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将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吗?

生态环境部发征求意见稿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
17:10:00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排污单位要开展自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意见稿》称,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意见稿》称,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意见稿》要求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要求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意见稿》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提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意见稿》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日前,天津市环保局制定并印发了《2018年天津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以强化排污者责任为核心,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目的,健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环境管理。
废气、废水排放全部达标,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为了方便环境监管和公众监督,河北、上海等地也积极开展排污口信息化试点,用二维码记载所有企业排放信息,开展“一证式”环境监管。
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平板玻璃、石化等十一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确保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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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征求意见稿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生态环境部发征求意见稿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
发布日期:作者:贾付光来源:中国新闻网阅读:次字体大小:
&&&&资料图:生态环境部。中新社记者 崔楠 摄&&
  6月20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排污单位要开展自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意见稿》称,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意见稿》称,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意见稿》要求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要求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意见稿》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提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意见稿》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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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举措推进水保护:年底前建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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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保部7举措推进水保护:年底前建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017年“世界水日”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环保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全国有25个国控断面未达到年度I-III类水质目标要求,另外新增22个劣Ⅴ类断面。在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仍有6.6%地表水型水源水质不达标,15.4%地下水型水源水质不达标。“大家都关心大气污染防治,别把水污染防治给忘了。”3月20日上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在发布会上说,“从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流域污染治理更难,所以对水污染防治应高度重视。”张波指出,尽管我国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水质改善不平衡,少数地方水环境质量出现反弹,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我国水生态破坏比较普遍。浅滩湿地过度开发,江河湖泊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河道岸坡硬质化降低水体自净能力,部分水体生态功能丧失殆尽。部分工程建设、栖息地退化等显著改变了生物生存环境,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张波说。张波指出,我国大江大河沿岸化工企业及工业集聚区与饮用水水源犬牙交错,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部分河道、滩涂底泥污染严重,可能通过食物链威胁人体健康。”张波说。此次新闻发布会还提及,环保部将“优化长江经济带沿江产业布局,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流域环境承载能力。深化长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环保部:部署七项水保护工作张波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从七个方面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一、以贯彻落实“水十条”为主线,强化督导考核,落实重点任务和地方主体责任。完成《水十条》2016年度实施情况考核。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进水源规范化建设,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化工企业周边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督促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任务。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强化黑臭水体整治,督导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二、以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抓手,强化治污项目管理,夯实流域治污基础。组织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强化技术培训,指导各地编制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科学提炼治理项目,加强省级储备库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开展水污染防治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等挂钩。三、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依法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全国人大,推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及宣传贯彻。组织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与环境质量目标有序衔接。制定船舶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推动船舶、港口污染协同治理。规范污水排海工程环境管理。2017年底前,核发造纸、印染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四、以流域控制单元为基础,统筹水域陆域,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提高流域环境承载力为导向,统筹水域陆域,探索建立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管理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行为。积极推动退耕还湿、退渔还水、退耕还林、退养还滩,努力把人类活动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退出来。大力开展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高流域环境承载力。五、以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可持续的运营管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选择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地部分县市开展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组织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在2017年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期间,设置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展区;组织试点县市与相关企业开展对接;选择试点成效明显的县市召开现场会,做好典型引导和经验推广。六、以京津冀等区域为重点,突破水污染防治工作瓶颈,发挥重点区域示范带动作用。一是组织京津冀区域以水源保护、黑臭水体整治等为重点,编制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制定京津冀重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深入推进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二是优化长江经济带沿江产业布局,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流域环境承载能力。深化长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七、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督导各地及时公开水环境状况。公开严重超标企业名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通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公众参与,及时发现新增或反弹的城市黑臭水体。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原标题:环保部7举措推进水保护:年底前建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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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征求意见稿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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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排污单位要开展自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意见稿》称,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意见稿》称,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意见稿》要求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要求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意见稿》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意见稿》提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意见稿》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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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在10省区开展督察“回头看”。督察组曝光河南省洛阳市义煤集团新义煤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出多张罚单,企业却屡罚不改。
昨天,生态环境部通报,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南省开展督察“回头看”时,收到群众投诉称,一家本应停产两年多的煤矿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督察组检查发现,该企业曾收到环保部门33张罚单,但因有基层领导干部“站台”等原因,始终未曾整改。
33张罚单为何仍然难阻河南省新义煤矿违法排污?中央环保督察组分析三大原因:该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属地责任落实不力、敷衍整改,环境执法重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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