按照深圳特区这个规定,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可以罚款3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深圳交警指出,有号牌但未悬挂、已发行驶证未携带、号牌或行驶证遗失补办期间、已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或车管部门已注册登记未发行驶证的情形,交警将不作为“无号牌、无行驶证”进行处罚。
第五,深圳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做出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上位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下位法。按照法律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即不得与上位法条款相抵触。但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这就说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做出一些特殊规定,在深圳行政区范围内执行。因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在深圳特区范围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罚款3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是有地方法规依据的。
第六,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谁做出才合法?国务院以令第405号发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由此可看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你作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由非县级的交通大队开出处罚决定书并加盖章,是无效的。但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请你对照国家法律和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违反程序法的规定,那么交警部门的处理就是适当的。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十八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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